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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企業聘外籍工程師:聘僱許可、就業金卡與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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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虛構辦公場景示意圖,並非實際企業、工作場所或證件照片。

外籍工程師收到錄取通知,不等於下週就能進廠測試機台。公司得先查明他將依哪一種工作權在台任職:通常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若本人持有有效就業金卡,工作許可已包含在卡內。護照、入境資格與勞動契約各有用途,不能代替工作權文件。《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48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

截至2026年10月4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現行文本係2025年9月24日修正。法律區分得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以及具有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定特殊專長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製程、設備、封裝測試或研發部門使用的「工程師」職稱,本身不會把受聘者變成特定專業人才;申請途徑取決於實際工作、個人資格與許可類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及修正日期

製造業工作,看的是實際職務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容許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第48條原則上要求雇主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也以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為專業工作的通常途徑,另有法定例外。半導體公司不能只在契約上寫「engineer」,就把任何工作放入這一類。《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48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

適用第46條第1項第1款的審查標準將「製造業」列為工作類別,並在第34條列出研究、研發、分析、設計、測試、檢驗、品質管控、維修、機具安裝及技術指導等工作內容。晶圓製造、設備或材料企業應把預定職務對到具體工作內容;若職務混合例行產線作業與研發、維修,應依實際工作判斷申請類別,不能只按公司登記的產業名稱處理。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34條

公司申請的許可也不能借給另一家公司使用。《就業服務法》第57條禁止雇主聘僱許可失效、未經許可或由他人申請聘僱的外國人,也禁止指派受聘者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集團內的晶圓廠、封測子公司與設備供應商即使合作緊密,聘僱主體和實際提供勞務的對象仍須核對。工程師換部門、支援另一法人或改做不同工作時,HR應先比對原許可內容與新安排。《就業服務法》第57條

2025年修法放寬工作經驗,沒有省略許可

一般審查標準第5條列有多種個人資格。其中一種是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或相關系所學士學位加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另有跨國企業指派及具特殊表現等途徑。2025年修正後的專法第6條規定,取得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工作時,除執業資格、執業方式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等條件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免除的是工作經驗門檻,並非自動取得工作許可。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6條

「世界前一千五百名」也不是由企業任意選一份當年榜單計算;條文明定以教育部公告為準。申請時須把畢業證明、學校是否在公告範圍、擬任工作的專業內容分開核對。曾在台就學的僑外生還可能涉及其他工作許可或免許可規定,不能把第6條當作所有畢業生的共同答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6條、第12條

對雇主而言,個人學歷合格只是審查的一部分。審查標準第36條也要求聘僱製造業專業人員的雇主符合其列舉條件之一。本國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營業額達1,000萬元、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擇一符合即可。設立一年以上者,可用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平均進出口實績達美金100萬元,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等條文列出的途徑。這些門檻是選擇關係;經核准設立的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及專案認定也有獨立途徑。新設的設備或材料公司尤其需要先確認自己適用哪一款,再準備相應證明。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

勞動部製造業工作許可頁列有申請書、受聘者身分與資格文件、載明職稱或工作內容、薪資、聘僱期間且經雙方簽章的契約,以及公司登記與營運證明等資料。審查標準第8條另要求,從事該標準第4條工作的外國人,其薪資或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數額;這與前述所得稅優惠的300萬元年度門檻是不同規定。勞動部「A13.製造業」應備文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

勞動部製造業頁的部分資格說明仍沿用較早的工作經驗文字;2026年的申請應以現行專法第6條及當時受理機關要求核對,不宜直接照抄舊頁的免經驗條件。契約中的「製程開發」若在申請書寫成「設備維修」,實際入職後又安排其他工作,文件彼此矛盾會使許可範圍難以判斷。勞動部「A13.製造業」應備文件、現行專法第6條

就業金卡隨人,不隨聘僱公司

另一條路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本人提出。專法第9條讓符合資格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就業金卡,將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合在一張卡內;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延期。金卡是個人工作許可,持有人在有效期間可就職或轉換雇主,公司通常不必再為同一受僱工作申請一張以公司為主體的聘僱許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台灣就業金卡「台灣就業金卡是什麼?」

金卡的資格審查與公司有沒有缺額是兩回事。法律要求符合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定的特殊專長;官方就業金卡網站按領域列出條件,科技領域亦有自己的證明要求。企業與候選人可以整理個人資歷、具體成果及符合申請項目的文件,但不能僅憑在半導體公司任職,就推定會獲核卡。談定到職日以前,應確認本人申請的是哪個領域、審查資料是否齊備,以及卡片是否已核發且涵蓋預定到職期間。《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9條、台灣就業金卡科技領域資格頁

公司申請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又與就業金卡不同。前者仍由雇主為專業工作提出,專法第8條給予最長五年的聘僱許可期間;後者由本人申請,期間及工作流動方式依第9條處理。招募文件若把「特定專業人才」「就業金卡」與「一般聘僱許可」混用,後續的人事、居留及稅務文件便容易對不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8條、第9條

超過三百萬元的部分,才談半數免計

就業金卡不附送所得稅減免。現行專法第22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台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於各該居留滿183日的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這不是「全部薪水減半課稅」,也不是每張金卡都可連續選五個符合資格的年度。規定亦涉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得的計算,須按個人的實際資料判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4條

財政部於2026年3月2日修正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分別規定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及就業金卡者的申請條件。兩種途徑都須具經認定的特殊專長、因工作首次獲准在台居留,並從事與該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依外特專聘僱許可申請者,在受聘從事專業工作前五年內;依金卡申請者,在金卡核發前五年內,均須在台未設戶籍且非《所得稅法》規定的境內居住個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2、3條

依專法第7條、第12條或第31條第1項免申請工作許可的人員,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特殊專長並取得證明,且符合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條件,也可申請。免工作許可不等於免除租稅要件;曾因就學而居留者另有條文明定的判斷方式,不能僅憑舊居留證推斷有無資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第12條、第31條

五年的起點是首次同時符合居留天數及薪資門檻的課稅年度,不因晚一年申請而後移。換雇主後,若在該期間內仍從事符合特殊專長的專業工作,辦法容許繼續適用;薪資由境內外不同雇主給付時,辦法計入的是依法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相關薪資所得。企業的人資與薪資部門應把赴台日期、聘僱契約、金卡或許可核發日期、各年度薪資資料留在同一時間軸,交由申請人及其稅務申報人核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4條

辦法第5條原則上要求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以規定格式及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未於期限內依規定申請,不得適用。若因條文明定的許可先後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未能在一般期限內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另有自取得文件起一個月內申請的規定。第3條第4項處理的是先申請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同時或之後另申請其他工作許可,卻先取得後者的情形。待外特專許可或金卡核發,若依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才可依該項規定視為自取得其他許可之日起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人資應保留兩類許可的申請與核發日期、契約及工作內容紀錄;事後才申請金卡,不會使過往薪資一律可追溯減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5條

人資紀錄還要接上居留與退休金

雇主申請的工作許可、本人持有的金卡,以及普通外僑居留證,各自回答不同問題。金卡已合併居留證件;走雇主聘僱許可的外國專業人才,符合法定情形時可另向移民署申請居留。企業安排到職、進入廠區及赴海外出差再入境時,應分別核對工作權和居留文件的有效期間,尤其不要把尚在申請中的文件當成已核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第16條

2025年修法也改變了雇主的退休金作業。依2026年1月1日施行的專法第24條,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勞動部說明,2026年1月1日起新到職者,自到職日起適用新制,不必等到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勞動部退休金制度問答Q2

2026年1月1日施行前已受僱、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且施行前尚未適用新制、也未依法表明續用舊制者,得於2026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續用舊制。這類具有選擇權的人員若屆期未表明,雇主原應於7月15日前向勞保局申報提繳新制退休金。施行前已適用新制,或已依法表明續用舊制者,維持原制度,不重新選擇。專法第24條第1、4、5項、勞動部問答Q3至Q5

施行前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舊規定的選擇期間在施行時尚未屆滿且仍未表明者,第24條第6項另給予至2026年6月30日的表明期間;屆期仍未表明,雇主應溯自其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日起提繳。2026年10月檢視既有人員時,須核對當時的書面選擇、適用的永久居留日期及實際提繳紀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勞動部退休金制度常見問答

招募時把「做什麼工作、由哪個法人聘僱、在哪些場所提供勞務」寫清楚,能讓許可申請與實際工作相互核對。技術履歷與聘僱資料也應只蒐集審查所需的內容;涉及前雇主機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職務,另有不同的風險判斷,不能拿工作許可當成技術資料可自由使用的證明。相關界線可參看工程師跳槽與營業秘密的判決分析。《就業服務法》第57條

若企業需釐清個別工程師的聘僱主體、工作許可或金卡與薪資申報的銜接,可先將不含機密技術資料的職務概況寄給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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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以下資料均於2026年10月4日(臺灣時間)查核。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代替個案法律或稅務意見。法規及官方資料查核日:2026年10月4日(臺灣時間)。

常見問題

持有效就業金卡的工程師到職,公司還要申請聘僱許可嗎?
就業金卡本身包含個人工作許可,持卡人在有效期間內可就職及轉換工作,公司通常無須再為同一工作申請雇主聘僱許可。公司仍須確認金卡效期及辦理適用的勞動、薪資與退休金事項。
取得碩士學位或前一千五百名大學學士學位,就能直接在台灣上班嗎?
不能只憑學位開始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6條免除符合條件者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工作的一定期間工作經驗要求;除另有免許可依據外,雇主仍須取得聘僱許可。
就業金卡持有人都能享有薪資所得減半課稅嗎?
不能。第22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要求特殊專長、相關專業工作、首次因工作核准居留等條件;適用年度還須在台居留滿183日、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並依規定申請。免計入的是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不是全部薪資的一半。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