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籍家人在台灣過世:繼承看韓國法,遺產稅只課台灣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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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籍家人在台灣過世:繼承看韓國法,遺產稅只課台灣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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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先生是韓國籍,來台工作十多年,和台灣籍的太太住在高雄,兩人沒有子女,先生的父母住在釜山。先生在高雄過世,留下台灣的銀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和一間登記在他名下的房子。

誰是繼承人、應繼分多少,原則上依韓國法,不是台灣民法。台灣的遺產稅只課他在台灣境內的財產,但配偶扣除額用不上,而且要向臺北國稅局申報,不是高雄國稅局。

繼承人是誰,原則上依韓國民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先生只有韓國國籍的話,不論在台灣住了多久、財產是不是都在台灣,原則上由韓國民法決定繼承人與應繼分。韓國國際私法第77條第1項也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的本國法。

依韓國民法的條文,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共同繼承(第1000條、第1003條),配偶的應繼分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應繼分再加五成(第1009條)。以上面的例子計算,太太是七分之三,公公、婆婆各七分之二。

先生如果留有遺囑,要看遺囑有沒有指定準據法。韓國國際私法第77條第2項容許被繼承人依遺囑應適用的方式,明示指定其指定當時的慣常居所地法(須到死亡時仍在該國維持慣常居所才有效),或就不動產的繼承指定不動產所在地法。台灣第6條但書規定,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長住台灣的韓國人若在遺囑中指定台灣法,就可能改依台灣民法;指定是否有效,要看遺囑的方式與文字。

先生若同時有韓國與中華民國國籍,依第2條以關係最切的國籍定其本國法;遺產稅也以被繼承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區分課稅範圍與扣除額,下面的說明未必適用。至於依韓國法辦理拋棄繼承、限定承認或申報韓國的繼承稅,韓國法令另有期間與方式,請向韓國當地的專業人士確認。

台灣籍家人與第58條但書

第58條但書規定:「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家裡有台灣籍的配偶或子女時,在台灣的遺產還要依台灣民法再算一次。

依台灣民法,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第1138條、第1144條)。在這個例子裡,太太依台灣民法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比依韓國民法計算的七分之三多。兩人如果有子女,依韓國民法配偶的應繼分比子女多五成,依台灣民法則是均分。

但書怎麼適用、住在韓國的繼承人應繼分如何調整,條文沒有進一步規定。實際結果要看誰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財產在哪裡、有沒有遺囑,不宜只憑條文下結論。

遺產稅只課境內財產,扣除額卻少很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就其境內遺產課徵遺產稅;在台灣住多久,都不影響這個範圍。財產是否在境內,依第9條認定:存款看金融機構的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股權看被投資事業的主事務所所在地,不動產看所在地。先生在台灣的存款、股票和房子都要計入;他留在韓國銀行的存款則不在課稅範圍內。

免稅額和本國人相同,扣除額卻差很多:

115年(2026年)發生的繼承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韓國籍被繼承人
免稅額1,333萬元適用同樣適用
配偶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等第1款至第7款扣除額適用不適用
第8款至第11款:死亡前應納稅捐與罰鍰罰金、未償債務、喪葬費138萬元、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費用適用以在境內發生者為限

免稅額的依據是第18條第2項,扣除額的限制在第17條第2項,金額依財政部115年適用金額的公告。所以即使太太是台灣人,也不能列配偶扣除額;喪事若在韓國辦、債務若發生在韓國,同樣不能扣除。課稅遺產淨額在5,621萬元以下者稅率10%,超過的部分依級距適用15%、20%(第13條,115年金額)。

住在高雄,也要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第6條);但依第15條併入遺產的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其對應稅額依第6條第3項由受贈人負擔。依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的現行第23條,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同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的遺產稅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申報地點說明指的是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原則上以3個月為限(第26條);逾期未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第44條)。

稅務入口網列出的應檢附文件,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資料、每位繼承人的身分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擇一)、繼承系統表、死亡日的存款餘額證明、上市櫃股票的持股餘額證明;經國外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並檢附中文翻譯。

稅沒有處理完,財產動不了。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第42條要求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私事業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的副本,不能繳附就不得移轉。房屋過戶、股票過戶、存款的繼承,都要等這張證明。遺產即使低於免稅額也要申報(施行細則第20條),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發給免稅證明書(第41條)。

公婆在韓國要準備的文件

住在釜山的公婆要用韓國的家族關係證明書、基本證明書等文件證明親屬關係;不來台灣而委託他人辦理,還要出具授權書。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0條,在國外作成的文書,應向管轄文書作成地的駐外館處申請驗證。依駐韓國台北代表部的文件證明綜合說明,首爾的代表部只受理首爾市、京畿道、江原道、忠清南北道、全羅北道的文件,全羅南道、慶尚南北道、濟州島等其他地區的文件,要向駐釜山辦事處申請。需要翻譯的文件,譯文由申請人自備,並由申請人或翻譯人到代表部在譯文上署名;翻譯人無法到場時,原文與譯文須先經公證機關翻譯公證。

本文查到的資料沒有提到海牙認證(Apostille)可以取代這項驗證。先向國稅局、銀行與地政事務所問清楚各自要哪些文件、什麼形式,再請韓國的家人一次辦齊。

房子如果要由韓國籍的繼承人取得,還涉及土地法第17條、第18條對外國人取得土地的規定,見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被繼承人住在國外的情形,另見人在海外過世,台灣財產的遺產稅怎麼課?。

個案的結論仍須依實際文件判斷。如需洽詢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請來信 wei@hoveringlaw.com.tw,並寫明死亡日期、各繼承人的國籍與居住地、台灣財產的種類。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5日(2026-10-05)

常見問題

先生是韓國籍,在台灣住了二十年後過世,繼承是依台灣民法嗎?
原則上不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先生若只有韓國國籍,繼承人與應繼分原則上由韓國民法決定。但同條但書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所以台灣籍的配偶或子女,還要另外依台灣民法算一次。
太太是台灣人,申報遺產稅時可以列配偶扣除額嗎?
不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被繼承人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時,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等扣除額;第8款至第11款的稅捐、債務、喪葬費與遺產管理費用,也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免稅額則依第18條第2項比照辦理,115年(2026年)發生的繼承案件為1,333萬元。
他生前住在高雄,遺產稅要向哪裡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2項,非中華民國國民的遺產稅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是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期限是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