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給母公司的權利金、服務費,常被當成集團內部調度,好像跟台灣的稅無關。所得稅法看的是誰收錢、所得從哪裡來。母公司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卻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由子公司在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第88條第1項第2款)。扣繳義務人是子公司,納稅義務人是母公司(第89條第1項第2款)。
來源所得怎麼認
專利、商標、著作權、秘密方法在台灣境內供他人使用所收的權利金,是來源所得(第8條第6款)。財政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7點另外規定,境內公司取得授權後,因委託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在境外使用所付的權利金,也算來源所得。軟體要看合約。未經客製化的標準化軟體,買方只能使用、不得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的,第10點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系統、應用軟體授權及原始碼授權的報酬,第25條審查原則第8點列為權利金。
服務費看勞務在哪裡做。第4點列了三種屬來源所得的情形:全部在境內進行且完成、需在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以及在境外進行但須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協助始可完成。參與協助指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不包括買受人應配合提供的基本背景資訊及通知、確認聯繫。勞務全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且母公司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或有,但未代理、未參與該項業務)的,報酬不屬來源所得。
利息單純得多。子公司付給母公司的借款利息就是來源所得(第8條第4款、認定原則第5點)。一份合約混了授權、勞務和設備出租,稽徵機關會先拆開所得類別,分別歸屬(第13點)。
20%與10天
2026年10月現行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最後修正2021年6月30日),對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權利金(第6款)、一般借款利息(第4款第5目)、在台使用設備的租金(第5款),都按給付額扣取20%;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的其他所得,例如服務費,也是20%(第10款)。
期限很短。子公司要在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把稅款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核驗,再發給母公司;十日內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五日(第92條第2項,2025年1月1日施行)。
漏扣的代價不小。應扣未扣或短扣,稽徵機關會限期責令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按該稅額處一倍以下罰鍰;逾期未補繳或不按實補報,處三倍以下。已扣稅款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第114條)。
租稅協定的上限稅率
| 母公司所在地 | 利息 | 權利金 | 協定生效日 |
|---|---|---|---|
| 韓國 | 10% | 10% | 2023年12月27日 |
| 日本 | 10% | 10% | 2016年6月13日 |
| 越南 | 10% | 15% | 1998年5月6日 |
| 美國 | 無全面性所得稅協定,20% | 20% | — |
生效日見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2026年9月4日更新);上限依韓國、日本、越南協定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以受益所有人為對方居住者為前提。越南協定的權利金定義含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的給付(第12條第3項),設備租金也落在15%。
美國呢?一覽表上只有1988年的海空運輸單項協定。美國眾議院2025年1月15日通過H.R.33,次日送交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到2026年10月6日官方紀錄未見完成立法。
上限稅率要由母公司提出本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及受益所有人證明,子公司辦理扣繳申報時敘明協定條文,附上授權合約(含中譯本)與權利金計算明細,或借貸合約與計息明細(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服務費屬營業利潤、母公司在台沒有常設機構時,三國協定第7條第1項都規定只由母公司所在地課稅,但要檢附居住者證明、無常設機構證明等文件,向子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國稅局核准時會副知子公司免予扣繳(第23條)。日韓協定另規定,派員在台提供同一或相關計畫案的勞務,於十二個月內合計超過183天,就構成常設機構(第5條第3項)。已按20%扣繳的,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可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申請適用協定退稅;2025年4月8日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仍適用修正前規定(第34條)。
服務費的另外兩條路
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的外國公司,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財政部核准,以境內營業收入的15%為所得額,不適用虧損扣除;子公司再按所得額扣20%(扣繳率標準第9條),算下來是收入的3%。依審查原則,2023年5月29日以後核准者,期間以五年為限,合約較短者依合約期間。合約中的權利金部分,以及屬一般行政事務的集團管理服務,都不准適用。
沒有第25條核准、按給付額扣了20%的服務費,母公司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內,委託境內代理人向子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減除成本費用、重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認定原則第15點)。權利金和利息不在其列。
營業稅與價格
向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買勞務,營業稅由子公司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報繳;子公司按一般稅額計算、購進勞務專供應稅業務使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境外公司把電子勞務賣給台灣個人的情形另有規定,見境外公司賣App、遊戲、訂閱服務給台灣消費者。價格本身也會被看:關係企業間以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減少稅負,稽徵機關可報經財政部核准調整(所得稅法第43條之1)。
個別付款的所得類別或協定文件有疑問,可寫信至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扣多少,看母公司在哪裡。期限都一樣: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所得稅法(2026年9月11日最後修正)第8條、第25條、第43條之1、第73條、第88條、第89條、第92條、第114條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2021年6月30日最後修正)第3條、第9條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2025年4月8日最後修正)第23條、第25條、第34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025年5月28日最後修正)第36條
- 財政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2023年10月13日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2023年5月29日修正)
-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2026年9月4日更新);韓國、日本、越南協定中文本;美國海空運輸單項協定(1988年)
- 美國國會官網 H.R.33(第119屆)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 母公司在國外完成的管理服務,子公司付費時也要扣繳嗎?
- 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勞務全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且母公司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或有,但未代理、未參與該項業務)時,報酬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必扣繳。勞務有一部分在台灣進行,或要靠境內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才能完成者,就屬來源所得。
- 母公司在美國,權利金可以適用協定稅率嗎?
- 不行。到2026年10月6日為止,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上和美國只有1988年的海空運輸單項協定。美國眾議院在2025年1月15日通過H.R.33,次日送交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官方紀錄未見完成立法。付給美國母公司的權利金和利息,仍按20%扣繳。
- 子公司漏扣會怎樣?
-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稽徵機關會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並補報扣繳憑單,另按該稅額處一倍以下罰鍰;逾期未補繳或不按實補報的,處三倍以下罰鍰。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