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提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這是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34條第3款。營利事業未依常規申報致減少納稅義務,國稅局做了移轉訂價調整、核定增加所得額時,只要有這一款或同條另外三款的情形,就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辦理,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報告與替代文據都拿不出來,調整後就可能直接走到罰鍰。
持股20%就是關係企業
法源是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有從屬或控制關係的營利事業以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調整。查核準則是財政部依同法第80條第5項訂定的(第1條),現行條文為2020年12月28日修正。
第3條列出從屬或控制關係:直接間接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達20%以上、持股比例最高且達10%以上、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等。分公司也在內。同條第7款涵蓋外國總公司與它在台灣的分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往來就是受控交易。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比較,可參考進入台灣市場: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差異。
移轉訂價報告:申報時備妥,調查函到了再提示
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要求從事受控交易的營利事業,在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報告不隨申報書送。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要提示;有特殊情形,期間屆滿前可申請延期一次,最長1個月(第4項)。外文資料要附中文譯本,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的除外(第5項)。
哪些公司可以用替代文據
收入總額與受控交易金額在財政部標準以下的公司,依第22條第3項可用其他足以證明符合常規的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標準見財政部97年11月6日令,自97年度適用;賦稅署避風港標準頁面(2026年5月26日更新)仍列此令與後續修正令。
| 情形 | 全年標準(新臺幣) |
|---|---|
| 一 | 收入總額(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未達3億元 |
| 二 | 收入總額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未享租稅減免、未申報扣除虧損(小額除外),且未與境外關係企業(含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交易 |
| 三 | 不符前兩款,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 |
第二款對外商子公司幾乎派不上用場。向母公司進貨、付服務費,都是與境外關係企業的交易。實際能用的是第一款或第三款。受控交易總額不分類型,收入、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同令第3點);已簽預先訂價協議的交易金額不計入(第22條第3項)。
替代文據是什麼?同令第4點先看與非關係人的內部可比較交易資料;沒有的話,可用公開招標資料、估價或鑑價報告,或境外關係企業依所在地國移轉訂價法規做成的報告。母公司的報告也算,但內容顯與我國規定不符的部分要修正。
結算申報書的揭露
依第21條,結算申報要揭露關係企業、關係人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結構圖與交易資料;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還要揭露送交集團主檔報告的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以及送交國別報告或代理送交的成員。揭露範圍見財政部96年1月9日令:收入總額3千萬元以上、在境外有關係人的公司,與同一關係企業全年交易達1,200萬元,或與所有關係企業合計達5,000萬元,就要揭露。
集團主檔報告與國別報告(106年度起)
集團主檔報告規定在第21條之1:跨國企業集團的境內成員在結算申報時備妥,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境內有兩個以上成員的,可指定一個送交。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令自106年度適用,收入總額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者免送。兩個門檻都達到才要送。英文版的集團主檔報告,中文譯本可在稽徵機關書面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提示。
國別報告看最終母公司在哪裡。最終母公司是我國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270億元(歐元7.5億元按104年1月匯率換算)就要送交(第22條之1、上述108年令第2點)。最終母公司在境外的,境內成員只在三種情形送交:母公司居住地國法令不須申報、送交期限前該國未與我國簽署生效可交換國別報告的協定、或有協定但稽徵機關實際取不到。就算如此,境內成員符合集團主檔報告免送標準的,仍可免送。
免送也不是到此為止。同令第4點規定,集團依其他成員居住地國規定應送交這些報告的,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必要,可以書面調查函通知依限提示。兩份報告可透過財政部的電子送交系統全年網路上傳(高雄國稅局2019年11月4日新聞稿)。
提不出文據的後果
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或替代文據時,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查無資料,就相關的營業收入淨額、成本、費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第33條)。依同條第3款,未依規定送交或提示關係所得額的資料、文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2026年5月6日修正)定為第一次3,000元、連續第二次9,000元、第三次起每次30,000元。
調整之後,罰鍰改按漏稅額計算。第34條四款情形是:申報價格為核定常規價格2倍以上或50%以下;調增所得額達核定全年所得額10%且達營業收入淨額3%;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也無其他文據;未揭露的受控交易調增所得額達所得額5%且達營業收入淨額千分之十五。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對已申報但漏報、短報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參考表對營所稅訂為漏稅額10萬元以下0.5倍、超過10萬元0.8倍、故意者1倍,並沒有專門針對移轉訂價的一欄。
預先訂價協議
第23條的申請條件是:交易總額達5億元或年度交易金額達2億元、前三年度無重大逃漏稅,並已備妥文件與移轉訂價報告。申請要在交易涵蓋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前提出,終了3個月前可先申請預備會議。審核評估期間為收到文件後1年,可延長6個月、必要時再延6個月(第26條)。適用期間為3至5年(第27條),延長不超過5年(第32條)。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則要依適用的所得稅協定另行申請相互協議程序(第23條第7項)。
公司落在哪個門檻不好判斷時,可以把近一年的收入總額與受控交易總額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曆年制的公司,114年度結算申報期間是2026年5月1日至31日(所得稅法第71條),移轉訂價報告那時就該備妥。要送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的公司,114年度的期限是2026年12月31日。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所得稅法(2026年9月11日修正)第43條之1、第71條、第80條、第110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2020年12月28日修正)第1條、第3條、第21條、第21條之1、第22條、第22條之1、第23條、第26條、第27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
- 稅捐稽徵法(2021年12月17日修正)第46條
- 財政部令: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免送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標準)、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結算申報揭露關係人交易範圍)
- 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2026年5月6日修正;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附表)
- 財政部賦稅署移轉訂價報告避風港標準(2026年5月26日更新)
- 高雄國稅局新聞稿(2019年11月4日)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 移轉訂價報告要跟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一起送嗎?
- 不用隨申報書送。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要求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備妥,國稅局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有特殊情形可在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最長1個月、以一次為限。
- 母公司在日本或韓國,台灣子公司還要送國別報告嗎?
- 最終母公司在境外時,台灣子公司只在查核準則第22條之1第2項的三種情形才要在台灣送交:母公司居住地國不須申報、送交期限前未與我國簽署生效可交換國別報告的協定、或有協定但稽徵機關實際取不到。即使落入這三種情形,子公司符合集團主檔報告免送標準的,也可免送。
- 沒有移轉訂價報告會怎樣?
- 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常規交易結果,沒有資料時可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未提示關係所得額的文據,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移轉訂價調整增加所得額,又提不出報告或其他文據的,依查核準則第34條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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