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賣App、遊戲、訂閱服務給台灣消費者:年銷售額逾60萬元要辦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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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賣App、遊戲、訂閱服務給台灣消費者:年銷售額逾60萬元要辦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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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把遊戲點數、訂閱服務賣給台灣的個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60萬元時,就要在台灣辦稅籍登記,自己申報繳納營業稅。常聽到的48萬元是舊基準,財政部自2025年4月7日起調高為60萬元(財政部2025年4月7日新聞稿)。買受人如果是台灣的公司行號,則由買受人報繳。

哪些境外業者是營業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的營業人是:「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第2條之1明定這類業者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電子勞務依施行細則第4條之1,包括下載儲存到電腦或行動裝置使用的勞務、不須下載而在網際網路使用的勞務,以及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數位方式提供使用的勞務。財政部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2025年4月7日修正,下稱規範)舉的例子有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以及電影、電視劇、音樂等資訊內容。

買受人是不是「境內自然人」,規範第2點除了看在境內有無住所或居所,也看購買時使用的設備是否安裝在境內、手機號碼的國碼是否為886,以及帳單地址、支付的銀行帳戶、IP位址、SIM卡等交易資訊。

60萬元的門檻與登記程序

第28條之1規定,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的第6條第4款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基準由財政部定之。財政部在2025年4月7日把基準由48萬元修正為60萬元,並說明修正生效前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計入的是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的銷售額(規範第3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疑義解答說明,前一年度或當年度的年銷售額超過基準,即應辦理稅籍登記。

申請要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境外電商課稅專區辦理,並上傳註冊國家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的資格證明文件。文件須經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或我國駐外館處等驗證或公(認)證,以英文以外的外文作成者,應附英文或中文譯本(稅籍登記規則第14條)。

報稅之代理人可以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時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第28條之1第1項、第2項)。自行申請的,主管稽徵機關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稅籍登記規則第12條、疑義解答Q15)。

稅率5%,每兩個月申報一次

第10條規定營業稅稅率最低5%、最高10%,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財政部說明電子勞務適用的稅率為5%(2025年5月14日新聞稿)。應辦登記的境外業者就銷售額按這個稅率計算稅額,不論有無銷售額,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第36條第3項、第35條第1項),也就是每年1、3、5、7、9、11月的15日前(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假設一家日本遊戲公司用自己的網站賣點數給台灣玩家,一年收到含稅價款126萬元。應稅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第32條第2項),銷售額不含該次銷售的營業稅額(第16條),所以銷售額是126萬元÷1.05=120萬元,銷項稅額是120萬元×5%=6萬元。銷售額已超過60萬元,應辦稅籍登記。

以外幣計價的,按申報所屬期間末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收盤的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沒有即期買入匯率的幣別採現金買入匯率;稅款以新臺幣繳納,以匯款方式繳納者自行負擔匯費(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範第5點)。境外業者並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稅務入口網公告至遲應自2020年1月1日起開立。

買受人是台灣營業人:由買方報繳

買受人是營業人時,納稅義務人是買受人(第2條第3款)。第36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是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符合免繳條件的營業人,仍應把支付的價款填入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買受人是機關團體的,以「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境外電商賣給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無需開立雲端發票(中區國稅局2026年7月10日新聞稿)。

透過境外平台銷售

規範第4點以誰向買受人收款來區分。以遊戲、App這類沒有實體使用地點的勞務來說,外國業者利用境外電商營業人的平台銷售而自行收款的,由該外國業者辦理登記並報繳,平台向它收取的手續費或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由平台收款的,平台就向買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報繳,外國業者自平台收取的價款非屬課稅範圍。

國內營業人透過境外平台銷售、由平台收款時,平台就全部價款報繳,國內營業人自平台收取的價款依第35條報繳;自行收款時,平台收取的服務費由國內營業人依第36條第1項報繳。

未登記、未申報的處罰

依2026年10月的現行條文,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得按次處罰(第45條)。未辦登記而營業、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也未繳納、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的,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第51條第1項)。

逾期申報未逾30日的,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1,200元至12,000元);逾30日的,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3,000元至3萬元)(第49條)。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第49條之1)。

所得稅與在台設點另外看

營業稅之外,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我國來源所得如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另訂有作業要點(2023年10月13日修正)。由台灣公司持有的境外子公司,另見CFC所得何時要認列。

境外公司如果在台灣設了分公司、辦事處等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依第28條辦理稅籍登記,辦妥後15日內申請註銷原來的境外電商稅籍登記(稅籍登記規則第17條第3款)。設點形式的比較見進入台灣市場: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差異。

對台灣個人客戶的銷售額接近門檻,或不確定自己的服務是否屬於電子勞務時,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說明銷售的服務、收款方式與最近一年的台灣銷售額。本文是一般性說明,個案仍須依交易架構與稽徵機關的認定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境外電商的稅籍登記門檻還是48萬元嗎?
2025年4月7日起是新臺幣60萬元。財政部當天修正發布年銷售額基準,並說明修正生效前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的境外電商營業人,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計入的是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的銷售額。
公司向境外業者買雲端服務或投放廣告,營業稅由誰繳?
買受人是營業人時,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由買受人在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買受人是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財政部說明,申報時仍應把給付金額填入401申報書第74欄。
透過境外平台賣App或遊戲,由誰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的規範以誰向買受人收款來區分。由境外平台收款的,平台就向買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報繳,外國業者自平台收取的價款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外國業者自行收款的,由該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