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被列入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海外廠還能用嗎?外派的工程師呢?清單直接影響營業秘密的刑事保護與特定人員的赴陸許可。
公司從台灣對外投資的核准或備查,由經濟部依公司國外投資的規定辦理。這部分見〈赴海外設廠的台灣半導體廠:投審會的核准門檻與產創條例第22條新制〉。以下以2026年10月3日查得的台灣規範為範圍;美國、日本、德國當地的補助、許可程序與出口管制不在討論範圍。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保護的是營業秘密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3項定義,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並符合下列兩組條件之一的技術:一是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予管制;二是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這類技術須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立法院備查。
認定程序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國科會2023年4月26日發布)。國科會設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第2條),技術項目與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對外公告(第6條);技術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所管的關鍵技術,並「協助相關產業釐清適用範疇」(第10條第1項)。
行政院在2023年12月5日首次公告22項,2024年12月31日修正為32項,2026年2月13日再修正為42項,並於同日生效(行政院公告,院臺科字第1141037623號;國科會新聞稿,2023年12月5日;行政院公報,2024年12月31日)。國科會在2025年11月24日預告過新增10項、變更1項的修正草案(國科會新聞稿)。2026年版新增的是國防部主管的7至14項,以及國科會主管的25、26項;與半導體有關的技術,比對2024年版後沒有增減,只是編號順延。2026年2月13日版本中與半導體相關的技術如下。
| 編號 | 技術 | 主管機關 |
|---|---|---|
| 28 | 低溫半導體晶片電路設計與製程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 29 | 14奈米以下製程之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 | 經濟部 |
| 30 | 異質整合封裝技術-晶圓級封裝技術、矽光子整合封裝技術及其特殊必要材料與設備技術 | 經濟部 |
| 31 | 毫米波氮化鎵(GaN)功率放大器單晶微波積體電路之晶片設計技術 | 經濟部 |
| 32 | 高頻功率放大器之氮化鎵(GaN)半導體製造技術 | 經濟部 |
| 33 | 高電壓功率元件之碳化矽(SiC)半導體製造技術 | 經濟部 |
| 34 | 人工智慧運算之高效能晶片設計技術 | 經濟部 |
| 35 | 高頻寬密度小晶片互聯電路設計技術 | 經濟部 |
| 37 | 晶片安全技術 | 數位發展部 |
國家安全法第3條與第8條把清單技術的營業秘密列為刑事保護對象,分成兩種情形。第3條第1項規範的是任何人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而實施各款所列的取得、重製、使用、洩漏等侵害行為。第2項則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第8條對違反第3條第1項各款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3條第2項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這兩項罪名與營業秘密法各罪的要件、法定刑對照,列在國安法首例判決與四個罪名的整理。這類案件的第一審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
各款侵害行為有不同要件,不能全都歸結為有無授權。國科會在2023年12月5日的說明中指出,清單是為了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非法外流,不影響合法商業行為及技術交流。列入清單本身並不等於禁止海外廠使用。公司交付技術資料給海外子公司時,仍宜釐清真正的權利人、授權範圍與資料來源;投資核准及設備、技術資料的輸出管制,也各有適用條件,不能由一份內部授權取代。
東京威力科創案中的營業秘密與法人責任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在2025年12月2日的追加起訴新聞稿中,主張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及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7項的法人刑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2026年4月27日,就114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第2號及115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作成一審判決。依法院當日的判決新聞稿,被告法人是台灣的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與其日本母公司日商東京威力科創株式會社有別;法院對該法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億5,000萬元,並宣告緩刑3年。另據中央社2026年5月21日報導,東京威力公司與高檢署均未上訴,該公司部分已於2026年5月20日確定。
這件營業秘密案件並非海外設廠的核准案例,但呈現了員工執行業務與法人刑責之間的關係。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7項規定,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對法人也科罰金;法人的代表人已盡力防止犯罪發生的,則不在此限。這些責任各有適用要件,不能只看公司是否在保密文件上取得員工簽名。判決認定的事實、各罪名與法人罰金的說理,見首例判決的整理。
核心技術人員的出境許可只針對赴陸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第6款規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機構成員,進入大陸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的,同樣適用。這些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後返台,依第5項應向(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通報,條文對機關首長等特定身分另有受理機關的規定。
「一定基準」由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第2條界定,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計或已產出的研發成果,屬行政院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執行該研發的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的委託、補助或出資。因此,尚未產出成果,不代表計畫就不涉及這項管制。
依同辦法第3條、第4條,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須在清單新增或變更後3個月內辦理計畫盤點,並就涉及第2條條件的計畫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認定後,計畫執行單位提供計畫主持人及從事相關業務而得知悉技術機密的人員名單,由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列冊或變更名冊,通知移民署及當事人,並副知國科會。企業人資與法務宜一併核對計畫認定、名冊及通知,不能只以補助比例自行判斷哪些人受到管制。
這個許可只針對大陸地區。上述條文沒有要求派往美國、日本或德國的人員申請這項許可,但這不表示外派人員只受營業秘密法規範。如果經手的是清單上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前面提到的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同樣適用於意圖在外國使用的情形,違反者依第8條第2項處罰;要件仍是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在境外使用的意圖,以及第3條第1項所列的侵害行為,單純出境或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並不構成。
一般的營業秘密則回到營業秘密法。依第2條,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第13條之1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所有人利益,而以不正方法取得、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使用洩漏等行為;第13條之2再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第13條之1各款之罪的,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外國」沒有限定特定國家,與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的寫法相同。第13條之4規定對法人亦科罰金,但法人的代表人或自然人已盡力防止犯罪發生的,不在此限。
授權範圍是其中一類侵害行為的判斷要件,書面授權可以留下使用範圍的依據;資料來源、外派前後的存取權限、離職時的刪除通知與執行紀錄,也各自對應不同的判斷問題。
出口管制是另一套許可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說明,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包括「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等清單內的貨品,未經許可不得輸出(國貿署,2026年2月11日)。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出口人輸出這類貨品應先申請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為6個月。輸往美國或日本的貨品,另有主管機關得免發輸出許可證的條件,規定在同條第2項。該項只列美國與日本。德國不在其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免發條件與出口實體管理名單,見〈華為、中芯列入名單後:台灣半導體出口的許可界線〉。本文沒有逐項比對管制清單與各種製程設備、技術文件,所以不判斷特定設備或技術資料是否落入管制。
清單的「14奈米以下」與企業公布的製程名稱
清單寫的是「14奈米以下製程」,企業對外公布的卻是商業節點名稱。台積電在2023年8月宣布與Bosch、Infineon、NXP合資在德勒斯登設廠,規劃生產28/22奈米平面CMOS與16/12奈米FinFET製程(TSMC新聞稿)。這是宣布當時的規劃。不代表最新進度。其中16/12奈米FinFET是否屬於清單所稱的14奈米以下?清單沒有說明。認定辦法第10條第1項只規定,技術主管機關應協助相關產業釐清適用範疇;這一項技術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Hovering International Law Firm)的曾雋崴律師,接受半導體企業就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與外派人員的台灣法問題來信詢問。可以先把不涉及機密的概要寄到 wei@hoveringlaw.com.tw;客戶資料、製程細節與完整契約,請待確認利益衝突與保密安排後再提供。台北辦公室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台灣時間)。
法規與政府公告
- 國家安全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2022年6月8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8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2023年4月26日發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089
-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2023年4月26日發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090 ;國科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同法全文:https://law.nst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43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2026年2月13日院臺科字第1141037623號公告及總說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law.nst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94
- 修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報第30卷第246期,2024年12月31日: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6/ch01/type1/gov01/num1/images/Eg01.pdf
- 公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加強保護營業秘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聞資料,2023年12月5日: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detail/ab71317e-c22e-467a-b3a0-7515aa2bfe6e?l=CH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預告增修為42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聞資料,2025年11月24日: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detail/c3cad8e2-cf8b-4fb5-be03-0ace3e433321?l=ch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大陸委員會),2022年6月8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
- 營業秘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2020年1月15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8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2023年10月3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3
- 甚麼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2026年2月11日: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433&pid=725764
司法機關公開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第2號、115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被告陳力銘等被訴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判決新聞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6年4月27日: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534131-c9241-1.html
- 本署起訴首件法人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案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2025年12月2日:https://www.thip.moj.gov.tw/12606/914012/12690/1349105/post
新聞報導與公司公告
- 台積電遭竊密案 東京威力判賠1.5億不上訴確定,中央社,2026年5月21日: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05210058.aspx
- TSMC, Bosch, Infineon, and NXP Establish Joint Venture to Bring Advanced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o Europe,台積電,2023年8月8日:https://pr.tsmc.com/english/news/3049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並非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台灣時間)。
常見問題
- 技術列入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是否就不能用在海外廠?
- 列入清單不等於禁止海外使用。國家安全法第3條區分兩種情形:第1項是任何人為條文列舉的境外勢力,或其設立、實質控制的組織或派遣之人,實施侵害行為;第2項是任何人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實施侵害行為;兩者均須符合各款行為要件,第8條分別規定刑責。台灣對外投資是否核准或備查,依投資規範辦理;特定設備、技術資料的輸出許可與設廠所在地法規,仍須分別判斷。技術是否落入清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10條要求技術主管機關協助釐清。
- 派工程師到海外廠,需要像赴中國大陸一樣申請許可嗎?
- 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第6款的許可只適用於進入大陸地區,對象是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以及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的人員。本文查到的條文沒有針對赴美、日、德的類似許可。不過沒有許可程序,不代表沒有刑責:涉及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時,意圖在外國使用而以不正方法取得、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等,仍可能落入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與第8條第2項;一般營業秘密則有營業秘密法的刑事責任。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