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超車事故的責任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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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超車事故的責任如何判斷?

曾雋崴律師3分鐘閱讀

前方車輛行駛緩慢時,超車常被視為平常的選擇,但這項操作本身伴隨相當風險。開始超車之前,駕駛人應一併評估路段、雙向交通、前方車輛動態,以及安全超越後能否回到原行駛路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的超車要件

臺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同時規定超車禁止條件,以及在同一車道超車時應遵守的順序。

第101條規定,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或地段,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也不得超車。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後行車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須俟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上述同一車道的警示與允讓程序,並非授權在禁止超車的地點或條件下超車。開始超車前,仍須一併判斷第101條的各項要件。

本所處理的匿名事故案例

本所處理的一件匿名案件中,機車駕駛人A載著乘客B行駛於山路。前方有兩輛小客車,最前面的1號車行駛緩慢,因此2號車與機車也以較慢速度行進。

A試圖一次超越前方兩車,駛入對向車道並加速。2號車也準備超越1號車:開啟方向燈後不到一秒即駛入對向車道。機車欠缺煞車餘裕,因而與2號車碰撞。

B頭部受重傷,當場死亡;A失去意識,被送往醫院。

A與B的家屬起初認為,2號車急速變換車道是碰撞的主要原因。案件進入訴訟,過程中並進行多次事故鑑定。

依該等鑑定結果,A被認定為本件碰撞的主要肇因。該結論僅限於本件事實。鑑定綜合考量:A試圖超越連續行駛的前方兩車、駛入對向車道、車速使煞車餘裕不足、未為規定之喇叭或燈光示意、2號車的車道動態、道路與車道配置,以及其他既有證據。

此種依個案作出的鑑定結果,並不表示漏做一次規定示意就必然決定過失歸屬。超車事故的責任,仍取決於事故地點、車道配置、速度、車輛動態、規定示意、時間間隔、能見度及其他可得證據。

判斷超車事故責任時應確認的事項

超車前應先確認該地點或交通狀況是否屬於禁止超車。若適用同一車道程序,應以規定之喇叭或燈光示意,且不得迫使前車允讓;待前車有明確表示讓行後,保持足夠間隔,並預留安全返回原行路線的距離,再完成超越。

遵守第101條很重要,但本身並不保證可避免事故,也不能預先決定後續鑑定或訴訟結果。駕駛人仍應預留更多安全餘裕,並依前方路況應變。

補充資料可參考超車法規與步驟圖解。該文屬次級資料,查核法律要件時仍應以現行官方規定為準。


延伸閱讀:

本文僅提供台灣超車規則與事故責任判斷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或結果保證。實際責任可能因事故地點、車輛動態、速度、燈號、證據、鑑定結果及現行法規而異,具體案件仍應依相關資料個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