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宜休養」的期間與月薪,還不足以確定應賠金額。診斷書記載「宜休養」,可以支持受傷後的休養需求;工作損失則要從職務、期間與金額三方面,回答兩個問題:你原本做的工作,在什麼期間因傷無法履行?這段期間少了多少收入,又有哪些資料可以核對?診斷書、工作紀錄與收入資料各有用途,放在一起,才能說明請求金額的由來。
薪資單與休養診斷,要接上實際工作限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28號小額一審判決,正好呈現這個落差。原告主張車禍後因傷一個月無法工作,請求NT$32,000,並提出薪資單。本文金額均為新臺幣。
原告提出的診斷證明書記載急診縫合、後續門診日期,以及「宜休養1個月並於門診追蹤」。法院指出,診斷書未敘及傷後無法工作的情形;原告所受傷害多為擦挫損傷,未必已達不能工作的程度,又缺乏其他證據說明傷害範圍與程度,因而難以判斷。即使確有請假未上班,就這部分資料而言,仍難認定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未准許這筆薪資損失。
法院另有判准其他損害,這裡談的是未獲支持的工作損失項目。至於擦挫傷是否影響工作,仍須依各案判斷:個案中的工作要求、傷勢影響與證據內容,才是需要補足的連結。薪資單可以說明收入,診斷可以說明傷勢與休養需求,兩者之間仍須交代傷勢如何影響原有工作。
蒐證重點是讓工作情形與醫療資料相互對照。這份判決的證據評價,並未建立診斷書須寫特定字句的規則。
資料來源:2022年1月26日判決,理由要領三㈡,PDF第2至3頁。
主張二十八個月無法工作,期間與收入各要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90號簡易二審判決,則把「期間」與「金額」分開檢驗。
自述經營小吃攤、擔任廚師的上訴人主張,自2018年10月29日事故當天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共28個月不能工作,並要求以全國受僱廚師平均總薪資每月NT$42,659計算損失。這是當事人的請求基礎,並非醫師確認的工作不能期間,也不是法院認定的個人收入。
期間方面,法院函詢出具診斷書的一品堂診所後,醫師回覆:僅能就患者當時就醫的主訴及症狀診斷,並無記載患者有28個月完全無法工作或喪失工作能力的診斷。法院再參酌大甲李綜合醫院記載住院19日、手術及「宜休養3個月」的診斷書,認定並無上訴人所主張達28個月無法工作的情形。上訴人另提出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1月21日的門診收據,用來支持所主張的28個月期間。法院認為,這些單據至多證明曾經就醫,無從據此推論上訴人在主張期間完全無法工作。
金額方面,法院指出,廚師收入會因技藝、工作地點、年資等條件而有差異;受僱員工通常有每月固定收入,與自行經營小吃攤的工作性質有別。上訴人缺乏足以支持所主張月收入的個人資料,法院因而未採用NT$42,659。
原審就期間綜合醫療資料及被告公司同意休養6個月的陳述;就金額,則考量原告缺乏確切收入證據、2017及2018年度沒有薪資申報資料,並參酌被告公司同意每月以NT$23,800計算。因此按NT$23,800×6個月,認定這一項工作損失為NT$142,800,二審維持。被上訴人在二審答辯時稱這個月額為勞工最低薪資;它是這件歷史案件依卷證及對造同意形成的計算基礎,閱讀時應與現行最低工資標準分開;收入證據不足時如何認定,仍須看個案資料。
至於沒有薪資申報資料,與沒有營業收入也有區別。自營者要做的是用適合其營業型態的紀錄說明收入,而非直接套用受僱者的統計數字。
資料來源:2022年10月28日判決,貳、參、陸一㈡㈢,PDF第1至4頁;所附原審參三㈤,第15至16頁。
職務與期間:原本的工作,在哪段期間做不了?
只寫「餐飲業」「作業員」或「服務業」,往往看不出工作實際需要哪些動作。可以先整理日常職務:是否長時間站立、搬運物品、反覆使用雙手操作?每班工時多少?哪些工作由本人完成,哪些原本就有人協助?
這些只是蒐證方向,不能由職稱或傷名自行推定醫療限制。就醫時可如實說明工作內容與實際遇到的困難,醫療限制仍須由實際紀錄或醫師判斷支持,不宜要求醫師配合求償寫特定關鍵詞。
期間也值得分段整理。例如,事故後先完全請假,之後改為半日出勤,再恢復原排班,就應保留各階段的日期與工作變化。持續回診、實際缺勤、無法履行原職務,各自證明的事情不同;將它們排在同一條時間線上,較能看出哪些期間已有支持,哪些仍待釐清。
雇主的職務說明、班表與調整工作紀錄,可以補充工作現場的情形;醫療資料則用來支持傷勢及其影響。兩類資料互相配合,比單純累積就醫收據更貼近爭點。
金額:那段期間究竟損失多少收入?
受僱者可以從事故前後的薪資單、薪轉紀錄、出勤及請假資料開始核對。若主張底薪以外的加班費、獎金或其他收入,也要說明計算方式,以及事故前的領取情形。偶爾出現的一筆高額收入,未必能代表通常可以預期的收入。
民法第2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的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因此,收入比較宜選擇事故前有代表性的期間,並交代旺淡季、排班或訂單變化,讓數字有可核對的背景。
自營者尤其要區分四件事:營業額是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的利益,是另一個數字;其中歸於本人勞動的收入,還要依經營情形辨明;另請人代班的支出,則是替代人力成本。這些數字各有意義,整間店的營收與老闆本人的收入,需要分開計算。
事故前可保存有代表性期間的帳冊、訂單、入帳及成本資料;事故後則留下停業、減班、取消訂單的日期與原因。若請人代班,應記錄代做哪些工作、工作期間及實際付款。店仍有營收,可能同時增加人力支出;店暫停營業,也可能減少部分成本。請求時應說明各項變化與受傷的關係,並核對替代人力支出與失收有無重複,避免把同一影響算兩次。
薪水照發、公傷假與將來勞動能力,要分別看
薪水照發或請公傷假,值得先查清楚的是:實際薪資有無減少、收到的給付具有什麼性質,以及主張的是哪一種損害。不能只因仍有領薪,就把所有損害一概排除;照發的款項如何影響失收計算,要看由誰支付、依據為何,以及實際收入有無減少,仍須個別判斷。
本篇聚焦具體期間的工作損失。民法第193條規範不法侵害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以及生活需要增加。其中的勞動能力損害,條文未限於將來。休養期間不能工作的損失,與長期勞動能力減損的請求期間、證據及計算方式不同,應分別說明,並檢查期間與金額有無重疊。
先證明損害,再處理金額證明的困難
上述計算仍以成立賠償責任為前提。民法第184條規範故意、過失等侵權責任;動力車輛使用中致人損害的第191條之2,規定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損害,並保留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的免責但書。
舉證方面,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則上要求主張有利事實的人提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情形顯失公平時,有例外。
至於第222條第2項的數額酌定,前提是已證明受有損害,只是金額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此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這項規定處理的是「損害多少」的困難,並非憑空補上「有沒有損害」及事故因果關係。
把資料收成「職務、期間、金額」三軸
以下是整理建議,並非法定必備文件清單;可依工作型態選用,並保留原始紀錄供核對。
| 軸線 | 何時保存 | 可保存的資料 | 要說明的事情 |
|---|---|---|---|
| 職務 | 事故後儘早整理事故前工作狀況 | 職務說明、原班表、工作流程、雇主或合作方紀錄 | 原本做什麼、工時及動作要求,哪些工作受到影響 |
| 期間 | 就醫、請假及工作調整發生時 | 診斷書、病歷、請假與出勤紀錄、減班及復工紀錄 | 傷勢影響哪些日期,完全停工或部分工作如何變化 |
| 金額:受僱 | 保留事故前代表性期間,逐期核對事故後給付 | 薪資單、薪轉、扣薪明細、獎金及加班紀錄、給付說明 | 通常收入、實際減少金額及款項性質 |
| 金額:自營 | 保存事故前基礎資料,事故後逐筆記錄變化 | 帳冊、訂單、入帳、成本、停業減班及取消訂單紀錄 | 可預期利益與實際差額,以及與事故的關聯 |
| 金額:替代人力 | 安排代班及付款時 | 工作內容、日期工時、約定報酬、支付憑證 | 替代工作的必要性、實支金額及是否與失收重複 |
診斷書是連結傷勢與工作影響的重要資料。把它與職務內容、時間線及收入變化一起整理,請求較能從「休養多久乘上月薪」,進一步說清楚每一段期間、每一筆金額的依據。
註:本文依公開官方資料撰寫,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法規查閱日為2026年10月2日。兩案後續是否上訴、是否確定均未確認;臺中案判決末另有附條件的第三審上訴教示。個案認定仍取決於實際事證。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