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適用哪一國法律?土地要怎麼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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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適用哪一國法律?土地要怎麼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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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母親長年住在國外,在台北留有一間小公寓,過世後,你和兄弟姊妹都不是台灣國民。最先碰到的問題通常有兩個:這間公寓要依哪一國的法律決定誰能繼承?外國人又能不能持有台灣的不動產?

這兩個問題不同。前者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處理,後者由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規範。此外,還須處理遺產稅;稅務程序尚未辦妥,地政事務所不會辦理登記。

至於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3個月內的拋棄繼承、6個月內的遺產稅申報等基本程序,已在台灣繼承與親權說明過。台灣的親屬若同為繼承人,也可藉本文了解國外共同繼承人在文件與時程上須配合之處。

適用哪一國的繼承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若過世的人只有外國國籍,即使遺產是台北的公寓,原則上仍由該國繼承法決定誰是繼承人、應繼分多少。

第58條有但書: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所以如果被繼承人有台灣籍配偶或子女,不能只看外國法就認定繼承人是誰。

還有兩項規則可能改變結果。被繼承人有多重國籍時,依同法第2條,以與其關係最切的國籍之法律為本國法。另依第6條,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前段規定適用其他法律,但書才涉及反致。所以第一步是確認被繼承人的國籍,以及該國法律本身的規定,包括有沒有遺囑指定準據法。

外國人繼承的土地有限制嗎?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予外國人。第2項把因繼承取得的情形排除在外,但必須在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給中華民國國民;逾期未出售,由地政(土地行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公開標售。市區一般住宅通常不屬於這幾類,但如果遺產中有鄉間土地或林地,應先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確認是否屬於第17條第1項各款土地。

土地法第18條還有互惠原則: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在該國享有同樣權利者為限。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的地政問答指出,繼承台灣不動產同樣適用互惠原則,並請民眾查詢內政部提供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確認。該表會更新,辦理登記時應以最新版本為準,避免沿用舊資料。

辦理繼承登記前,須先處理遺產稅嗎?

是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但有稽徵機關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時,不在此限。第42條則要求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被繼承人是外國人時,台灣遺產稅的課徵範圍,以及要向哪裡、何時申報,另見外國籍被繼承人的台灣遺產稅。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列出繼承登記的應附文件,包括載有死亡事實的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文件,以及有拋棄繼承時法院的備查證明等。外國籍繼承人沒有台灣戶籍,須以國外的身分與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替。哪些文件可供替代、須以何種形式提出,宜先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確認,再申請相關文件。同規則第33條與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的申請期間為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土地法第73條並規定逾期申請登記者,可處以登記費倍數計算的罰鍰。所以遺產稅程序與登記時程要一起安排。

如果部分繼承人無法一起申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可由其中一人為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國外的繼承人怎麼簽署、寄送文件?

住在國外的繼承人不必親自回台灣辦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7款,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土地登記,其委託書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本人可以不親自到場。駐外館處的文件驗證,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辦理。

在國外作成的文件,原則上向文件作成地所屬的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驗證(文件證明條例第10條);若有免除重複驗證的國際書面協定,該國政府指定機關的驗證,與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具有相同效力(第15條之1)。本文引用的資料並未說明海牙認證可以代替這項驗證,親屬證明文件或委託書需要哪一種認證,請向駐外館處及地政事務所確認。是否另需中文譯本、譯本要由誰認證,也要依地政事務所與國稅局(稽徵機關)的要求辦理。先向台灣的受理機關確認文件要求,再到國外申請,可避免重複申請。

諮詢聯絡方式

若要向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諮詢,請先簡要寫明被繼承人的國籍與死亡日期、各繼承人的國籍與居住地、台灣不動產的地址或地號、有無遺囑,以及是否已開始申報遺產稅。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等敏感資料,事務所會告知傳送方式。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結論仍須依實際文件判斷。

電子郵件:wei@hoveringlaw.com.tw 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9月29日

常見問題

外國籍的父親在台北留下一間公寓,繼承一定適用台灣民法嗎?
不一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若父親只有外國國籍,原則上以該國繼承法為準。但有一項但書: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所以要一併確認繼承人中是否有台灣國民。
外國人可以繼承台灣的土地嗎?
外國人可以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但有兩項限制。依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繼承人的本國須同樣承認中華民國國民享有相同權利;若是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列舉的林地、漁地等土地,須在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給中華民國國民。
辦理繼承登記前,須先處理遺產稅嗎?
是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與第42條,未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等文件,地政機關不會辦理移轉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也把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文件列為繼承登記應附的文件。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