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子公司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復查30日怎麼算,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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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台子公司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復查30日怎麼算,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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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時,申請復查的30日,從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開始算。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的,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從通知書送達的翌日起算。復查是訴願前必經的程序,沒有復查就直接訴願,程序上不被允許(臺北國稅局行政救濟常見問答Q6)。

舉個算法:繳款書的繳納期間到3月10日截止,3月11日是第1天,第30天是4月9日(虛構情境)。同條第2項規定,郵寄申請看郵寄地郵戳日期,親自送件看國稅局收件日。通知書寄到的是台灣子公司,從子公司轉給海外母公司所花的天數,都算在這30日裡。

國稅局能查什麼、能往回查幾年

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調查人員可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調查範圍以課稅目的所必要者為限。提供的帳簿文據,除涉嫌違章漏稅外,應自提送完全之日起30日內發還,經首長核准得延長30日,以一次為限。沒有提示帳簿文據時,所得稅法第83條容許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能往回查幾年?第21條規定,營所稅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沒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的,核課期間5年;未在期限內申報或故意逃漏的,7年。5月結算申報(見營所稅行事曆)如期辦理的,自申報日起算;未申報或逾期的,自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算(第22條)。核定後的徵收期間是5年,從繳納期間屆滿翌日算起(第23條)。

接受調查時,公司可以主張的權利

國稅局調查前,原則上要以書面通知調查事由及範圍。公司可以委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在他們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的除外。告知國稅局後,公司也可以自行錄音錄影;有維持調查秘密性的正當理由並記明筆錄者除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

舉證責任在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課稅或處罰的要件事實由國稅局負證明責任,核課前原則上要給公司說明的機會(第11條)。第20條要求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稅捐爭議的溝通協調,在納稅者尋求救濟時提供諮詢,姓名與聯絡方式公告在網站上。

申請復查,不必先繳稅

復查要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提出。30日是不變期間。逾期申請,國稅局會以程序不合駁回(高雄國稅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要求國稅局在接到申請書翌日起2個月內作成決定,條文沒有延長的規定。逾期未決定,公司可以依第5項逕行提起訴願。

稅款不必先繳。臺北國稅局說明,申請復查不必繳稅或提供擔保(同上Q3),已申請復查的稅款也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第39條第1項)。只是依第38條第3項,未繳的稅款最後確定仍要補繳時,要自原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加計利息。

復查決定之後:訴願與三分之一

對復查決定仍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經由原處分的國稅局提出,期限是決定書達到次日起30日(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58條)。這裡看的是收文日。第14條第3項以國稅局或財政部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提起日。

訴願期間要繼續暫緩執行,須符合下列之一: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並提起訴願;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兩者都有困難,由國稅局就相當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2021年修法前,這個比例是半數,賦稅署新聞稿說明已調降為三分之一。

訴願法第85條規定訴願決定期間是3個月,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2個月。逾期不決定,公司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稅額決定第一審

起訴期間是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屬不變期間(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新制自2023年8月15日施行(司法院專區)。以2026年10月的條文來看,核課稅額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第229條)。150萬元以下也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超過的由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見第104條之1。這兩個金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調整(第104條之1第2項、第229條第3項)。稅務行政事件中,具會計師資格者經審判長許可,也能擔任訴訟代理人(第49條)。

階段向誰提出期限與起算決定期間
復查原核定的國稅局繳納期間屆滿翌日(無應納稅額者為送達翌日)起30日,郵戳為準收件翌日起2個月
訴願財政部(經由國稅局)復查決定書達到次日起30日,收文為準3個月,得延長一次最長2個月
行政訴訟地方或高等行政訴訟庭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
上訴高等或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第241條)—

贏了退稅加息,拖了加徵滯納金

退稅會加息。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救濟確定應退稅款時,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退回。利息自繳納日起,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

逾期繳納,每逾3日加徵滯納數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就移送強制執行(第20條)。南區國稅局的問答說明,修正後的第20條自2022年1月1日施行,總加徵率最高10%。

救濟之外還有一條路。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等錯誤溢繳的稅款,可以自繳納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是15年。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的案件,不適用第28條這兩種期間。

平時備妥中文帳證與集團合約

帳簿以中文為準。商業會計的記載應以我國文字為之,併用外國文字時仍以我國文字為準(商業會計法第8條)。國稅局以書面調查移轉訂價時,公司要在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延期以一次、最長1個月為限。外文資料要附中文譯本,經核准提示英文版本的除外。報告內容也包括集團內部重要協議影本或主要節本(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門檻見移轉訂價文據)。和母公司簽的服務、授權合約,最好留存簽署版並和匯款紀錄對得起來,復查理由書的證明文件也從這裡來。

手上有核定稅額通知書、繳款書,以及子公司收到的日期紀錄,可以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先把剩下的天數算清楚。復查看郵戳,訴願看收文日,訴願書最遲要在期限最後一天送達機關。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申請復查前,要先把補徵的稅款繳清嗎?
不用。臺北國稅局說明申請復查不必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申請復查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復查決定後,要繼續暫緩執行,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並提起訴願,或繳納確有困難而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兩者都有困難而由國稅局就相當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未繳的稅款經救濟確定仍應補繳時,自原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加計利息。
復查的30日從哪一天開始算?
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的,在繳款書送達後,自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30日;沒有應納稅額的,自通知書送達的翌日起算30日(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以國稅局收件日為準,郵寄的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下一階段的訴願則以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訴願法第14條第3項)。
國稅局可以往回查幾年的營所稅?
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沒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核課期間是5年,自申報日起算;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的,是7年,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算(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2條)。期間內沒有發現的,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