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按摩的历史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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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按摩的历史与法律制度

Attorney Wei Tseng3分钟阅读
双手离开肩膀的过程双手隔着衣服放在坐着的人的两侧肩膀上,向外移动后离开肩膀。坐着的人保持原来的姿势。这是由AI生成、表现理发店肩部按摩情境的虚构画面,并非实际店家、施作者或事件的拍摄记录,也不呈现治疗效果。

台湾早期的传统理发厅,客人坐着剪发,同时接受洗发以及头皮、肩颈按摩。

那些理发厅洗头的方式非常特别。

除了剪发,还有剃须与面部护理等多样服务。

重点是,坐着就能一边洗头,一边接受头皮、肩颈按摩。

当时只要剪一次头发,就能同时享受洗发与头肩颈按摩。

这很像今天的越南式洗头。

而这些台湾风格的理发厅,对许多台湾人仍是独特的文化记忆。

(这样的描述,本身也标记着一个年代。)

无论如何,说到按摩,

台湾也有许多按摩街。

各式按摩店沿街排列。

有视障按摩、足部按摩、油压、泰式按摩及其他形态。

基本上,每个人都可以选择适合自己喜好的按摩来放松。

而今天会有这么多按摩店,可能与一次释宪有关。

台湾在1980年制定并施行残障福利法时,

实际上只有视障者可以从事按摩业。

非视障者从事该业是违法的。

这项法律持续到2003年;当时经营理发厅的林先生,

雇用非视障受雇人提供洗头与按摩服务,被警察查获。

依当时法令,林先生与这些受雇人分别被处行政罚锾(罰鍰,即罚款)新台币40,000元、10,000元及20,000元。

林先生认为这项制裁非常不公,于是申请(聲請)释宪。

在台湾,

视障者在成长、活动、学习与教育等方面遇到许多障碍,

可以从事的职业非常有限。

因此当时立法者为保护处于弱势的视障者,

制定了保护视障者就业与生存权的法律。

但随着时间经过与消费市场扩大,

逐渐有人认为,只保护视障者的权利,会过度限制非视障者的工作权。

在视障者与非视障者的职业权利争论中,出现许多相反意见。

例如,有人问仅允许视障者从事按摩的成文规则,是否构成对非视障者的歧视,

也有人质疑该规则是否真正有助于保护视障者的就业与生存。

最终,司法院大法官宣告仅允许视障者从事按摩业的规定违宪。

类似地,在韩国,许多视障者靠按摩维生,

一般只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视障者可以从事按摩业。

韩国政府也曾向非视障者核发按摩证书,

许多视障者担心失去生计,组织了激烈抗议。

目前韩国仍仅允许具有资格的视障者从事按摩业,

若有人未具该资格却向他人收取按摩报酬,

依韩国医疗法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非视障者经营按摩业,可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说明各国为保护不同群体的权益,采取不同取径。

各群体权益的保护随时间持续变化,

立法者努力寻找相对平衡的方案,以解决利益冲突。

今天许多人选择按摩来放松,

但在这个过程中,性骚扰或不雅行为(猥褻)的案件不断发生。

原本只是为了放松而接受按摩,

若遭受性骚扰,可能成为终身创伤。

若在台湾接受按摩时感到不适或有异样,

请立即沟通或要求停止,以保护自己。

若您认为遭受性骚扰,

请在可信任的友人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案;是否委任律师,可另行通过联系页确认。咨询仅以英语、中文、日语和韩语进行,本所不承诺回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