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光照入居家休息角落,空著的布面扶手椅扶手上搭著摺好的針織毯,椅旁靠著一支木製手杖,圓形木邊桌上擺著一杯水與一盆綠色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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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照顧能請求車禍看護費嗎?先分清照護需求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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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的虛構居家休養情境示意圖,非真實個案紀錄,與文中判決無關。

01 / 8 · 評估需要哪些協助休養、不能工作與需要看護,是不同問題。 請醫師依病況評估協助事項與期間。
家屬照護的需要、時段與費用資料這段80秒影片呈現醫療評估、日常協助、夜間照顧、交班時間與費用資料,說明看護費需要核對的事實。AI生成的獨立假想人物與居家照護場景,非本文判決或真實病況的重建。影像不能證明照護的必要性、期間、實際付款或賠償金額;各項請求仍須依實際事證判斷。

車禍後,媽媽每天扶你下床、幫忙洗澡,晚上還得起來陪你上廁所;家人沒有收錢,也開不出看護收據,這段照顧就不能求償嗎?

傷者可以主張看護費,但仍須成立賠償責任,並說清楚:受傷後有哪些事情需要別人協助、實際由誰照顧,以及哪些日期、時段有這些需要。沒有付款,不代表照護沒有價值;家人陪在身邊,也不表示所有陪伴時間都能計入看護費。

家人沒有收費,仍可能有看護費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的賠償基礎;第193條第1項則規定,身體或健康遭不法侵害,因此增加生活上的需要,可以請求賠償。車禍造成的必要看護,就是在這個架構下判斷。高院判決也指出,親屬無償提供照顧,仍可能使傷者受有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不能因家人願意付出,就讓加害人免負這部分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45號,2020年8月25日,事實及理由五㈡⒉〕

高院這件案件中,傷者主張需要全日專人照顧37日,其中住院7日每天支付新臺幣2,400元,出院後30日由親屬照顧。判決引用雙和醫院兩份函文,並記載對方不爭執,因此採信這些事實。爭議在於,對方認為家人不是專業看護,出院後應降為每天2,200元。

法院沒有接受這個減價理由。法院認為,該案親屬投入的時間、心力,客觀上不亞於專業看護,且請求的每日2,400元符合該案認定的一般市場行情,因此准許2,400元乘以37日,共88,800元看護費。這是看護費單一項目的金額,並非整件事故的賠償總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45號,2020年8月25日,事實及理由五㈡⒉〕

這個結果並不表示,家人照顧一律可以按每日2,400元請求。醫院函文雖提到前一至二個月需要專人全日照顧,但傷者請求並經法院准許的是37日;不能把這個結果解讀成法院將兩個月刪減為37日。判決另外認定的510日不能工作損失,屬於工作收入的問題,不能拿來當成510日看護需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45號,2020年8月25日,事實及理由四㈣、五㈡⒉至⒊〕

「需要休養」「不能工作」「需要有人照顧」,各自回答不同的問題。醫師建議休養,未必表示吃飯、洗澡或移動都需要協助;無法回去做負重工作,也未必需要全天看護。反過來,一個人已經能走路,甚至能完成部分日常活動,也可能仍需要旁人監看安全、適時提醒。

從加護病房到復健病房,照護需求會改變

臺中地院另一件案件,則對加護病房與住院復健期間作了不同判斷。傷者因腦部受傷接受手術及住院治療,在第二審曾主張家人在加護病房期間於醫院24小時輪流待命,應比照看護支出。判決也記載,傷者在準備程序表示不請求2021年4月5日至4月26日這段期間的看護費,法院將此列為不爭執事項。因此,不能將其原先涵蓋這段期間的請求,當成法院最後准許的範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2號,2024年5月3日,事實及理由壹、二、肆、一㈥及伍、三㈡〕

法院在理由中也認為,該案加護病房期間僅能由專責醫療人員照護,無從另聘看護或由家人照顧,對方抗辯該期間沒有看護費支出有據;再加上傷者表示不請求,因此予以扣除。這項判斷有其具體照護背景,不宜只憑這段理由,推論所有加護病房案件都一律排除家屬照護的評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2號,2024年5月3日,事實及理由伍、三㈡〕

至於後續復健,對方質疑傷者只是住院復健,沒有他人照顧的必要。但醫療資料顯示,傷者從初期無法獨立步行,逐漸進步到可以自行走路;即使日常活動大多能自行完成,仍需要看護在旁維護安全並適時提醒。法院因此認定,這段期間仍有看護必要。在該案中,能否走路只是考量之一,法院也將醫療資料記載的安全監督需求納入判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2號,2024年5月3日,事實及理由伍、三㈡〕

法院計算時,扣除2021年4月5日至4月26日,認定4月27日至5月9日首尾合計13日,每日2,000元,共26,000元;另加5月10日至7月29日已有支出證明的看護費192,000元,看護費小計為218,000元。這不是判決的賠償總額,也不宜拿192,000元反推一個通用日薪。此案的2,000元與前案的2,400元,都是各案認定的金額,並非全國統一或現行行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2號,2024年5月3日,事實及理由伍、三㈡〕

全日、半日與家人接手的時段,分開記錄

以下是依照護需求整理資料的建議,不是兩件判決列出的必備文件。準備求償時,可以先按照照護方式改變的時間分段,不要只寫「住院三個月,全程家人照顧」。可以用一張表,把每段期間需要證明的事情分開:

階段建議記錄的內容可整理的資料
急性治療、加護病房誰實際提供照護,家屬是待命、探視或協助哪些事項病歷、護理紀錄、院方說明
一般病房、住院復健移動、盥洗、進食或安全監督需求,照護者與起訖時間醫療資料、看護收據、家屬輪班紀錄
出院返家哪些活動仍需協助,白天與夜間需求何時減少回診資料、逐日照護紀錄、交接訊息

全日或半日照護,也要放回實際生活判斷。若主張全日,宜交代白天之外,夜間是否仍有移位、如廁或安全監督的需要。若只有特定時段需要協助,就記明開始與結束時間、協助內容及頻率。「半日」不能只留下名稱,金額也不宜未經說明就把另一案件的全日費用除以二。

要說明單價,可以整理與照護發生的時地、工時及服務內容相近的報價或支出資料。家人無償照顧沒有收據,就如實提出照護紀錄與金額依據,不必為了求償補作不存在的付款。

付費看護與家人接手的交界,尤其需要核對。例如付費看護做到某日下午,家人從傍晚開始,就把交接時間寫清楚。同一天出現兩位照護者,不一定是重複。整理金額時,宜先核對是否把同一時段、同一需求重複列入;若確實需要兩人同時協助,便具體說明原因。家人輪流照顧,也宜呈現接班關係,不宜只按人數累加全天費用。這些是避免重複計算的整理建議,兩件判決並未直接處理半日或交班重疊的爭議。

醫療資料與照護紀錄,要能互相核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一般原則,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因此,家屬照護紀錄最好能交代「日期、時段、照護者、協助事項」,並與病歷、回診紀錄或其他資料相互對照。請假紀錄可以協助說明家人何時投入照顧,但請了幾天假,本身還不能完整證明傷者需要幾天全日看護。〔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診斷證明書也不是一張就能決定結果的文件。回診時,可以向醫師具體描述目前哪些事情做不到、哪些動作有安全疑慮,請醫師依病況評估協助需求與期間。重點是把醫療判斷說明清楚,不是要求一定寫上某句固定用語。法院仍須綜合全部證據判斷;即使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酌定金額,也必須先證明確實受有損害,且金額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並非沒有照護證據就能直接請法院估價。〔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家人為了照顧而少領的薪水,也不要直接當成傷者看護費的計算標準。高院以該案的一般市場看護行情評價家屬照護,臺中案也依看護費用審查請求,兩案都沒有以照顧者原本的薪資作基準。整理自己的請求時,仍要說明必要照護的合理價值。家屬是否另有可主張的損害,仍須依具體事實與法律依據判斷,不能只憑這兩件判決概括肯定或否定。

準備求償前,先拿出月曆,標上住院、轉院、出院、聘請看護與家人接手的日期,再補上每天真正需要的協助。把收據、醫療資料與照護紀錄放到對應時段,缺少哪一段說明就會更清楚。

本文依官方公開資料撰寫,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查閱日:2026年10月2日。上述兩件二審判決末尾均載明不得上訴;本文未另取得確定證明書或查核非常救濟程序。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