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台灣律師曾俊瑋。
今天想和大家聊聊在台灣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相關事宜。
我有豐富的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經驗,
因此想與大家分享一些看法。
以Q&A的形式為大家有效率地進行說明。
Q1. 事故發生後,在什麼情況下離開現場不會被視為肇事逃逸?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下車,呼叫救護車並報警。
並且必須留在現場,等待救護車和警察到達。
即使對方已經死亡,也必須等待救護車和警察到達,釐清責任歸屬後才能離開。
而且必須向對方和警察表明自己的真實姓名,不得隱瞞。
如果雙方決定不報警,只有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離開現場。
例如,對方表示只是輕微擦傷沒有關係,或雙方當場就和解金額達成共識,或約定日後再協商,這些內容應錄影存證,或透過LINE、簡訊互相傳送留作證據。
因為日後對方可能會聲稱當時並未同意。
Q2.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該做什麼來保護自己?
應立即拿出手機拍照、錄影。
拍攝各種痕跡、車輛損壞狀況、當時的天氣、道路狀況等。
此外,還要確認是否有目擊者,以及附近是否有監視器。
當然應立即報警,即使警察到場後會拍照,為了防止警察遺漏,自己也留下證據是最安全的做法。
Q3. 因事故受傷時,可以對對方提出什麼告訴?
刑事方面,可以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告訴期限為6個月。
此外,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2年。
但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裁判費,因此律師通常建議先提出刑事告訴,待對方被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便不需繳納裁判費。但需注意2年的請求權時效。
Q4. 即使自己有過失,如果對方也有過失,可以提出告訴嗎?
可以。
這部分需要分為刑事和民事來說明。
刑事方面,只要任何一方有過失,就構成過失傷害罪。
民事方面,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則在民事訴訟中成為「過失比例」的問題。
例如,因事故造成100萬元的損害,但雙方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5,那麼對方只需賠償50萬元。
Q5. 事故發生後,通常如何與對方和解?
事故發生後,如果雙方就和解金額達成共識,當然可以和解。
和解時通常會簽訂和解書,約定一方向另一方賠償多少金額,雙方承諾不再追究民刑事責任。
如果一方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則必須約定撤回告訴。
通常簽訂和解書時,會同時簽署刑事告訴撤回書。
但一旦和解,就不能再就該事故提出任何請求。
即使日後身體某處更加疼痛、出現後遺症,或發現有尚未計算到的損害,也無法再向對方請求。
因此,和解時必須謹慎。
Q6. 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事故發生後,責任分析程序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會議意見書 → 學術中心鑑定結果
事故發生後,警察到場製作筆錄、拍照、蒐集證據、繪製事故現場圖。
之後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初判表記載雙方當事人資訊,並簡要記錄事故原因及違規行為。
但初判表不會記載誰是主要責任方、誰是次要責任方,也不會記載過失比例。
初判表僅為初步分析研判,只能大致了解責任歸屬,作為責任認定的參考資料。
如果認為初判表有問題,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鑑定過程中,事故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如有意見可當場陳述。
鑑定意見書會依據雙方過失程度,載明主要原因及次要原因。
若雙方過失程度相同,則雙方均記載為事故原因。
法官會參考鑑定意見書,認定雙方過失比例為5:5或7:3等。
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不服時,可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覆議。
即使收到覆議意見書仍不服,最終可進行學術鑑定。
實務上,許多當事人會向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申請學術鑑定。
逢甲大學的鑑定非常細緻,會精確計算出過失比例。
學術鑑定結果出爐後,實務上幾乎沒有翻案的空間,法官通常會尊重最終鑑定機構的判斷。
Q7. 事故發生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哪些賠償項目?
- 醫療費用
- 看護費用
- 生活上增加的必要費用(例如:就醫交通費、拐杖、輪椅費用、診斷證明書費用等)
- 不能工作的損失
- 勞動能力減損
- 喪葬費用
- 扶養費(無法維持生計之親屬的扶養費)
- 精神慰撫金
- 財產損失(例如:車輛維修費、事故車輛的價值減損等)
Q8. 請求醫療費用時應注意什麼?
所有醫療收據都要妥善保管。
如果傷勢嚴重,民事訴訟進行中仍持續治療及手術,可在訴訟期間追加提出醫療收據。
但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追加提出醫療收據,則需要額外繳納裁判費。
Q9. 請求看護費用時應注意什麼?
法官通常以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為依據來認定看護的必要性。
如果診斷證明書載明看護期間,法官會認定看護費用。
即使由親屬看護,沒有實際金錢支出,法官仍會認定看護費用的請求。
Q10. 請求就醫交通費時應注意什麼?
請求交通費時,需要計算就醫次數,並向法官說明住家位置與醫院位置。
需要說明搭乘一次計程車的費用,如果有計程車收據更好。
Q11. 請求不能工作損失時應注意什麼?
如果診斷證明書載明休養期間,且在該期間內未上班,即可請求損失的薪資。
但如果持續上班,且因事故未導致薪資減少,法官不會認定此項請求。
Q12. 請求勞動能力減損時應注意什麼?
勞動能力減損是交通事故賠償金額中佔比最大的項目。
身為律師,我都會建議當事人一定要申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
勞動能力減損是指,事故後因傷產生後遺症時,可透過醫院鑑定計算出勞動能力減損比例。
例如,原告因事故導致脊椎椎間盤破裂,經醫院鑑定後,因脊椎椎間盤破裂導致原告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10%。
那麼被告須賠償原告至退休年齡為止,所有薪資的10%。
例如,原告月薪為100萬元,100萬元的10%為10萬元。
被告須每月賠償原告10萬元,直至原告65歲。
假設原告為45歲,距離65歲退休還有20年。
若不是每月支付,而是以現在時間點一次性支付,則需考慮利息。
因此需使用「霍夫曼式一次給付計算」。
以此例計算,被告在現在時間點需一次性賠償的勞動能力減損金額為1,693,928元。
司法院網站提供霍夫曼式一次給付計算,非常方便。
勞動能力減損與實際薪資是否減少無關,而是依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計算。
因此,考慮到勞動能力減損鑑定費用不高,通常每個科目在2萬元以內,為了避免訴訟結束後身體持續疼痛或出現後遺症,花1、2萬元進行鑑定是值得的。
如果鑑定結果確認沒有後遺症,也可以安心。
Q13. 請求精神慰撫金時應注意什麼?
法院會考量傷勢程度、對身體健康及精神生活的影響與不便、雙方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因素來判定慰撫金。
我了解交通事故當事人無論傷勢大小都很辛苦。
受傷後要承受身體疼痛和手術治療的痛苦,持續往返醫院耗費大量時間。
如果有後遺症,在精神上會非常煎熬。
然而法院判定精神慰撫金時是以判例金額為基準,通常會低於原告的預期。
數十萬元是一般的金額,不要期待數百萬元的慰撫金。
Q14. 肇事者是在上班時間撞到我的,可以告肇事者的公司嗎?
可以。公司須負僱用人責任。
由於公司通常比肇事者擁有更多資產,提起民事訴訟時一併告公司會比較好。
但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只能對肇事者本人提出。
Q15.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可以理賠哪些項目?
● 汽機車強制責任險
這是法律規定每個人都必須投保的保險。
保障他人的傷害。包括自己車上的乘客、其他車輛的駕駛人與乘客、行人等。不保障自己車輛駕駛人的傷害。
傷害醫療費用最高20萬元,失蹤或死亡定額給付最高200萬元。
● 第三人責任險
當應賠償對方的金額超過強制責任險的保額時,第三人責任險負責理賠超出的部分。
● 駕駛人傷害險
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保障的是他人,而駕駛人傷害險則是駕駛人受傷時可以申請理賠的保險。
● 車體損失險
理賠駕駛人的車輛維修費用的保險。
Q16. 事故發生後,可以把所有事情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嗎?
根據我的經驗,保險公司往往未能充分處理事故當事人的情緒問題。
道歉、慰問等關懷對方情緒的重要環節,可能會被忽略。
對保險公司而言,個別案件多支出50萬新台幣、100萬新台幣,對整體保險公司的利益影響不大,但對事故當事人來說,可能影響到是否留下刑事前科。
保險公司與當事人之間也可能存在利益衝突,且保險公司需處理大量案件,難以在個別案件上投入充足的時間。
因此,不建議把所有訴訟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如果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也應持續追蹤處理進度,並仔細審閱雙方的文件。
Q17. 交通事故肇事者的過失傷害刑事責任是什麼?
過失傷害的情況下,目前法院大約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
若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計算,3個月刑期為3×30×1,000=90,000新台幣。
過失致重傷通常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過失致死通常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Q18. 與對方和解後可以撤回刑事告訴嗎?
過失傷害和過失致重傷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撤回刑事告訴。
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回告訴,但若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法院可以從輕量刑。
有可能獲得緩刑而不用入監服刑。
Q19. 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一定構成刑事肇事逃逸罪嗎?
不一定。
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有人受傷或死亡。
如果只是單純的車輛損壞,不構成肇事逃逸。
Q20. 如何找交通事故律師?
由於交通事故是非常常見的案件,一般訴訟律師只要有幾年實務經驗就能處理交通事故案件。
此時重要的是律師的細心和誠實。
律師應仔細審查案件的所有請求項目,確保能獲得最大賠償。
此外,律師應向當事人清楚說明情況,明確告知不和解時可能面臨的風險。
要注意那些誇大案情、主張不要和解而要透過民事刑事打到底、只為了接案而接案的律師。
以上就是關於交通事故的Q&A。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我在處理許多交通事故案件的過程中,想向大家強調一個重要的觀點。
被害人因傷害或死亡,無論是本人還是家屬都會承受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
許多肇事者不關心致電慰問或探望被害人,認為保險公司會處理一切而不出面。這種情況會讓人感受不到反省和誠意。
因此,被害人受到很大的傷害而憤怒,在協商金額上不願讓步,甚至申請假扣押,徹底查封對方財產的情況很多。
因此,絕對不能忽視這一點,應視情況與律師商議。
如果大家有其他問題,歡迎在留言區留言。
以上是台灣律師曾俊瑋的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