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離職也能領資遣費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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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離職也能領資遣費的例外情形

曾雋崴律師2分鐘閱讀
把表格紙放到打開的資料夾上一人把一張表格紙放在打開的資料夾中的文件上。左手收回桌面,右手停在紙張邊緣。約四秒的AI生成虛構畫面。紙張不是真實的出勤或薪資紀錄,也不表示欠薪事實、資遣費請求成立或給付結果。

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自請離職時,依第18條不得請求資遣費,這一點和韓國不同。

但勞工依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和第15條的一般自請離職不同。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工得依第14條終止契約,雇主仍須支付資遣費(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例如雇主向勞工承諾到職後將派往根本不存在的海外分公司)

  1.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2.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3.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4.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5.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其中第2款、第4款另有例外: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14條第3項)。

最常見的例子是雇主未按時發放工資、未支付加班費,或未替員工投保勞保或健保。

這種情況下,勞工以該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仍須支付資遣費。

不過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如欲依上述第1、6款終止勞動契約(例如因未投保而欲終止勞動契約),須自知悉該情形之日起30日內,或(第6款情形)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勞工務必留意該期限。

也就是說,

台灣法律不論是公司有過錯,

或員工有過錯,

都賦予雙方不支付資遣費或要求資遣費的權利。

勞資雙方都有過錯而發生爭議時,

哪一方先依法定事由合法終止契約、終止何時生效,

都可能影響能否不支付或請求資遣費,仍須視個案事實判斷。

雇主依第12條第1項第1、2、4至6款終止契約,同樣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勞資雙方的30日期限,都從知悉相關情形之日起算;勞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時,也可以從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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