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還記得台灣早期的傳統理髮廳嗎?
當時的理髮廳不僅提供理髮服務,還有刮鬍子、臉部護理等各種服務。
其中一大特色是,客人可以坐著洗頭,同時享受頭皮及肩頸按摩。
剪一次頭髮就包含這些服務。
這與現在的越式洗髮十分相似。
這種台式理髮廳也是許多台灣人獨特的文化記憶。
說到按摩,
台灣也有不少街道兩旁林立著各式各樣的按摩店。
視障按摩、腳底按摩、精油按摩、泰式按摩等各式各樣的按摩應有盡有。
而今日之所以有這麼多按摩店,或許與一件大法官釋憲聲請有關。
台灣在1980年制定並施行《殘障福利法》時,其實只有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
非視障者從事這個行業是違法的。
這項限制實施了很長一段時間。經營理髮廳的林先生僱用了兩名非視障員工提供洗髮及按摩服務,被警方查獲。
依當時法律,林先生和兩名員工分別被處以新台幣4萬元、1萬元、2萬元的罰鍰;他們不服處罰提起的行政訴訟,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03年(民國92年度)的案件。
林先生認為這項處罰非常不合理,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在台灣,視障者在成長過程、日常生活、學習與教育等方面都面臨許多障礙,能從事的職業也十分有限。
因此當時的立法者為了保護弱勢的視障者,制定了保障視障者就業機會及生存權的法律。
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和消費市場的擴大,逐漸有人提出意見,認為只保護視障者的權益,卻過度限制了非視障者的職業權利。
在這場關於視障者與非視障者職業權利的爭議中,出現了許多反對意見。
例如,有人質疑,明文規定只有視障者能從事按摩業,是否歧視非視障者;
也有人質疑這項規定是否真正有助於保障視障者的就業與生存。
最後,大法官在2008年10月31日公布釋字第649號解釋,宣告將按摩業限於視障者的法條違憲,並要求該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類似地,在韓國也有許多視障者以按摩維生,通常只有取得證照的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
當然,韓國政府曾一度開放對非視障者發放按摩證照,
許多視障者擔心失去生計,發起了激烈的抗議。
目前韓國仍然只有取得資格的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未取得資格而向他人收取按摩費用者,依韓國《醫療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視障者經營按摩業,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各國為了保護不同群體的權益,採取了不同的做法。
各群體的權益保護隨時代變遷不斷改變。
而立法者為了解決利益衝突,努力尋找相對均衡的解決方案。
如今許多人選擇按摩來舒解壓力,但在按摩過程中,性騷擾或猥褻事件卻層出不窮。
在台灣,如果在按摩過程中感到任何不適或異常,應立即告知或要求停止,以保護自己。
如果覺得遭受性騷擾,應與信任的朋友或台灣律師一同前往警察局報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