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寫的程式、外包做的Logo,著作權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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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寫的程式、外包做的Logo,著作權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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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家新創公司請接案設計師做了Logo,又把App外包給一位獨立工程師。雙方只有報價單和通訊軟體上的對話,款項都付清了。依著作權法,Logo和程式的著作財產權仍在設計師和工程師手上,公司只是可以利用。換成公司自己的員工在職務上寫的程式,沒有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但著作人還是那位員工。

外包的作品:付了錢,著作財產權不會跟著過來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可以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沒有約定的,歸受聘人享有,此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條文沒有寫「利用」的範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過一個例子:公司只用訂單委託他人建置ERP系統,沒有另外簽約,系統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受託的人,公司依法可以利用這套系統,但不能再提供給其他合作公司安裝、使用(智慧局說明)。開頭那家新創公司想請別的工程師接手改寫程式,或把Logo授權給加盟店使用,同樣無法只從條文得到答案。

外包的對象是設計公司或軟體公司時,權利要走兩段。實際創作的是那家公司的員工,依智慧局同一份說明,要先由受託公司和員工約定職務上創作的著作權屬於公司,再由受託公司把著作財產權讓與出資的公司,並同意不對出資的公司行使著作人格權。兩家公司之間的契約,不能直接約定對方員工的創作歸出資公司所有。

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財產權歸公司,著作人是員工

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契約可以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

情形沒有約定時契約可以約定的事項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第11條)著作人是員工,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以公司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歸員工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第12條)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都是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以出資人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

約定公司為著作人時,公司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保護期間的算法也不同。自然人為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五十年(第30條);法人為著作人的,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第33條)。

是不是「職務上完成」,不看上班時間或地點。智慧局說明這是事實認定問題,要看是否在公司指示、企劃下完成,有沒有利用公司的經費和資源;員工休假時因個人興趣拍的照片,不是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屬於員工(智慧局Q&A)。

適用第11條還是第12條,取決於創作的人是不是受雇人。名義上簽承攬、實際上受公司指揮的人,在勞動法上怎麼認定,見「承攬」契約下的打卡與工作指示。外國公司派到台灣的員工還要多看一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讓與和授權: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沒有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讓與的範圍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第36條第3項)。授權也一樣,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依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37條第1項)。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第3項)。

契約因此要寫出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是讓與還是只授權,以及權利種類、地域和期間。以翻譯、改寫、拍攝影片等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是「改作」(第3條),屬於著作人專有的另一項權利(第28條)。日後要出其他語言版本或改編成別的形式,條款要看得出改作權在約定範圍內。

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

著作人格權包括決定是否公開發表的權利(第15條)、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第16條),以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方法改變著作致損害名譽的權利(第17條)。這些權利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第21條)。公司即使受讓全部著作財產權,只要沒有約定公司為著作人,著作人格權仍在員工或接案者身上。

法律本身做了一些調和。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因利用而公開發表的,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第15條第3項);依利用的目的及方法,對著作人的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的,得省略著作人姓名(第16條第4項)。其餘的部分,智慧局說明的做法是讓與著作財產權時,一併同意不對受讓的一方行使著作人格權。權利仍在著作人身上,不行使的對象包括誰,要看契約怎麼寫。

程式碼:著作權之外,還有營業秘密

著作權只保護表達,不及於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第10條之1)。取得程式碼的著作財產權,不等於能用著作權禁止別人使用同樣的設計構想或處理方法。

方法、技術、程式、設計等資訊符合秘密性等要件的,是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的營業秘密,歸屬規則和著作權法相近。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3條);出資聘請他人研究或開發的,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第4條)。開發契約只寫著作權,營業秘密的部分就回到這個規定。外包工程師用了開源套件的,那一部分要依各該授權條款,交付時宜請對方列出清單。營業秘密法的刑事責任,見工程師跳槽與營業秘密。

沒有登記制度,誰是權利人要靠契約證明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10條)。智慧局說明,著作權登記制度已在民國87年(1998年)1月21日修法時刪除,現在沒有受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的主管機關,發生爭議時著作權人要自己舉證(智慧局說明)。對公司來說,契約和創作過程的紀錄就是證據。

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第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88條)。依2026年10月6日的現行條文,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500萬元。被授權人能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的,限於專屬授權的範圍內(第37條第4項)。著作財產權如果還在接案者手上,第三人抄襲時要先確認由誰主張。

想檢視或重擬這類作品的契約,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說明創作的人是員工還是外部人員、作品的種類,並附上現有的契約或訂單。本文是一般性說明,個案結論仍須依契約文字與創作經過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Logo的設計費都付清了,著作權是不是就歸公司?
契約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的話,不是。依著作權法第12條,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都是受聘的設計師,出資的公司得利用該著作。公司要取得著作財產權,須以契約約定歸公司享有,或由設計師讓與;讓與範圍約定不明的部分,依第36條第3項推定為未讓與。
員工上班寫的程式,著作權歸誰?
沒有約定時,著作人是員工,著作財產權歸公司(著作權法第11條)。契約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的,公司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是不是職務上完成,智慧財產局說明要看是否在公司指示、企劃下完成,有無利用公司的經費、資源,與工作地點、時間沒有必然關係。
契約可以寫「著作人格權一併讓與公司」嗎?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智慧財產局說明的做法,是讓與著作財產權的同時,約定不對受讓的一方行使著作人格權。第11條、第12條也允許一開始就約定以公司或出資人為著作人。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