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沒留遺囑:誰是繼承人、各分多少、何時輪到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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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過世沒留遺囑:誰是繼承人、各分多少、何時輪到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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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爸爸過世時沒有留遺囑,留下媽媽和三個孩子:大哥、二姊、小弟。依民法,四個人的應繼分各是四分之一,不是媽媽先拿一半、其餘再由子女分。「配偶二分之一」是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時的比例。

配偶之外,血親分四個順序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面的順序有人繼承,後面的順序就不是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間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9條),子女在,孫子女原則上不繼承。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41條)。

配偶的應繼分,依第1144條要看是和哪一個順序一起繼承:

與配偶一起繼承的人配偶其餘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
第二順序:父母二分之一父母平分二分之一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平分二分之一
第四順序:祖父母三分之二祖父母平分三分之一
四個順序都沒有人全部無

如果過世的人沒有子女,父母都健在,配偶得二分之一,父母各四分之一;父母也不在了,只有一兄一妹,配偶得二分之一,兄、妹各四分之一。沒有配偶時,由該順序的繼承人平均繼承全部遺產。

這裡算的是應繼分。法定財產制的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依第1030條之1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另一項請求權,與應繼分分開計算。

子女先過世,由孫子女代位繼承

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假設大哥比爸爸早走,留下兩個孩子。媽媽、二姊、小弟各得四分之一,大哥的四分之一由兩個孩子代位繼承,各得八分之一。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第一順序。輪到兄弟姊妹繼承時,即使其中一人已先過世,他的子女也不能依這一條代位。

拋棄繼承不會發生代位繼承

第1140條列的原因只有死亡和喪失繼承權,沒有拋棄繼承。子女中有人拋棄,他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1176條第1項)。如果大哥還在,但向法院辦了拋棄繼承,他的孩子不會因此成為繼承人,媽媽、二姊、小弟各得三分之一。

三個子女都拋棄,情形就不同了: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孫子女繼承(第5項)。這不是代位,而是第一順序內輪到下一個親等。第一順序的人全都拋棄,才由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第6項)。配偶只要自己沒有拋棄,一直都是繼承人。

因為債務而全體子女拋棄,結果繼承人變成家人沒想到的人,原因就在這裡。繼承人的身分依序落到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身上,其中可能有未成年人,或和被繼承人很少往來的親戚。拋棄的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第1174條第3項);因此成為繼承人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第1176條第7項)。沒有拋棄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只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48條第2項)。拋棄的程序和債務的處理,見家人過世留下債務:拋棄繼承和限定責任怎麼選。

喪失繼承權的五種情形

第1145條所列的情形是: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變更;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或妨害其撤回、變更;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第二種到第四種情形,經被繼承人宥恕的,繼承權不喪失。喪失繼承權的人如果是子女,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第1140條代位繼承。

養子女、非婚生子女與胎兒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第1077條第1項),所以是養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這段期間不算本生父母那一邊的繼承人;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他方與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第2項)。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第1065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遺產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第1166條)。

有遺囑,或被繼承人不是我國國民

有遺囑時,上面的比例可能改變。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187條)。規定特留分比例的第1223條已於2026年8月17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截至2026年10月5日,適用的仍是修正前條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修正後的條文已無兄弟姊妹。繼承在修正前開始的,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特留分不足時怎麼主張,見遺囑把財產留給別人:特留分不足,與遺囑無效的差別。

以上的順序和比例,以適用我國民法的繼承為前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被繼承人是外國人時,要先確認適用哪一國的法律,見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

親屬關係複雜、不確定繼承人和應繼分怎麼算時,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說明過世日期、被繼承人的國籍、家庭成員,以及有沒有人拋棄繼承。本文是一般性說明,個案結論仍須依戶籍資料與法院文件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5日

常見問題

爸爸過世沒有遺囑,媽媽是不是先分一半?
應繼分不是這樣算。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子女一起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媽媽和三個子女就是每人四分之一。配偶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是指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的情形。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另一項請求權,與應繼分分開計算。
子女比父母早過世,他的那一份怎麼辦?
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也一樣。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拋棄者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1176條第1項),不會由他的子女承接。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接下來誰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孫子女繼承;第一順序都拋棄時,依第6項由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因他人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第7項)。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