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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中芯列入名單後:台灣半導體出口的許可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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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虛構示意圖,非真實公司的產品、設施或人物,也不呈現任何實際交易。

國際貿易署在2025年6月10日擴大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新增601個實體,包括華為、中芯等企業。該署6月15日的新聞稿說明,國內廠商出口予名單中的受管制實體,須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未經許可,海關不予放行。這項要求會直接影響台灣供應商能否依原訂交期出貨,但不能僅由列名推論個別企業已有犯罪判決。國際貿易署2025年6月15日新聞稿

國貿署於2026年6月9日公告新增265個實體、移除13個實體,因此2025年的601個是當次新增數量,不能當作現行名單總數。設備、材料或IC設計業者在2026年10月安排交易時,需要比對當時的名單、貨品與實際用途;去年建檔時沒有列名,不代表這次出貨仍可沿用相同結論。國際貿易署2026年6月9日新聞稿

清單管貨品,實體名單管交易對象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通常簡稱SHTC,範圍並不限於先進製程晶片。國貿署2026年2月11日更新的說明,將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一般軍用貨品,以及輸往特定地區的敏感貨品等清單納入;軍商兩用清單又涵蓋電子、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電腦等類別。判斷一項設備或材料是否列管,須回到相應清單的技術條件,不能只看產品名稱有沒有「半導體」。國際貿易署「甚麼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同一份官方說明也涵蓋清單外貨品:如果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可能涉及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仍可能受管制,並明列交易對象屬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等異常交易情形。因此,「規格沒有達到清單門檻」只能回答貨品分類的一部分,不能排除交易對象或用途所帶來的許可要求。國際貿易署SHTC範圍說明

台灣法上的起點是《貿易法》第13條。該條要求SHTC未經許可不得輸出,也要求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依此設計企業流程時,工程端可以負責說明貨品性能,業務端蒐集買主及使用場所資料,再由出口管理人員核對適用規定;只取得其中一方的答案,還不足以決定放行。《貿易法》第13條

截至2026年10月4日本次查核,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列《貿易法》修正日期為2019年12月25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則為2023年10月31日。實體名單的後續增刪與母法修正是不同層次,不能因法律修正日期較早,就把較新的名單公告排除在交易審查之外。《貿易法》全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全文

發票上的買主,未必就是最後使用設備的人

國貿署提供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篩選工具。企業查詢時,可以將交易對象的完整名稱與其他辨識資料一併核對,並保存查詢日期及結果。這是查證工作的起點;系統沒有比中某個輸入字串,並不能回答誰實際使用貨品,或這筆交易是否有其他管制原因。

以下是假設情境,與任何真實公司無關:一家台灣設備商接到海外代理商訂單,合約與匯款都由代理商處理,安裝通知卻寫著另一家工廠。代理商聲稱只是代購,設備商便需要釐清工廠所屬法人、設備用途與使用地點,再核對名單及許可要求。若只把代理商填成最終使用人,文件就可能無法如實反映交易安排。這項分析來自第13條的用途及最終使用人申報要求,不表示代理交易本身違法。《貿易法》第13條第1項

在前述假設中,若交貨前又收到改送另一廠區的通知,出口管理人員需要知道變更的是地址、收貨人,還是實際使用設備的法人。管理辦法第19條要求依許可證核准內容輸出,並規定在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的方式;業務往來中的一封改址郵件,不能自行改寫主管機關核准的內容。管理辦法第19條

較實用的內部分工,是讓業務在訂單上記錄買主、收貨人及最終使用人的不同角色,工程人員記錄設備將在哪裡安裝、做什麼工作,法遵人員再處理同名、別名或資料不一致的疑問。這些是依申報義務提出的作業建議,不是要求每家企業採用同一張表,也不是憑企業自行查證就可免除申請許可。

許可文件中的規格、用途與有效期限

管理辦法第16條列出的申請資料,包括許可證申請書、相關交易文件,以及進口國政府核發的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由外國進口人、最終使用人出具的最終用途保證書等。條文提供的是不同文件途徑,並非每一筆都要把所有種類全部備齊;用途與最終使用人則必須據實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對設備商而言,內部審查資料可把型號、配置與預定用途連在一起;材料商則可保留成分、純度或其他影響分類的規格依據。這裡沒有一個可套用所有產品的數字門檻,實際需要哪些參數,取決於待比對的管制條目。用同系列舊型號的分類結論處理改版產品,容易漏掉已變更的技術條件。

IC設計業者也可以把交付內容拆開描述:實體晶片、軟體與技術資料不宜只合稱「專案成果」。這是為了讓審查人員知道究竟交付什麼,再分別比對管制範圍;不是說所有設計檔、技術交流或遠端服務都一律需要同一種台灣輸出許可。涉及美國來源軟體或技術時,還會有下文所述的EAR適用問題。國貿署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管制說明、美國商務部工業暨安全局(BIS)貨品分類說明

第16條另要求,在相關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的有效期限內提出許可申請;文件沒有記載有效期限時,應自所載核發日或出具保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採購案延期後,企業需核對原文件日期,而不能只確認檔案仍在資料夾裡。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

維修、測試與小額出貨,各有適用條件

設備沒有出售,仍可能發生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對輸往非管制地區、暫時輸出且將再輸入的展覽品、維修品、測試品及退換品,規定另一組申請文件要求,但仍須申請輸出許可。出口人並應在核准期限內,檢附進口證明文件辦理銷案。是否收款、是否只是「借出去測試」,都不能單獨決定免不免申請。管理辦法第18條

小額貨品有兩項容易混淆的規定。截至2026年10月4日查閱的條文,差異如下:

適用情形條文效果與限制
輸往非管制地區,同一出口管制貨品輸出金額低於新臺幣15萬元第18條規定仍應申請許可,依其列出的文件要求辦理。
輸往美國或日本,同一出口管制貨品離岸價格低於新臺幣30萬元第15條另要求出口人查證國外交易對象不在我國實體管理名單,且非主管機關告知的特定對象,主管機關才得免發許可證。

資料: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5條另列經貿易署認定的內部管控出口人途徑,亦須符合該項的目的地及交易對象條件;上述金額不能改寫成適用全球的小額免許可門檻。

如果原本從外國進口的SHTC要再出口,第17條還要求:原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先取得同意時,應檢附該國核准再出口的證明文件。經認定的內部管控出口人申請三年期許可,有免附部分文件的規定,但仍須逐筆保存供查核。免於隨申請檢附,與不必取得文件,是不同的事。管理辦法第17條

台灣許可與美國EAR,分別回答不同問題

台灣企業取得SHTC輸出許可後,若交易涉及美國出口管理規則(EAR),仍需另行判斷美方規定。以下僅依2026年10月4日查閱的官方資料說明一般架構,不對個別晶片、設備或客戶作美國法上的可出口結論。

EAR的適用並非只看貨物是否從美國出發。第734.3節涵蓋美國境內及美國原產物項,也在特定條件下涵蓋含美國受管制內容、或符合外國直接產品規則的外國製造產品,另有排除適用規定。因此,「在台灣製造」本身不足以排除EAR;相反地,使用過美國工具,也不能省略各項要件而直接認定所有產出都受管制。EAR第734.3節

外國直接產品規則的具體條件,須依所涉規則分別核對。例如第734.9節的實體名單相關規則,同時涉及產品範圍與最終使用人範圍。對台灣IC設計或設備業者而言,供應商提供的技術、軟體來源與分類資料,是進一步分析的材料;不能只憑一張原產地證明取代這項判斷。EAR第734.9節

EAR99也不等於不受EAR管制。BIS說明,物項已受EAR管轄、但未歸入商務管制清單的出口管制分類號碼(ECCN)時,才使用EAR99分類;特定目的地、最終用途或使用人仍可能觸發許可要求。BIS對實體名單的說明也指出,限制可能涉及買主、收貨人等交易參與者,而非只限最後使用貨品的人。因此,美方分類聲明不能代替台灣許可,台灣名單沒有查到某個對象,也不能代替美方審查。BIS貨品分類說明、BIS最終用途與使用人管制說明

刑責與行政處分,不能只用「有沒有列名」判斷

《貿易法》第27條對未經許可將SHTC輸往管制地區等列舉情形,規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條文另包括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輸入前擅自轉往管制地區,以及輸入後擅改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仍須核對具體行為及法定要件,不能把任何名單比中結果直接寫成刑事責任。《貿易法》第27條第1項

輸往非管制地區也不是沒有處分風險。第27條之2對未經許可將SHTC輸往管制地區以外等情形,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停止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這裡的「管制地區」與「受管制實體」是不同判斷,不能把所有列名企業所在地直接當成同一種法定管制地區。《貿易法》第27條之2

第27條第2項並規定,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等因執行業務犯罪時,除處罰行為人,也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該條罰金。這並非每一位經手工程師都當然有罪;它說明企業不能把法遵責任簡化成「報關行會處理」,而不交付實際用途、技術規格或交易對象的完整資料。《貿易法》第27條第2項

規格改版與售後支援,如何接回原交易資料?

一個可供企業採用的做法,是把分類依據、名單查詢結果、最終用途文件、許可內容及出貨紀錄連到同一訂單。工程部門改版、業務更換交貨對象,或售後人員收到不同使用場所的需求時,都能找出原判斷所依據的資料,再決定是否需重新審查。這是依前述規定提出的管理安排,不是另創一項所有企業均須使用特定系統的義務。

合約也可配合這些可能的變動,約定由誰提供最終用途資料、資料不完整時如何處理交期,以及必要許可未取得時的履約安排。是否構成遲延或得否終止,須看具體契約與適用法律;不能假設合約只要寫上「遵守出口管制」,就已處理所有付款、交期與退貨爭議。

人資與訓練部門可以按職務安排教育:採購及業務辨識交易主體,工程人員說明規格與技術資料的交付範圍,物流端核對實際出貨與許可內容。工程師若發現實際用途或交付對象與核准資料不符,需要一個能提出疑問、暫緩交付並交由權責人員判斷的管道,避免在資料尚未釐清時自行放行。

文件保存則有明確法定年限。管理辦法第21條要求SHTC輸出入相關文件或資料保存五年,主管機關因管理需要要求提供貨品及後續流向資料時,出進口人不得拒絕。保存的價值在於重現當時的判斷:用了哪一版規格、查了哪些對象、取得何種用途文件,以及貨品最後依什麼許可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

若企業需要釐清個別交易的台灣許可、最終用途文件或供貨契約安排,可先將不含機密的交易概要寄給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辦公室: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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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以下資料均於2026年10月4日(韓國標準時間,UTC+9)開啟查核;名單與技術管制條件仍須依實際交易時適用的公告核對。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代替個案法律意見;美國法部分僅作制度概述。法規與資料查核日:2026年10月4日(韓國標準時間,UTC+9)。

常見問題

貨品沒有列在SHTC清單,出口給列名企業還需要許可嗎?
不能只憑貨品未列清單就出貨。國際貿易署說明,SHTC亦涵蓋因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而受管制的清單外貨品;出口予我國實體管理名單中受管制實體,應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設備送到海外維修後會運回台灣,可以免申請嗎?
維修用途本身不是全面豁免。屬SHTC且輸往非管制地區、暫時輸出後將再輸入的維修品,管理辦法第18條仍要求申請許可,並在核准期限內憑進口證明辦理銷案;另有免發許可證規定者,須分別符合其條件。
供應商提供EAR99聲明,能代替台灣的出口許可嗎?
不能。EAR99是美國EAR下的分類,並非台灣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EAR99貨品也可能因最終使用人、用途或目的地而需要美方許可,仍須分別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