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韓台跨國婚姻增加,協助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程序,以及法定繼承順位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本頁內容由 曾俊瑋律師審閱,並串接相關專欄與諮詢流程。
重點摘要
-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2位證人簽名→戶政事務所)、調解離婚(法院調解)、裁判離婚(訴訟)三種。
- 跨國婚姻在台登記者適用台灣程序;海外登記者須先在台辦理婚姻登記或直接向法院提訴。
- 財產分配以法定財產制為基礎,婚後財產較少方可請求差額之1/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5年。
- 配偶為絕對繼承人,與子女均分繼承。婚姻長短不影響繼承權。
- 親權依「最小變動原則」判斷,維持子女既有生活環境。妨礙探視可聲請強制執行。
- 調解無故不到場罰3,000TWD,判決後30日內須辦理戶籍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