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遺囑內容用電腦打好、列印,再由本人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民法第1190條要求本人寫出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使內容是自己決定、文字也是自己輸入,打字的本文仍不能代替親筆書寫全文。
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原則上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至於打字文件能否用於其他遺囑方式,還要看是否完成該方式的全部要求,不能只以「不是手寫」就判定所有類型的遺囑都無效。
自書全文、年月日與簽名,都要完成
第1190條的要求可以分開核對:遺囑全文是否由本人親筆書寫、是否記明完整的年與月日,以及是否由本人簽名。只在列印稿上補寫日期和簽名,仍然缺少自書全文這一部分。
電腦稿可以先用來整理財產項目、受益對象與分配想法。若最後選擇自書方式,正式作成時仍須依上述要求由本人書寫,而不是把已整理好的列印稿當成完成品。閱讀或書寫有困難時,可以先評估其他法定方式及需要安排的人員。
增減或塗改,要記明位置、字數並另行簽名
寫完後刪去文字、加寫內容或塗改字句,第1190條還有另一段要求: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末尾原有的一個簽名,不能取代條文對修改部分所要求的記載與簽名。
因此,檢查一份已有修改的文件時,除了看最後留下哪些文字,也要看修改在什麼位置、如何標示、字數是否記明,以及有沒有另行簽名。若修改多到難以辨認,可以先整理清楚要表達的完整內容,再評估重新作成符合所選方式的文件。
公證或代筆中的「筆記」,與自書不同
民法第1189條列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五種遺囑方式。每種方式對參與人員與作成過程各有要求,應依實際採用的方式核對。
法務部在2019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說明,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中的「筆記」,可以使用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這項說明針對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記錄遺囑人口述意旨的部分,並沒有把自書遺囑改成只需本人簽名。
若考慮這兩種方式,需要依第1191條或第1194條,另行安排各自要求的見證與作成程序。公證遺囑涉及在公證人前口述;代筆遺囑則由指定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兩者都有宣讀、講解、本人認可及相關記載、簽名等要求,採用電腦記錄時,仍須完成這些法定程序。
需要討論遺囑方式與文字安排時,可以帶目前的草稿,說明哪些文字已經親筆寫過、是否簽名或修改,以及是否曾作成其他版本。評估時才能分清楚是在準備一份新文件,還是在檢查既有文件的方式與內容。
完整原本能保留書寫與修改的狀態
作成後,建議保存完整原本,並安排日後能找到文件的保管方式。掃描或拍照可作為核對內容的輔助,但查看書寫、修改位置與簽名時,仍應一併檢視原本。若有數頁,保存時應讓頁面與順序保持完整。
形式符合要求後,遺囑是否出於本人真意、內容如何解釋,以及財產安排是否合法,仍是另外需要確認的問題。若手上已有不同版本,可把完整文件一起整理,而不是只拿最後一頁的簽名來判斷。
法規與官方說明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台灣時間)。本文聚焦自書遺囑的作成方式;具體效力仍須依完整文件與個別情形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