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畫面裡,車子忽然往前一衝,很容易讓人覺得:「這樣還不算快?」但要用影片判斷車速,得先確認畫面的時間有沒有正常往前走。若中間停住,接著又加速,眼前看到的快慢,就可能不是車輛當時的快慢。
板橋簡易庭一件自行車與機車碰撞的民事案件,正好碰到這個問題。法院勘驗四支錄影,明白記下其中一支有定格、加速,無法如實呈現機車車速;再把其他角度與現場狀況放在一起判斷,一審駁回自行車騎士請求的18萬7,147元及利息。判決理由三、四及附表二
先交代案件進度:這是已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 2026年7月27日的裁定記載原告已提起第二審上訴;截至2026年10月4日(臺灣時間)查核,官方歷審列有新北地院115年度簡上字第383號,但未提供該案裁判日期及全文連結。本文討論一審的證據判讀,不將結果寫成確定判決,也不由補費裁定推測後來是否繳費、上訴是否遭駁回。上訴補費裁定、官方歷審
事故發生在2024年1月9日。依判決記載,自行車騎士沿騎樓前方的人行道前進,到了巷口,與從巷內駛出的機車碰撞。自行車騎士主張機車行經「慢」字標線處未減速;機車騎士則否認有過失。這裡要分清楚,前者是當事人的主張,法院是否採信,還要看後面的證據分析。判決理由一至三
四支影片,能回答的問題並不一樣。附表二第一支記錄自行車沿人行道前進、在巷口發生碰撞;第二支記載機車駛出時「車速非快」,並指出雙方接近巷口時,中間隔著大樓梁柱。第三支是巷內監視器,到了巷口有電線桿遮蔽,看不出事發過程;法院另指出,這支錄影因「檔案存取問題」未如實呈現車速,畫面有定格、加速。第四支則記錄碰撞當下機車向右傾斜、騎士重心不穩。判決附表二
這裡有兩種不同的限制:一種是畫面被擋住,另一種是畫面呈現的時間出了問題。電線桿擋住的部分,不能靠想像補齊;播放節奏有異常的部分,也不能直接拿「看起來突然變快」當成實際加速。其他角度的價值,就在於補充各自確實拍到的資訊,而不是把四支影片拼成一段從未完整呈現的過程。
法院沒有在這份判決裡算出機車時速,也沒有列出距離、時間校正或事故重建計算。「車速非快」是勘驗時的描述,不是精確測速結果。一審認為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機車有未減速慢行或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這也不能改寫成物理上已證明事故絕對無法避免。判決理由三㈠、四及附表二
同樣需要收住的,是人行道與視線遮蔽的解讀。本案法院認定自行車違規行駛人行道,但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3項,先規定慢車應依標誌、標線行駛,才規定無標誌、標線時,不得侵入人行道等行駛。現場若有允許自行車通行的標誌、標線,就須依具體規定判斷,不能把本案讀成「所有人行道都不能騎自行車」。第124條第3項
對機車駕駛而言,騎得慢或前方有柱子,也不是一概免責的條件。現行規則仍有依標誌、標線減速、注意車前狀況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等要求。本案對預見可能性與注意義務的判斷,須連同自行車出現的位置、梁柱遮蔽及其他卷內證據閱讀,不能單抽出「有死角」三個字套用到別的巷口。第93條第1項第3款、第94條第3項、判決理由三㈠
舉證責任則有另一個容易誤讀的地方。一審理由援引一般舉證規則,並寫到原告應就機車騎士的過失舉證。不過,現行《民法》第191條之2對使用中的動力車輛另有規定:在其適用要件成立時,駕駛人欲以「已盡相當注意」免責,應就這個免責事由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也保留「法律別有規定」的例外。因此,本案的概括表述不宜當成所有車禍民事案件的舉證公式;本文也不據此預判上訴審會如何處理。民法第191條之2、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判決另外提到事故鑑定及刑事不起訴處分,但民事法院先自行播放、勘驗錄影,再說明那些資料與自己的認定相合。這件事的閱讀重點,仍是法院如何評價眼前的證據,不能縮成「刑事不起訴,所以民事不用賠」。判決理由三㈠、㈡
回到影片忽快忽慢的疑問,本案最實用的提醒,是把「影片裡的位置」與「影片裡經過多久」分開核對。若爭點是巷口前有沒有減速,只留碰撞瞬間的一小段,會失去檢查接近過程的材料;若只剩轉傳、重製後的版本,也可能難以確認眼前的播放情形來自哪一道處理。
處理這類爭議時,可保留事故前後的完整原始格式檔案、檔案來源,以及可取得的時間等後設資料與播放資訊,讓後續勘驗有機會重現、釐清異常。若需要轉成方便閱讀的版本,應另存並註明處理方式,原檔仍須保留。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的數位證據保存指引,也提醒監視器原生格式與通用格式可能保有不同的資料量,並重視來源及保存完整性;這是保存方法上的參考,並非本案採用的鑑定程序或臺灣法院的法定必備格式。NIST IR 8387,第3.2節
本文沒有取得或觀看本案原始影音,所有畫面描述都來自公開判決。判決所稱的檔案存取問題,沒有交代到足以讓外部讀者診斷是哪個設備或程式出錯;音訊是否存在、能否辨識,也不能自行補寫。保留原檔,是為了讓這些問題能被查明,不是授權任何人自行調快、調慢、補畫面,再把處理後的影片當成原始紀錄。
這起仍須留意上訴進度的案件,值得記住的是法院對證據用途的區分:某個角度可以看出位置,不代表它同時能可靠呈現速度。當一段影片的時間出了問題,先弄清楚它能證明什麼、還欠缺什麼,才有辦法繼續談事故責任。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