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寫「承攬」,仍須把實際工作情形與契約內容一併判斷;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及勞動部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具有一定程度的從屬關係,可能成立勞動契約。
每天打卡是其中一項線索,還不能單憑這件事認定就是勞工。勞動部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列出25項特徵,但不是勾到固定項數就能得到答案,仍須綜合判斷工作者實際受到的拘束。
工作時間、方法與調度,誰能決定
人格上的從屬性,著重工作者提供勞務時受到多少指揮與監督。例如,工作及休息時間能否自行安排、能否拒絕指派的工作、請人代做是否須經同意,以及不遵守規定時是否會受到處分。主管對工作表現的考核,也是判斷資料的一部分。
因此,打卡紀錄要連同排班、請假方式及未依排班出勤的後果一起看。契約雖寫「自由接案」,實際上卻必須依公司安排到班,拒絕工作又會被停止派工,這些做法就值得逐項核對。若工作者仍能自主安排部分事項,也一併列出,供判斷實際拘束的範圍。
有些限制來自工作本身。指導原則明定,提供該勞務所必須遵守的方法、工作場所或服務紀律,不列入相應的指揮監督因素。例如,修理固定設備必須到設備所在地,與公司基於管理需要指定日常工作地點,限制的原因並不相同。這個差別仍須依實際工作內容確認。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第三點第一款
報酬與經營風險,要放在一起看
按件計酬不當然就是承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的工資,本來就包括計件給付的報酬;同樣地,固定按月付款也不能單獨決定契約性質。
經濟上的從屬性,要看工作者是否為自己的事業經營承擔風險。例如,提供勞務就能取得報酬,或須完成特定成果才有報酬;設備、材料由誰準備並負擔成本;報酬標準能否協商,或由公司單方訂定、變更;能否自己向其他客戶接案、交易。這些條件須放在整體關係中評估,不能只拿付款週期或一項設備的所有權下結論。
組織上的從屬性則看工作者是否被納入公司的分工,必須和同事配合才能完成工作。例如,日常工作是否依公司排班輪值、與其他人接續完成同一流程。公司有沒有辦理勞工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將報酬列為薪資所得扣繳,也是指導原則列出的參考事項,並非各自獨立的認定標準。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第三點第二至第四款
契約約定與實際做法,分開整理
準備資料時,可以用自己持有或可合法取得的紀錄,對照契約約定與實際工作,並標明相關爭點:
| 待釐清的事項 | 可對照的自身資料 |
|---|---|
| 能否決定工作時間、拒絕指派 | 自己的排班、出勤及請假紀錄,主管對工作安排的訊息 |
| 誰決定做法,能否由他人代做 | 契約條款、工作指示及代班申請的往來 |
| 報酬如何計算,成本與風險由誰承擔 | 自己的付款明細、報價、費用負擔約定及相關收據 |
| 如何參與公司的分工 | 自己收到的交接、輪值與工作分配紀錄 |
例如,契約寫可自行安排時間,但主管訊息要求固定到班,就把條款、訊息日期與實際執行情形列在一起。涉及公司機密或他人個資時,應先確認合法取得及提出資料的範圍。
雙方對身分有爭議,可以找誰
依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問答,雙方仍有爭議時,可檢具契約等相關資料,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指導原則也保留工作者循民事司法途徑救濟的方式。
提出問題時,可說明雙方從何時開始合作、工作安排曾否改變,以及目前爭議涉及哪一筆報酬或哪項權利。勞動契約的認定與個別款項的計算是不同問題;如另有加班費爭議,仍要核對工作時間、已付金額及適用規定,不能只憑身分認定就得出應付金額。
參考資料
- 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發布說明,2019年11月19日。
- 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問答頁更新於2026年9月3日,頁內附兩份PDF。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2條。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