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把房子或存款留給某一位家人,其他繼承人少分、甚至沒有分到,不會單憑這件事就使整份遺囑無效。民法第1187條允許遺囑人在特留分保障的範圍內安排遺產;分配侵害特留分時,第1225條提供的是就不足部分扣減的途徑。
特留分是符合資格的繼承人受法律保障的最低份額,不等於原本依法可以分到的全部「應繼分」。認為遺囑不是立遺囑人寫的,和承認遺囑是本人寫的、但主張自己分到的遺產不足特留分,是兩種不同的爭議;向法院提出的請求與證據也不同。
自書遺囑的形式,與分配內容分開判斷
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的人親筆寫出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增減或塗改時,還須註明修改位置及字數,另行簽名。這是民法第1190條對這種遺囑方式的要求。只有末尾簽名的電腦列印稿,不符合自書全文的要求;其他法定遺囑方式則有各自的要件,不能只因使用打字文件就一律判定無效。
依第73條,未遵守法定方式的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若家人否認筆跡、簽名或作成時的意思能力,應保存完整原本、可供比對的書寫資料,以及與作成當時狀態有關的證據。高齡或曾經就醫這些事實,本身不足以代替對當時狀態的查證。自書方式的細節另見電腦打好再簽名的遺囑問題。
形式有效,也不表示分配內容不受特留分限制。反過來說,分配不平均也不是筆跡造假或遺囑無效的證明。若兩方面都有爭議,訴訟上可以評估先位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備位在遺囑有效的前提下主張特留分,但須依證據及希望法院作成的判決具體安排,不能只寫「要求公平分配」。
特留分按應繼分計算
計算前須先認定誰是這次繼承的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把配偶以外的繼承人分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順序;不是所有親屬同時都有一份。配偶與哪一順序共同繼承,也會影響第1144條所定的比例。
截至2026年10月4日,依仍適用的修正前第1223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的特留分,是各自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是各自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前提都是該人具有這次繼承的繼承資格。
例如以下純屬計算用的假設:適用台灣民法,繼承人只有配偶及兩名子女,三人均未拋棄或喪失繼承權,也沒有代位繼承問題。依第1141條及第1144條,三人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特留分各為六分之一。如果依法律確認、扣除債務後的計算基礎是新臺幣1,200萬元,每人的特留分就是200萬元。這不表示每人一定能要求某間房子的六分之一,也不表示每人可以另外再領200萬元;已取得的遺產仍須納入計算。
兄弟姊妹部分尤其容易看錯版本:新第1223條已刪除其特留分,但2026年8月17日公布的這項修正,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要到公布六個月後才施行。新舊法原則上還須按繼承開始時間判斷;依同法第1條及民法第1147條,不是在新法施行後才提出爭議,就能把已開始的繼承全部改用新法。也不能把刪除特留分,誤讀為刪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序。
沒分到某項財產,未必少於特留分
特留分不能只拿有爭議的那間房子計算。民法第1224條要求以依法算定的應繼財產扣除債務後計算。繼承人曾在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財產的,還涉及第1173條的歸扣規定;被繼承人於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的,則有例外。這不是把所有生前送出的財產一律加回,也不是凡少分就可以追回每筆贈與。
在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2025年12月31日)中,有繼承人爭執自書遺囑的效力,也主張特留分受侵害。法院依認證、筆跡等證據認定遺囑有效;再將該繼承人可取得的不動產及其他動產合併計算,認為總額已高於特留分。因此,即使沒有分到遺囑指定給其他人的股票,仍不能就此主張扣減。這是二審法院依該案資料作成的判斷,本文未確認其後是否上訴或確定。
準備遺產爭議資料時,除了遺囑列出的項目,也須整理未寫進遺囑的存款、房地或其他權利。對一筆提款有疑問,應查明提款時間、用途及法律原因;不能僅因帳戶少了一筆錢,就直接認定那是可扣減的遺贈。
扣減要向誰表示,期間從何時開始
第1225條規定,因遺贈而不足的特留分,可以按不足額從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各自所得的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前述高等法院判決也說明,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實施後侵害特留分的情形,可以類推適用這項規定。
實務上通常把扣減權理解為可由權利人單方行使的權利。處理時須辨明因遺囑取得利益的對象,清楚表示針對哪份遺囑、哪項侵害主張扣減,並保留表示到達對方的證據。只在家族群組說分配不公平,未必足以證明已向適當對象行使權利。司法院對特留分實務的研習報導也區分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與財產已移轉而實際發生侵害;看到遺囑的日期,不宜直接當作所有案件的起算日。
行使期間方面,司法院另一份研習報導整理了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的實務見解: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起二年不行使,以及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均可能使扣減權消滅。何時已受侵害、何時知悉,以及先前書面是否已合法行使,須連同遺囑內容、移轉登記與送達資料確認。若同時爭執遺囑無效,也不宜假定等無效訴訟結束後,才會開始計算扣減期間。
行使扣減後,仍可能需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財產或分割遺產。扣減不是當然換成一筆可以立即領取的現金;能否以金錢補償、如何調整登記,要看財產狀態、當事人合意及法院採取的處理方式。
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不能替家人裁決爭議
遺囑可以依民法第1209條指定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執行人的職務包含管理遺產及執行上必要的行為;就職後,對遺囑有關的財產有編製清冊必要時,應即編製並交付繼承人,分別見第1215條與第1214條。
家人可以就遺囑版本、清冊、已辦理的移轉及支出要求說明,讓爭點有具體資料可核對。執行人表示遺囑有效,並不能代替法院對真偽或特留分的判斷;同樣地,只向執行人抱怨,也不能當作已向所有應受扣減的人行使權利。
如果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依第1218條,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原本由法院指定的,則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這與請求補足特留分的目的不同,不能以更換執行人取代扣減或分割的主張。
家人在海外,遺囑方式與繼承法律未必相同
有外籍配偶,或親屬在國外立遺囑時,前面的台灣民法規則不能直接套用於全部財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決定繼承,並對依台灣法律應為繼承人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在台遺產設有但書。繼承人的居住地本身,不是決定整件繼承適用哪國法的唯一依據。
同法第60條以遺囑人成立遺囑時的本國法規範成立及效力;第61條就遺囑方式另容許適用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涉及不動產時亦得依所在地法。故國外作成的遺囑即使不符台灣的自書方式,也須先判斷是否符合其他可適用法律。文件形式有效,與特留分應依哪國法律判斷,仍須分別處理。外國人繼承台灣土地的限制,可另參考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
家事調解可以談分配,也要把履行方式寫清楚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3條將特留分、遺產分割及確認遺囑真偽等繼承爭議列為原則上須先經法院調解的家事事件。逕向法院請求裁判,原則上會視為調解聲請;但第23條第2項對應為公示送達或在外國送達的情形設有例外。有人住國外時,須查明實際送達方式,不能一概說必須先調解或一定不用調解。
同法第70條列出的管轄法院包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以及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被繼承人在國內無住所時,另看其國內居所地。涉外案件還須確認台灣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不能只因自己在台灣,就任選所在地法院。
調解可以討論由一人取得房屋、其他人取得存款或約定補償,但談成總金額還不夠。誰付款、何時付、如何辦理過戶,以及協議是否一併處理特留分與其他遺產請求,都須寫明。依同法第30條,分割遺產等可處分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調解才成立,並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住海外的家人若委任他人參與,委任範圍也應事先釐清,尤其是接受補償或放棄其他請求的權限。
有遺產爭議需要個別評估時,可將完整遺囑、繼承關係資料、財產及債務清單,連同移轉紀錄與已往來的通知,交由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確認:承德路辦公室地址為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電子郵件 wei@hoveringlaw.com.tw。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4日。第1223條修法尚未施行的狀態以本日為準;實際案件須依繼承開始時間及準據法確認適用版本。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73、1138、1141、1144、1146、1147、1173、1187、1190、1209、1214、1215、1218、1224、1225條;修正前條文及新第1223條與生效狀態。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2條。
-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2025年12月31日,尤其事實及理由六㈠、六㈣:遺囑效力及整體分配是否不足特留分的判斷。二審判決,未確認後續上訴或確定情形。
- 司法院:高雄高分院研討特留分相關訴訟類型與爭點,2025年5月16日;高雄少家法院研習繼承編特留分議題,2022年10月28日。研習報導用於說明實務爭點,不當作個案裁判。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60、6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家事事件法,第3、23、30、70條。
常見問題
- 遺囑沒有分財產給我,就能要求整份無效嗎?
- 不能只因沒有分到就認定遺囑無效。遺囑是否符合方式、是否出於本人意思,與分配是否侵害特留分,是不同問題。具繼承資格且特留分受侵害的人,須依不足額及實際處分情形評估扣減;若尚可從其他遺產取得足額,就未必有特留分不足。
- 2026年10月,兄弟姊妹還有特留分嗎?
- 截至2026年10月4日,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雖已於8月17日公布,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須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目前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兄弟姊妹須先具有該次繼承的繼承資格,特留分才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不能把已公布直接當作已施行。
- 其他繼承人住國外,遺產爭議還要先調解嗎?
- 特留分與遺產分割爭議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但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2項對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的情形設有例外,不能只憑海外地址就判斷程序。是否須外國送達、台灣法院的管轄及委任範圍,應一併確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