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先照顧傷者、確保現場安全,再把後續處理用得上的紀錄留下來。
事故現場的救護與紀錄
事故有人受傷或死亡時,駕駛人應救護、通知警方並保存現場證據;移動車輛時,也須遵守相關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能安全拍攝時,可記錄車輛的整體位置、受損處、車道標線、號誌與周邊情況。行車紀錄器原始檔要留著,處理員警的聯絡方式與案件識別資訊也記下來。病歷與收據按日期整理;趁記憶還清楚,把自己知道的事故經過寫下來。
從現場聯單到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現場就能申請。事故7日後可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30日後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是最早可以申請的時間,不代表申請當天就能領到。警政署事故資料問答

哪些案件能線上申請?
警政署這套線上申請系統,只適用於當場已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而且有人受傷或死亡的案件。事故若只有財物損失,或申請人無法完成身分驗證,可向處理機關確認申請方式。由非當事人代領時,取件應附當事人的委託書。警政署線上申請須知
離台前的聯絡方式與授權安排
代領資料、代理民事訴訟或代理刑事告訴,所需的權限各不相同。在民事訴訟中,代理人若要代為和解等行為,須有特別委任。刑事告訴人即使已委任代理人,仍可能被要求親自到場。離台前,最好把文書收受方式、聯絡資料,以及已經排定的到場日期再確認一次。外籍人士民事訴訟須知、告訴代理問答
刑事告訴與民事請求各有期限,可參閱交通事故問答Q3。警方資料何時拿得到、請求期限何時到,是兩回事。
諮詢時,可把事故經過、警方資料、原始影像、診斷書、收據、保險聯絡紀錄,以及收到的和解草案一併帶上。責任如何認定、需要哪些文件,還是要看個案情況。
如有台灣車禍案件需要諮詢,歡迎來信 wei@hoveringlaw.com.tw 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事務所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