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形人孔蓋位於柏油路面,旁邊可見邊緣不平的瀝青修補區。
← 返回專欄列表交通事故 →法律資訊

人孔蓋旁的坑洞害騎士摔車:道路主管機關和管線公司,誰要負責?

約7分鐘閱讀

AI 生成之虛構示意圖,呈現一般人孔蓋與路面修補情境,非本案現場、尺寸或事故原因之重建。

01 / 24 · 人孔蓋旁的坑洞與養護責任開場是一般圓形孔蓋與路面缺口的AI假想,人物始終留在安全的人行道。 不是本案3號孔蓋、現場尺寸或摔車重建;不從本片推算事故原因。
坑洞摔車後,281萬元由誰分擔24段各10秒的獨立場景串成240秒無聲影片,區分道路與管線養護義務、事故因果、已付協議金、內部60%/40%分擔及未確認的確定狀態。所有人、道路、孔蓋、螢幕、照片、文件及面談均為AI獨立假想,不是臺中環河路本案當事人或證據。開場圓形孔蓋不是本案長方形3號孔蓋,也不反映實際尺寸、深度或管理單位。各段不是同一人或同一事故的連續經歷;沒有重演摔車、傷勢、測量、鑑定或付款。說明依公開判決、官方新聞與法規;未取得事故原始資料或全卷。附表的車速、時間為分析假設,不能由本片驗證;二審是否確定、公司是否償還與後續執行仍未確認。

機車因人孔蓋旁的坑洞摔車,責任可能同時落在道路管理機關與管線公司。判斷重點在於:誰負有維護義務、路面有什麼缺失,以及這個缺失是否造成事故。人孔蓋上印著哪一家公司的名稱,還不足以回答全部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件二審判決,認定中華電信與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都應負責,內部分擔比例為六成、四成。這個四成是養工處的責任,不是騎士的過失;法院處理的,也是在養工處賠付騎士後,能向中華電信追回多少錢。[二審判決,貳、七㈡⒈⑶至⑹]

騎士先獲賠 281 萬元,接著才有兩個管理單位的官司

2018 年 3 月 10 日,一名騎士行經臺中市大里區環河路時摔車受傷。法院審理後認定,事故與中華電信設置、管理的 3 號人孔蓋周圍坑洞有相當因果關係。這裡的「3 號」是現場人孔蓋的編號,不是指有三個坑洞。[法院新聞稿,叁、肆之一]

騎士向養工處請求國家賠償。雙方於 2019 年 3 月 27 日達成 281 萬元的賠償協議,養工處已全數支付;之後,養工處再向中華電信請求償還這筆款項。[二審判決,貳、一及五㈡,第 3 至 5 頁]

臺中地院一審判命中華電信給付養工處 168 萬 6,000 元及利息。雙方各自上訴後,臺中高分院於 2023 年 4 月 12 日作成 110 年度上國字第 11 號判決,駁回兩造上訴,維持這個金額。因此,168 萬 6,000 元是管線公司應償還道路機關的款項,不能寫成騎士在二審又獲判一筆賠償。[二審判決,貳、四及八,第 3、10 頁]

管線公司要養護,道路機關也不能卸下自己的責任

對中華電信而言,責任並未隨人孔蓋施工完成而結束。法院認為,它是該人孔蓋的管線機構、埋設人與使用人,依法負有定期檢測及養護義務;本案坑洞已達需要即時修護的程度,卻未及時處理。[二審判決,貳、七㈡⒈⑴、⑵,第 7、8 頁]

養工處則主張,既然管線公司依法應負養護責任,最終賠償就應全部由公司承擔。法院沒有接受這個說法:本案人孔蓋仍是道路相關設施的一部分,養工處同意公司設置人孔蓋,並不會因此免除自己的道路養護義務。兩方都有怠於養護的情形,法院認定構成共同侵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二審判決,貳、七㈡⒈⑶、⑷,第 8、9 頁]

現行規定也保留了管線設施的持續維護義務。《公路法》第 30 條之 1 第 7 項要求管線機構於完工後定期巡檢、維護安全;《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8 條則規定,使用公路用地的設施由使用人養護,因養護不善造成他人損害時,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至於臺中市,現行《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 29、30 條分別規範管線設施不得影響道路安全,以及檢測發現破損、高低不平等情形時的改善義務。判決引用的舊條號是第 31、32 條,閱讀舊案時要留意這個差異。[公路法第 30-1 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8 條、臺中市自治條例第 29、30 條]

這些義務要配合事故道路的性質、設施歸屬及實際管理分工判斷,不能看到人孔蓋,就直接認定所有道路與所有管線公司一律負相同責任。

沒有事故錄影,仍要把坑洞與摔車之間的關係說清楚

這件官司並非只憑一張坑洞照片就認定責任。原先的車禍鑑定與覆議,都曾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列為因素。二審再囑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依全卷及警方事故資料進行鑑定,並取得補充說明。[二審判決,貳、七㈠⒈、⒉,第 5、6 頁]

法院審酌現場跡證與專業分析後,採納該校意見,認定 3 號人孔蓋周圍坑洞未及時修補是肇事原因,騎士反應不及而失控倒地,並無肇事因素;也排除了另一處 5 號人孔蓋的肇事因素。雖然沒有事故當時的錄影資料可佐證,法院仍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因果關係。[二審判決,貳、七㈠⒉、⒊,第 6 頁]

判決附表中的車速與反應時間計算,是鑑定分析所使用的假設與推估,不能當作錄影所證明的實際車速,也不宜據此重建騎士精確的行駛路徑或倒地動作。對其他案件而言,重點仍是具體證據:事故前後的位置、車損、路面狀態與其他可能原因,能不能彼此對得起來。[二審判決附表一、二,第 11 至 14 頁]

六成、四成,分的是誰已經付掉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本案事故源於 3 號人孔蓋周圍坑洞的管理缺失。兩方雖都有養護義務,中華電信作為埋設人與使用人,應負較重的注意義務。法院衡量義務輕重與對損害的原因力後,決定由中華電信分擔六成、養工處分擔四成。[二審判決,貳、七㈡⒈⑸,第 9 頁]

款項本案處理結果
養工處已付給騎士的協議賠償金281 萬元
中華電信應分擔的六成168 萬 6,000 元,由養工處向公司求償
養工處自己應分擔的四成112 萬 4,000 元,不能轉向公司求償

以上為本金;判決另有利息的處理。這套分配是兩個負責單位之間的內部關係,既不是把騎士的賠償打六折,也不是日後所有人孔蓋事故都照六比四分配。[二審判決,貳、七㈡⒈⑹及㈢,第 9、10 頁]

法律依據也有一個值得注意的轉折。養工處援引了事故時適用的《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求償規定;這項求償規定在 2019 年修法後,移列現行第 3 條第 5 項。但本案養工處自己也有過失,二審准許它取回六成款項的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第 5 條,配合《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與第 281 條第 1 項:負連帶賠償責任的一方賠付後,如果已超過自己應分擔的部分,並使另一方同免責任,才能就替對方負擔的部分求償;自己的份額仍須自行承擔。[二審判決,貳、七㈡⒈、⒉,第 7、9 頁、現行國家賠償法第 3、5 條]

遇到類似事故,先留下哪些資料?

本案能確認責任,依靠的是設施管理義務與事故證據的連結。若遇到類似情形,在就醫、報警及確保現場安全後,可優先整理下列資料:

  1. 位置與路面狀態。 記錄日期、時間、道路名稱、門牌或定位;同時拍攝路段全景、人孔蓋與坑洞的相對位置及近照。不要只留一張看不出地點的特寫,也不要為量測而站進車流。
  2. 事故經過與原始影像。 保存行車紀錄器原檔,記下可能的監視器位置及目擊者聯絡方式;向警方說明自己實際看見、感受到的經過,將事後推測另行註明。
  3. 警方紀錄與車損。 保留報案資料,申請可取得的事故現場圖、照片等紀錄,並在修車前拍下受損部位。這些資料有助於核對摔車位置與可能原因。
  4. 設施歸屬及維護資料。 拍下人孔蓋上的單位標示,確認道路管理機關;若責任有爭議,再釐清巡檢、通報、修補及施工紀錄。蓋上的標示是查明管理者的線索,不能單獨證明事故責任。
  5. 傷勢與損失。 保存診斷證明、醫療及看護支出、修車單據、請假或收入減少資料,讓每一項請求都有可以核對的依據。

以上是依本案爭點整理的蒐證建議,不是法院列出的固定清單。提出國賠請求時,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第 9、10 條,須確認賠償義務機關,並先以書面向該機關請求;若機關歸屬有爭議,第 9 條也設有請求上級機關確定的程序。第 8 條另有請求權時效,蒐證與釐清機關宜同步進行。[國家賠償法第 8 至 10 條]

道路有坑洞,仍須證明設置或管理欠缺、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其他個案若有騎士自身過失,也可能影響賠償。這件二審判決提供的提醒是:管線公司與道路機關的維護義務可能重疊,事故原因與各自應負的責任,都要逐一查明。[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民法第 217 條]


裁判與法規查核說明:本文解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國字第 11 號、2023 年 4 月 12 日二審判決。2026 年 10 月 3 日查閱官方歷審資料,所列為一審判決、一審裁定及本件二審判決,未列後續三審裁判;這不等同已確認判決確定。公路法 2026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部分須於公布後三個月施行,本文引用的第 30 條之 1 第 7 項未在該次修正範圍內。[官方歷審清單、公路法沿革]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