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拿著手機對準窗下帶有不規則水痕的牆面,旁邊的木桌上放著盆栽和杯子。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交屋後才發現漏水,通知賣方與修繕怎麼安排?

約6分鐘閱讀

AI生成的虛構場景,並非真實房屋、屋主或案件紀錄。

假設交屋時牆面乾燥,入住後遇到大雨,窗框旁卻開始滲水。發現後應及時把位置、時間與目前狀況通知賣方;通知時可以先提供照片,後續再補原因檢查及修繕資料。民法第356條要求買方發現應由賣方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即通知賣方,日後才發現的隱蔽瑕疵也有通知要求。

需要緊急止漏時,可在安全可行的範圍內先拍攝,請施工人員記錄拆除前後的狀況,同時處理持續進水。這些資料日後用來釐清漏水原因、是否在交屋前已經存在,以及哪部分費用與這次漏水有關。

通知賣方時,先說明已發現的狀況

通知可以寫明房屋、房間與漏水位置、首次發現時間、是否在下雨或用水時發生,附上照片,並請賣方回覆勘查安排。原因還沒查清楚時,可將目前觀察到的狀況與尚待確認的原因分開寫。這是整理通知內容的建議,法律並未要求使用本文列出的格式。

保留通知全文、附件,以及寄送、送達與對方回覆的紀錄。若原先由房仲聯繫,也應確認通知已到賣方,而不只是留在房仲與買方的對話裡。

第356條同時要求買方依房屋性質、按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對通常檢查能發現的瑕疵怠於通知,可能產生視為承認所受領房屋的效果;通常檢查不能發現、日後才發現的瑕疵,仍應在發現後即通知。第357條則排除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對第356條的適用。是否存在故意隱瞞,需要另有資料判斷;及時通知能留下雙方何時知道問題的紀錄。

拆牆、換管前,留下哪些資料有用

漏水照片可以呈現水痕,原因與發生時點則可能需要進一步檢查。安排修繕時,可請檢查或施工人員在估價單、施工紀錄中具體寫明:

  • 看到的受損位置、檢查方法與結果,並將已確認的原因和推測原因分開。
  • 拆除後看到的管線、接縫或防水層狀況,以及施工前後照片的對應位置。
  • 緊急處置與後續完整修繕各做了什麼,項目、費用及付款憑證。

同時保留買賣契約、房屋現況說明、交屋紀錄、看屋照片與賣方曾提供的維修資料。若問題可能涉及樓上、外牆或公共管線,可把管理單位的聯繫與勘查紀錄一起整理;責任仍須依原因及各方關係判斷。

現場安全且時間允許時,可通知賣方到場查看。若持續進水,或可能危及用電與居住安全,應先請合適的專業人員處理,並盡可能同步保存現場及施工紀錄。未能完整拍攝的部分,可請施工人員在紀錄中說明處置原因與過程。

賣方要負責,還要核對瑕疵存在的時點

民法第354條第1項的瑕疵擔保,著重於危險移轉時,房屋是否已有減少價值、通常用途或契約約定用途的瑕疵;價值或效用減少的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條第2項另要求,房屋於危險移轉時,具有賣方所保證的品質。第373條原則上以交付作為危險移轉時點,但容許契約另有約定。因此,入住後看見水痕的日期,與造成漏水的問題何時已存在,是需要分別查明的事實。

對於第354條第1項所稱的瑕疵,契約成立時買方已知該瑕疵,依第355條,賣方不負該項擔保責任。買方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且賣方未保證無瑕疵時,賣方原則上也不負責;但賣方故意不告知的情形,有例外。評估時應對照實際告知的部位、範圍與賣方的承諾,確認新發現的漏水是否屬於先前告知的範圍。

契約若寫有「現況交屋」或免責文字,應讀完整約定,確認是否及如何限制擔保義務。第366條並明定,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義務的特約無效。

修繕協議、減價與解除,處理的事情不同

雙方願意協議修繕時,可把施工範圍、方法、費用負擔、完成日期與再次漏水時如何處理寫清楚;簽署結案或和解文件時,也應確認文字是否包含放棄其他請求。修繕報價與漏水紀錄,有助於討論處理方式,但不會自行決定最後應減少多少價金。

依法主張瑕疵擔保,則須符合賣方應負擔保責任的條件。第359條容許買方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若依具體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就只能請求減價。是否能解約,仍要就房屋及瑕疵狀況評估,並非每次漏水都能退房。至於另行請求修繕或損害賠償,還須核對契約及相應法律依據,其範圍也要與第359條的減價分別評估。

六個月從通知後算,五年從交付起算

第365條針對因瑕疵而生的解除權、減價請求權,規定兩個期間:依第356條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房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權利即消滅。這兩個期限是分別限制權利的行使,並不是交屋後一律可以再等五年,也不是從交屋起只剩六個月。

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同條第2項排除的是六個月期間;該項例外並未一併排除交付後五年的限制。本文談的是這兩項瑕疵擔保權利,其他請求的要件與期限須另行判斷。

通知內容若只是回報漏水,是否已包含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價的意思,仍須看具體內容。與賣方協調修繕期間,也應同時確認權利行使的時間。需要評估時,可透過事務所聯絡頁,提供契約、交付日期、發現與通知紀錄、賣方回覆,以及修繕前後資料,據此確認目前可主張的內容與期限。

法規依據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本文以交屋後發現漏水的假設情境說明台灣一般法律規定,並非特定房屋或實際案件的責任判定。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