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能不能在台灣買房?要過三關:國籍有沒有互惠、土地是哪一種、用誰的名字買。先看國籍。內政部的互惠國家一覽表裡,「完全平等互惠」第1號是韓國,第2號是日本(110年5月版,臺北市地政局截至2026年10月仍公布在網站上的版本)。
美國人要看是哪一州
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以我國人民在該國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同一份表裡,美國是一州一州列的。41州和華盛頓特區列在完全平等互惠;南卡羅萊納、明尼蘇達等8州附有條件,多半是面積上限或排除農地;奧克拉荷馬州列在非平等互惠。
國籍過了,再看土地。第17條列了林地、漁地、水源地等七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繼承取得另依同條第2項處理。住宅和辦公場所屬於第19條允許的用途,但目的限於自用、投資或公益,面積和地點還受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所定的限制。
預售屋換約,2023年7月1日起受限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自2023年7月1日施行(法規沿革)。預售屋,以及已領使用執照、還沒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新建成屋,買方簽約後不得把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也不能刊登讓與或轉售的廣告。
條文留了兩種例外。一是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的讓與。二是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情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這條路全國每兩年以一戶(棟)為限。
用公司名義買,辦公室和住宅分開看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7條規定,投資人所投資的事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和本國人經營的事業相同。台灣公司用自己的名字買辦公室,是從這一條出發。
住宅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原則上要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許可文件有效期限一年;登記完畢後五年內,除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等情形外,不得移轉。是否供住宅使用,看登記謄本或執照上的建物用途有沒有「住」或「住宅」字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2條)。擺一張辦公桌,謄本上的字不會變。
登記與稅
契約簽了,房子就到手了嗎?還沒。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外國人要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再由地方政府核准(土地法第20條、臺北市地政局說明)。
以下數字以2026年10月為準。買賣契稅由買方繳,稅率是契價的6%。契價是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又免徵契稅,所以一般公寓大廈是拿建物的標準價格乘6%,不是拿成交價去乘(契稅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3條)。
將來賣房,稅率看稅務居住者身分。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沒有住所但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是居住者(所得稅法第7條)。個人非居住者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持有2年以內稅率45%,超過2年35%(第4條之4、第14條之4)。稅率乘的是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售價全額並非稅基。土地增值稅另外課,買賣時由原所有權人繳(土地稅法第5條、第28條)。算法見房地稅負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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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的官方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土地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 內政部「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110年5月版:公布於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外籍及大陸地區人士取得或移轉土地權利專區」(資料更新115年6月8日),申請窗口亦見該頁
-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79條之1、法規沿革(行政院112年6月9日令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2條、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2條
-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7條
- 民法第758條
- 契稅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3條
-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7條、第14條之4
- 土地稅法:第5條、第28條
資料查證日:2026年10月6日
本文依2026年10月6日查證的台灣法規與官方資料撰寫,屬一般資訊,不是針對個別交易的法律或稅務意見。
常見問題
- 韓國、日本、美國人都能在台灣買房嗎?
- 先看國籍。韓國、日本列在內政部「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110年5月版)的完全平等互惠國家。美國是按州列的:41州和華盛頓特區屬完全平等互惠,南卡羅萊納等8州附條件,奧克拉荷馬州列為非平等互惠。國籍過關後,還有土地法第17條的土地種類限制、第19條的目的、用途與面積地點限制,以及第20條的地方政府核准。
- 拿外國護照賣房,就一定適用非居住者稅率嗎?
- 不一定。稅率看的是所得稅法第7條的居住者身分: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沒有住所但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是居住者。個人非居住者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截至2026年10月,持有2年以內稅率45%、超過2年35%(第4條之4、第14條之4)。稅率乘的是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不是售價全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