台灣離婚調解、訴訟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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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離婚調解、訴訟Q&A

曾俊瑋律師8分鐘閱讀

您好,我是曾俊瑋台灣律師。

韓國與台灣之間的跨國婚姻越來越多。

當然我們都不希望走到離婚這一步,但多了解相關知識總是有備無患的。

以下為您整理台灣離婚調解及訴訟中常見的問題。

1. 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時,協議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夫妻協議決定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

需要兩名以上親自確認雙方離婚意願的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之後夫妻雙方攜帶相關文件,親自前往各地方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如果夫妻無法就離婚達成協議,

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法院判決後,

一方須持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判決書前往地方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此時,須在收到判決書或調解筆錄之日起30日內完成登記。

2. 夫妻中一方為外國人時,離婚程序是什麼?

首先需要確認是在台灣登記結婚,

還是在國外登記結婚。

如果是在台灣登記結婚,則按照與台灣人相同的離婚程序辦理。

如果是在國外登記結婚,

要在台灣離婚有兩種方式。

第一,先在台灣補辦結婚登記後再辦理離婚,

但程序可能較為繁瑣。

第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在國外結婚且希望在國外離婚,

則依當地法律處理即可。

3. 夫妻中一方為外國人時,實際上外國籍配偶以婚前儲蓄支付了房屋的頭期款或貸款,但房屋登記在台灣籍配偶名下,外國籍配偶能否取回房屋所有權?

(1) 這種情況,

取決於支付房屋頭期款並將房屋登記在台灣籍配偶名下的「真正意圖」是什麼。

如果是「贈與」,

則無法取回房屋所有權。

如果是「借名登記」,

則有可能取回所有權。

(2) 離婚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房屋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法律上將被視為婚後財產。

此時,房屋將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

夫妻可以進行分配。

(3) 外國籍配偶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購屋資金來自婚前儲蓄。

可以保留銀行匯款紀錄、購屋契約、付款收據等作為證據。

這些在法庭上有助於外國籍配偶主張所有權,

法院將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外國籍配偶建議就具體程序及應對方式諮詢律師。

4. 訴訟中調解離婚時,夫妻雙方一定要一起出庭嗎?

依台灣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調解程序中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法院得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

調解時雙方出席,讓法官或調解委員了解雙方真正的意願,

透過直接溝通提高達成和解的可能性,是比較好的做法。

5. 協議離婚時,配偶贍養費或財產分配如何計算?

贍養費方面,

協議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贍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即可。

法院判決時,

法院會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的平均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判斷標準。

財產分配則依夫妻採用的財產制度而有所不同。

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以法定財產制最為常見。

共同財產制是將婚姻期間的所有財產平均分配,

分別財產制是各自管理財產,離婚時互不影響。

法定財產制是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前財產及無償取得之財產後,

由財產較多的一方分配給財產較少的一方。

6. 無法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時,如何爭取更有利的分配?

建議先統計夫妻雙方的所有財產,

確認財產取得的時間點,並蒐集相關證據資料。

如果財產情況複雜,建議諮詢律師和會計師,準備好資料後尋求法律建議,

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

7.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配偶贍養費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贍養費是離婚後一方在經濟上陷入困難時,

法律保障其維持一定生活水準的權利。

財產分配是將婚姻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公平分配。

兩者的目的和法律依據不同,

贍養費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都必須在離婚之日起5年內提出。

逾期將無法請求。

8. 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問題尚未達成協議時,夫妻可以先協議離婚嗎?

子女監護權及子女撫養費、

夫妻財產分配問題的協商和訴訟往往耗時甚久。

如果雙方已就離婚達成共識,

可以先辦理離婚,

之後再就子女監護權、撫養費、財產分配問題進行協商或繼續由法院審理。

9. 協議離婚時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1) 夫妻雙方簽名的離婚協議書,

且須有2名以上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

雙方的戶口名簿、

身分證、

最近2年內符合規定的照片,

攜帶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2) 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

須額外攜帶離婚判決書和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筆錄,

由一方前往就近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行政機關的要求可能隨時變更,

前往戶政事務所之前,

建議先電話詢問確認所需文件。

10. 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雙方已達成離婚協議的情況,

視是否有子女、監護權歸屬、

婚後財產如何分配等因素,所需時間會有所不同。

第二,訴訟離婚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會因具體情況和法院的處理進度而有所不同。

建議諮詢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11. 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有哪些?

台灣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10種情況: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即婚姻已產生重大破綻時,實務上最常援引的離婚要件)。

如有上述情形,

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目前台灣實務判決對於「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認定,

有逐漸放寬的趨勢。

12. 在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也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

(1) 您是否聽過有過錯的一方無權向無辜的一方要求離婚這種說法?

在一般情況下,如有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他方直系親屬對其為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等情形,法院可依個案情況判決離婚。

實務上最常援引的要件是「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但是,

「有過錯之一方」(對婚姻破綻有責任的一方)或

「過錯較重之一方」(對婚姻破綻負較大責任的一方)

不得提起離婚訴訟的限制。

不過,近期台灣憲法法庭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

認為在婚姻已無法維持的情況下,限制有過錯的一方不得提起離婚

可能過度剝奪其離婚權利,因此要求2年內修法。

(目前尚未完成修法)

因此未來「有過錯之一方」或「過錯較重之一方」也可以提起離婚。

雖然法律尚未修正,

但可以看到法官們依據憲法法庭的判決及時代趨勢,

已不再仔細比較婚姻中誰的過錯更大,在婚姻已發生重大破綻的情況下傾向於准許離婚。

當然離婚雖然變得較為容易,

但有責任的一方依個案情況,

可能須承擔精神慰撫金、喪失監護權、支付撫養費等代價。

13. 離婚訴訟程序與離婚調解程序有什麼不同?

離婚調解程序與離婚訴訟程序是處理問題的兩種不同方式。

訴訟程序是一方向法院請求離婚,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審理並作出判決,

雙方之間的對立和敵意可能較為強烈。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進入訴訟程序,法官也會先依法讓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立後才繼續以訴訟程序審理。

調解程序則在調解委員或法官的協助下進行,

雙方之間的對立可能不如訴訟激烈。兩種程序都具有法律效力,

建議與信任的律師討論,選擇適合具體情況的程序。

14. 因對方過錯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獲得多少贍養費?

贍養費沒有固定標準,

如同前面第7題所提到的,

贍養費是為了保障弱勢一方維持一定生活水準,

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考量雙方的收入、經濟狀況、健康狀態等因素作出判斷。

15.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侶分手時,也可以請求贍養費或財產分配嗎?

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情侶,

一般無法援用民法規定請求財產分配或贍養費。

但如果交往期間有共同購買的房屋、汽車等,

可以透過「不當得利」、「借名登記」或共有物分割等法律途徑

保障自己的權利。

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並尋求律師的建議,以保障自身利益。

16. 離婚時協議決定的監護權人或撫養人,之後可以變更嗎?

依台灣民法第1055條規定,有4種情形。

第一「未協議或協議不成」、

第二「協議對子女不利」、

第三「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

第四「會面交往方式損害子女利益」。

符合其中任一情形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權。

如果離婚協議不符合子女目前的最佳利益,

雙方重新協議同意變更監護權後,

攜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監護權變更協議書,

前往任一方遷入地管轄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則須向法院提起監護權變更訴訟,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裁判。

17. 目前收到的撫養費太少,可以要求增加嗎?

如果物價上漲或子女罹患重病,

夫妻當時協議的撫養費可能不夠。

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撫養費。

但是,

法院會考量是否發生協議當時無法預見的原因,因此調整並不容易。

協議撫養費時一定要慎重。

建議列出子女的日常費用清單並保留相關收據,在向法院聲請撫養費給付時,確保子女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18. 離婚時將配偶指定為監護權人,但之後無法探視子女時該怎麼辦?

離婚後一方配偶可能會讓子女對另一方產生厭惡感,

或故意不讓對方見面。

無法探視子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認為目前的監護權人不適任,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權。

19. 對法院的離婚判決或裁定不滿意時該怎麼辦?

對法院的離婚判決不滿意時,

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抗告或上訴。

20. 因配偶外遇而離婚時,對方竟然要求財產分配,實在無法接受。導致離婚的一方也可以請求財產分配嗎?

即使是因配偶外遇而離婚,

法律上外遇的一方仍有權請求財產分配。

台灣民法對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有明文規定,

不會因一方的過錯而剝奪其財產分配請求權。

外遇的一方雖然可以請求財產分配,

但在法庭上可以說明對方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或分配不公平等情事,

法官在具體財產分配時可能會影響分配比例。

21. 配偶外遇後要求離婚,想和外遇對象再婚,但我不想這麼容易放過他。配偶有資格提起離婚訴訟嗎?

原則上有過錯的一方一般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但如前所述,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認為在婚姻已無法維持的情況下,限制有過錯的一方不得提起離婚可能過於嚴苛。

目前尚未完成修法,

因此外遇的一方目前仍無法提起離婚訴訟。

但未來如果修法完成,配偶若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婚姻已無法維持,

則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22. 因婆家嚴重干涉和持續侮辱而離婚,可以向婆家請求贍養費嗎?

依台灣法律規定,

贍養費一般是由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請求,

不能向婆家等第三人請求。

因此無法向婆家請求贍養費,

但可以向配偶請求贍養費。

另外,

如果因婆家的嚴重干涉和持續侮辱等行為導致精神上的損害,

可以對婆家成員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建議蒐集證據並在律師的協助下保障自己的權益。

23. 配偶離家出走超過4年且失去聯繫,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

台灣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10種情形,

其中之一是配偶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可以請求離婚。

首先需要確認配偶是否生死不明、

是否長期未居住於戶籍地址、

或是否故意不履行同居義務。

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同居義務的情況,

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履行同居義務,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是生死不明的情況,

須先向警察局報失蹤,取得報案證明後向法院請求離婚。

24. 配偶經常好幾個月不回家,可以對丈夫提起離婚訴訟嗎?

配偶長期不回家可能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法院會考量兩種情況。

第一,配偶是否惡意離家不顧家庭;

第二,婚姻是否已無法繼續維持。

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原因可能包含各種情形,

雖然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但法院會綜合考量其他證據作出判斷。

25. 離婚後想帶子女回韓國,可以按照韓國的物價水準請求撫養費嗎?

如果雙方同意子女將在韓國生活,

可以按照韓國的物價水準請求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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