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離職也能領資遣費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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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離職也能領資遣費的例外情形

曾俊瑋律師2分鐘閱讀

如同之前所提到的,在台灣員工要領到資遣費並不容易。

尤其是員工自願離職的情況下,

無法領取資遣費,

這和韓國不同。

但是有例外情形

在以下特殊情況中,即使勞工自願離職,雇主仍須支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8條):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例如雇主向勞工承諾入職後將派往根本不存在的海外分公司)

  1.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2.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3.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4.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5.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最常見的例子是雇主

未按時發放工資、

未支付加班費、

或未為員工投保勞保或健保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即使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仍須支付資遣費。

不過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工如欲依上述第1、6款終止勞動契約(例如因未投保而欲終止勞動契約),

須自知悉該情形之日起30日內,

或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勞工必須掌握好時間。

也就是說,

台灣法律不論是公司有過錯,

或員工有過錯,

都賦予雙方不支付資遣費或要求資遣費的權利。

有時候勞資雙方都有過錯時,

一旦發生爭議,

就看誰先以充分的理由終止契約,

就能不支付資遣費或要求資遣費。

因此在台灣的勞資糾紛中,

時間」非常重要。

大多數情況下,事先做好準備的一方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