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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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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與離婚

26 篇
離婚是訴訟,孩子的監護權卻是非訟?家事事件法的甲乙丙丁戊
跨國婚姻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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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訴訟,孩子的監護權卻是非訟?家事事件法的甲乙丙丁戊

家事事件法把家事事件分成甲乙丙丁戊五類: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走家事訴訟,親權、扶養費、保護令走家事非訟,判決或裁定、上訴20日或抗告10日、費用都不同。另說明調解前置與國外送達的例外、合併請求、管轄法院,以及最高法院一件因用錯程序而廢棄發回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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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還沒判,孩子九月要開學:家事暫時處分能先定什麼
跨國婚姻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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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還沒判,孩子九月要開學:家事暫時處分能先定什麼

離婚的調解或訴訟還沒結束,孩子暫時跟誰住、怎麼見面、就學手續誰配合、費用誰付,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前提是親權、扶養費等本案已送進法院,而且有等不到本案裁定的急迫情形。從臺北、士林地院與臺南高分院三件裁定,看法院准什麼、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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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孩子被帶出國不回來:海牙公約用不上,禁止出境的裁定一准一駁
跨國婚姻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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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孩子被帶出國不回來:海牙公約用不上,禁止出境的裁定一准一駁

台灣不是海牙公約(國際兒童誘拐之民事責任公約)締約國,子女被帶出國後,沒有締約國之間的迅速返還程序可用。孩子還在台灣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親權的聲請,並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桃園、臺北地院兩件裁定一准一駁,差在出境不歸的跡象有多具體。孩子已在國外時,待得越久,當地的生活在法院眼中可能越有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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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9 篇
韓國籍家人在台灣過世:繼承看韓國法,遺產稅只課台灣的財產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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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籍家人在台灣過世:繼承看韓國法,遺產稅只課台灣的財產

長年住在台灣的韓國籍家人在台過世,誰是繼承人、應繼分多少,原則上依韓國法;台灣遺產稅只就境內財產課徵,卻不能適用配偶、子女等扣除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家裡有台灣籍的配偶或子女時,在台灣的遺產還要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但書,另依台灣民法算一次。遺產稅應於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臺北國稅局申報,韓國出具的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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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遺囑與生前信託,管得到台北的房子和台灣的存款嗎?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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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遺囑與生前信託,管得到台北的房子和台灣的存款嗎?

在美國立了遺囑、設了可撤銷生前信託,台北的房子和台灣的存款不會因此直接移轉。只要登記簿上沒有移轉給受託人並辦理信託登記,房子在委託人過世時仍是他的財產。遺囑的成立及效力依立遺囑時的本國法,方式也可以依訂立地法等其他法律。適用台灣法時有特留分,辦繼承登記要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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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債務,人在日本的子女如何拋棄繼承:三個月期限與駐日代表處驗證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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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債務,人在日本的子女如何拋棄繼承:三個月期限與駐日代表處驗證

父母在台灣過世留下債務,住在日本的子女要拋棄繼承,仍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台灣的法院聲明。準據法看的是過世父母的國籍,不看子女的國籍或住所。聲明書可以先送駐日代表處驗證,再寄給台灣的代理人向法院陳報,但地方法院的裁定認為,期間不因驗證費時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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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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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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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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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台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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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與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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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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