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能做哪些事:不營業免繳營業稅,扣繳與記帳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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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能做哪些事:不營業免繳營業稅,扣繳與記帳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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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不做生意,跟國稅局沒什麼關係。」常聽到這種說法,只對了一半。只替總公司採購、聯絡的辦事處,總公司匯來的費用確實不課營業稅和營所稅;但辦事處還是要向國稅局報備、記帳,付薪資等所得時也要依法扣繳(財政部台財稅第7586964號函)。

公司法第386條:辦事處要登記

外國公司無意設立分公司營業,而派代表人在台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依經濟部函釋資料庫的編者註,107年11月1日施行的修正,已將原本的「報備」改為「登記」。

代表人能做什麼?經濟部92年10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21350號函說,「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在實務上除簽約、投標、報價、採購外,還包括議價。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的辦事處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115年6月2日修正)也要求授權書具體訂明法律行為的種類,舉的正是這五項。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營業就不行了。公司法第371條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台經營業務,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前述92年函釋把修法前條文所稱的營業,解為原則上是公司從事的經常性、反覆性商業活動。

只採購、聯絡的辦事處

財政部75年9月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說,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聯絡處替總機構辦理採購,沒有對外營業,可免辦營業登記;國外總機構匯入的採購費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所稅。76年5月2日函把範圍寫成採購、驗貨及連絡通訊,同時附了條件:向稽徵機關報備、收付款項按規定記帳、依法取得外來憑證或辦理扣繳,有營業外收入仍要結算申報。兩則函釋目前仍收錄在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的固定營業場所包括事務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不加工製造貨品的倉棧或保養場所除外。

報備用什麼表格、扣繳申報用哪一種編號,函釋都沒有寫。實際做法,先問辦事處所在地的國稅局最穩當。

薪資、租金的扣繳

第89條第1項第2款把薪資、租金等所得的扣繳義務人規定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等,納稅義務人是取得所得者。期限看第92條第1項:每月10日前繳清上一月扣的稅款,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2月10日前填發。1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延到2月5日、2月15日。

付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呢?時間短得多。扣稅之日起10日內就要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後發給(同條第2項)。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而沒扣的,1月底前要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第89條第3項)。

開始對外銷售之後

辦事處一旦對外營業,就要在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3項),外國事業在境內的固定營業場所本身就是營業人(營業稅法第6條第3款)。款項在國外收,也不能省掉發票。財政部77年4月13日函釋處理的是日商高雄辦事處銷售勞務、由日本總公司在日本收款的案子,要求收款之日起10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所得稅方面,第10條第2項把「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列為營業代理人;第41條要求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單獨設帳、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租稅協定的排除條款,條號不同

協定辦事處列為例示採購、蒐集資訊、準備或輔助性質排除經常簽約的非獨立代理人僅採購不歸屬利潤
臺日第5條第2項第5條第4項第5條第5項第7條第5項
臺韓第5條第2項第5條第5項第5條第6項第7條第4項
臺越第5條第2項第5條第3項第5條第4項第7條第5項
美國無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截至2026年10月6日)———

以臺日協定為例,「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或蒐集資訊目的所設置之固定營業場所」不屬常設機構,專為其他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設置的場所也一樣;組合多種活動時,以整體活動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為限。非屬獨立代理人的人,如果有權以企業名義簽約並經常行使,其為企業從事的活動就視為企業有常設機構,除非活動僅限於排除條款所列。臺越協定把常設機構稱為「固定營業場所」。美國部分,依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2026年9月4日更新),只有1988年的海空運輸單項協定。

改設分公司或子公司

要反覆簽銷售合約、收款、開發票,辦事處就不夠用了,得改辦分公司登記或設立子公司。經濟部97年4月28日函釋(修法前條文)認為分公司與辦事處不能同時存在,已有辦事處的公司要先撤銷辦事處;現行第386條第2項則規定不再設置時申請廢止登記。兩種型態的差異,可參考進入台灣市場: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差異與台灣公司設立基礎。

想確認辦事處登記的業務範圍與台灣員工實際做的事是否一致,可以把登記內容和簽約方式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沒有營收的辦事處,只要付過薪資,每年1月底一樣要申報上一年度的扣繳憑單。

參考的官方資料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辦事處沒有營業收入,還要跟國稅局打交道嗎?
要。財政部76年5月2日台財稅第7586964號函指出,外國營利事業在台連絡處如果只替國外總機構從事採購、驗貨及連絡通訊,沒有對外營業,可以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應向稽徵機關報備,收付款項按規定記帳,並依法取得外來憑證或辦理扣繳;有營業外收入的,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辦事處付員工薪資扣繳的稅款,什麼時候要繳?
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每月10日前繳清上一月扣繳的稅款,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扣繳憑單,2月10日前填發給納稅義務人;1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時,申報延到2月5日、填發延到2月15日。
美國公司的在台辦事處可以主張租稅協定的常設機構排除條款嗎?
截至2026年10月6日,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上沒有與美國簽訂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美國只有1988年的海空運輸單項協定。美國公司的在台辦事處是否構成課稅據點,只能依所得稅法第10條等國內規定與財政部函釋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