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鼎處理契約爭議、損害賠償及消費者權益等民事案件,曾代理韓國留學生健身房受傷案,一審勝訴,二審和解結案,並以中文、韓文、日文或英文與外國當事人溝通,協助其進行在台訴訟。
企業契約與貨款爭議
未付款、預付貨款後未交貨、驗收與品質爭議、交期或契約違反、以及對方停止聯絡,均依契約與貨款問題整理,與人身傷害請求分開。
傷害、交通事故及其他損害賠償
傷害、交通事故與消費者權益說明仍可於本頁及相關專欄查閱。
本頁內容由 曾雋崴律師審閱,並附上相關專欄與諮詢方式。
重點摘要
- 可能主張的損害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必要的看護或照護費用、必要交通費用、復原期間有證明的收入損失、有持續性障礙並經相關證據證明的勞動能力減損,以及依個案情形酌定的非財產上損害;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的懲罰性賠償,須以適用該法並符合法定要件為前提,並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故意為損害額五倍以下、重大過失為三倍以下、過失為一倍以下。
- 監視器畫面、病歷、收據、通訊紀錄、證人陳述及訓練紀錄宜以可確認原始來源與時間的形式保存;正式書面保全請求或律師函只能記錄請求內容與時間,不能強制對方保存、阻止刪除或當然產生不利推定,如事實可能涉及犯罪,可及時報案。是否具備合法調取或保全影像的依據,由偵查機關判斷;但不能斷定警方一定會取得監視器畫面。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要求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確保其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但健身房發生受傷事故不當然成立責任,仍須綜合判斷安全義務、違反情形、因果關係、損害、抗辯與證據,初步研判或過失鑑定意見也不會自動決定最終責任。
- 依刑法第287條,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原則上要求告訴權人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最長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不行使而消滅,其他請求權基礎與期間規則須依個案確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須符合與刑事案件的關聯性等法定要件,並在法定程序階段提起;相關費用亦應個別確認。
- 和解前應確認納入的請求、權利拋棄範圍、付款條件及違約處理方式;如治療仍在進行或將來損害尚未明確,亦應一併評估,因簽署後可能難以推翻或另行主張已納入和解範圍的權利。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7號判決涉及一名韓國留學生在教練指導下進行硬舉訓練時受傷,一審判決認可損害賠償、原告勝訴,官方判決並記載曾雋崴律師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雙方其後在上訴程序成立和解的說法,僅依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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