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流程為:①投資許可申請 → ②公司名稱預查 → ③資本額匯入及審計報告 → ④公司登記 → ⑤營業登記 → ⑥銀行開戶。流程會因產業、資本規模及股東組成而有差異,宜事先規劃。
常見問題
諮詢流程相關常見問題。
子公司(有限公司)是獨立的台灣法人,可自主經營;分公司則屬母公司的一部分,須撥付營運資金,並由母公司直接負責。兩者在稅務、業務範圍及日後規劃上各有差異,建議諮詢後再決定。
若不再經營,可經解散清算程序將剩餘資產匯回母國。投資許可撤銷、稅務清算、銀行帳戶結清等須依序辦理,建議委由專業人士協助。
公司登記須有營業地址。除自行承租辦公室外,也可使用共享辦公室或借址登記,但部分產業須有實際營業場所。
不一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等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第14條法定事由終止契約時,原則上應給付資遣費。依第12條懲戒解僱時原則上無須給付,一般自願離職也不會當然產生資遣費。仍應就終止事由、預告、給付期限及新舊制年資分別確認。
不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其費用,或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而提供合理補償時,約定才可能具備法定基礎。兩者不必同時具備;即使符合其中一項,仍須綜合培訓期間及成本、人力替補可能性、補償額度及範圍等因素,確認約定未逾合理範圍。
應先在現場報警並取得事故相關紀錄,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之後依序處理過失比例認定、保險理賠,以及和解或訴訟。超車事故等過失判斷較複雜的案件,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若能證明設施管理者違反安全管理義務,即可請求損害賠償。可能適用的法律依據包括消費者保護法、民法侵權行為等,關鍵在於蒐集證據(監視器畫面、診斷證明書、照片等)。
台灣離婚分為①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經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與②裁判離婚(調解→訴訟)。台韓跨國離婚涉及準據法、管轄法院、夫妻財產分配及親權等問題,建議諮詢熟悉兩國法律的律師。
台灣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綜合考量養育環境、父母經濟能力、子女意願等因素。跨國案件另涉及國際私法上的慣常居所等問題。
偵查階段即可委任律師陪同應訊(陪偵)。了解警詢時的陳述權、緘默權等基本權利,並及早擬定法律策略。外國人另須注意限制出境、羈押等問題。
可選擇面談(台北事務所)或視訊諮詢(Zoom/Google Meet)。韓語、中文、日語、英語皆可諮詢,須事先預約,以一小時為單位。若事先提供相關資料,可獲得更具體的建議。
可以,但物流業須另行取得運輸許可等行業許可。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法定範圍內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就適用產品另行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更新產品資訊檔案(PIF),存放於標示地址以供查核;PIF本身無須向主管機關登錄。宜事先掌握產業法規,並讓相關申請與設立程序同步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