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服務領域

勞動法·僱傭爭議

台灣勞基法下的解僱、資遣費與勞動契約爭議

台灣資遣費制度與韓國根本不同。韓國工作滿一年自動享有資遣費,台灣僅在公司資遣時才須支付。昊鼎以實務經驗協助韓國企業與勞工應對台灣勞動法規。

本頁內容由 曾俊瑋律師審閱,並串接相關專欄與諮詢流程。

重點摘要

  • 解僱分為經濟性資遣(須付資遣費+預告)、懲戒解僱(無資遣費)、自願離職(原則無資遣費)三類。
  • 資遣費計算:年資×0.5個月平均工資(上限6個月)。
  • 即使自願離職,若符合勞基法第14條事由(欠薪、暴力侮辱、違反勞動法等),仍可請求資遣費,須於知悉後30日內行使。
  •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幾乎一律無效,除非同時滿足專業訓練、合理對價及合理必要性。
  • 遭公司施壓面談時務必錄音,並保存出勤紀錄、績效評估、郵件等證據。
  • 2024年台灣最低工資:時薪183TWD,月薪27,470TW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