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有限公司,沒有擔任董事的股東,可以行使監察權,向董事詢問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與表冊。公司法第109條讓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均得行使這項權利,並準用第48條;出資比例較小,本身並不排除查帳的資格。
提出請求前,可以先核對公司的登記全名,以及自己是否擔任董事。公司法第2條將「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列為不同種類;本篇討論的是前者的非董事股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的監察權問答,也將第109條所稱不執行業務的股東,說明為非董事的股東。
想知道營業情形,也可以查閱相關帳冊
監察權不只是一年拿到一個損益總數。第48條所列的內容,同時包括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以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條文使用「得隨時」的文字,沒有把這項權利限在年度報表提出時才可行使。
實際提出請求時,可以從自己需要核對的營業事項整理資料範圍。例如,若想了解某一期間收入與支出的變化,可以列出該期間的帳簿、相關表冊及希望說明的項目,再向董事提出。這是在說清楚查閱範圍,方便將問題與資料對上。
有限公司有數名非董事股東時,每人都可以行使監察權。官方問答明確說明這一點;第109條也沒有把它設成必須先湊足特定出資比例,或先取得其他股東同意,才能提出的權利。若公司其實是股份有限公司,則須另依該公司類型及所要行使的權利判斷。
需要影印或抄錄,可一併提出
看完資料後,可能還需要核對前後期間或交由專業人員審閱。商業發展署的同一則問答指出,非董事股東依法行使監察權而有影印、抄錄財產文件、帳簿或表冊的需要時,公司應配合辦理。
請求內容可以分別寫明查閱哪些資料、哪些部分需要影印或抄錄,以及希望如何安排查閱。資料名稱不確定時,也可以先說明要核對的期間與業務事項,請公司確認對應帳冊,讓後續提供的資料能和請求內容逐項核對。
查閱與製作副本的安排,不等同於將原始帳冊交由股東帶走。原件的保管,以及副本涉及的他人個資如何處理,可在安排查閱或委託審核時分別確認。
不熟悉帳務,可以委託誰審核?
第109條第2項另規定,非執行業務股東辦理監察事務時,可以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條文所說的委託,是為了辦理公司的監察事務;委託範圍、要審閱的資料及實際安排,可以先明確列出。
如果已有特定收支或資產項目需要釐清,可將問題、現有資料與尚未取得的部分分開整理。與律師或會計師討論時,這樣較容易確認接下來需要哪一段期間的帳冊,或哪些項目仍缺少說明。
公司未安排查閱,留下具體請求與回覆
公司沒有回覆、只提供部分資料,或不同意影印,涉及的處理問題並不完全相同。可以保留最初請求、送達或收件紀錄、公司回覆,以及已提供與尚缺的資料清單,再提出具體的補充請求與可配合的查閱時間。
第109條第3項對規避、妨礙或拒絕非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設有罰鍰規定,對象為代表公司的董事。是否涉及這些情形,需要對照股東資格、請求內容和實際處理經過。該條與第48條沒有統一訂出「提出後幾日內回覆」的期限,書面請求中自行提出的安排日期,應與法律明定的期限區別。
需要討論查閱請求與後續處理時,可提供公司登記與股東身分資料、原始請求、公司回覆及缺漏清單。討論的起點可以很具體:哪份資料沒有提供、公司提出什麼理由,以及需要用它核對哪項營業情形。
法規與官方說明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台灣時間)。本文為台灣有限公司非董事股東監察權的一般資訊;個別請求仍須核對公司類型、股東資格與資料範圍。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2條、第48條、第109條。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如何行使監察權?,問答引述1999年10月21日及2010年5月7日函釋。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