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依房間電表收電費時,可以請他提供對應期間的台電電費資訊,將分表起訖讀數、收費單價與公用電費的分攤項目一起核對。適用2024年7月15日起新制的住宅租約,按度收取的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所列「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
分表紀錄回答的是房間用了多少度;台電電費單上的平均電價,則是這一期單價的核對依據。若幾間房共用一張台電電費單,還需要知道屋內共同用電如何分攤,才能核對自己這次被收取的金額。
哪一份租約適用這套計費規定
內政部說明,2024年7月15日起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適用新制;此前已簽的舊約不溯及適用,但雙方可以同意改採新制。因此,應核對簽約日期與實際條款。有續約、延長租期或重新簽約的情形,也應一併查看新舊文件及合意內容,確認適用規則。內政部施行說明
本文討論房東代收住宅電費的情形。若房客自行持台電電費單繳費,官方問答說明,這不屬於本次新制的代收計費範圍;店鋪、工廠等營業用租賃也不在這套住宅規定的適用範圍。租屋電費常見問答,第2、4題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將租約雙方視為具有消費關係。不過,第4條排除供休閒或旅遊、由政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以及租期未達30日的住宅。這些情形不適用該條例,須另核對契約與適用規定。
把計費期間、度數和單價放在同一張明細
可以請房東提供當期電費單,或足以核對下列項目的電費資訊。租約只寫一個固定單價時,仍要與適用新制的當期上限比較;沒有全台租屋一律適用的固定每度價格。
| 資料 | 核對用途 |
|---|---|
| 台電電費單對應的租賃標的、計費期間 | 確認收費所用的是這處住宅、這一期的資料 |
| 電費單所列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與房東本次按度收取的單價比較 |
| 房間分表前後讀數及抄表日期 | 算出本次計收的度數,確認是否對應同一期間 |
| 屋內公用度數、分攤約定與計算式 | 確認房間用電以外,另分攤了哪些用電 |
| 電費單每期總額、已繳款及找補紀錄 | 在非按度計費或預收後結算時,核對總額及差額 |
官方問答建議,分租房間按台電帳單的計費期間抄表,再以當期平均電價計算。若採暫定單價預收,則應另外約定短收或溢收的結算方式。預收額、實際帳單與最後多退少補的紀錄,應能彼此對應。常見問答,第6、10題
如果契約採非按用電度數計費,第6點另規定:房東收取的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分租住宅也應說明這個總額如何分配到各房,才看得出有無重複分攤。這項總額上限,與按度計費的單價上限,須分別核對。第6點電費條款
電梯用電,與分租房內的客廳、廚房用電
按度計費的條款對公共設施電費另有限制:如果未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房東不得額外收取。官方問答以屋外的電梯、樓梯間為例,說明須先申辦分攤至租屋處的用戶電費單。已併入者,也應核對該筆費用如何反映在本期帳單與收費計算中。第6點、常見問答,第7、8題
分租屋內共同使用的客廳、廚房,是另一種分攤問題。官方問答允許在符合電費計價原則下,另行協議屋內公用電費的分攤方式;並提出以帳單總度數扣除各房間分表度數,再依約定分攤屋內公用度數、按當期平均電價計費的做法。採用時應把總表、分表的期間與分攤比例列清楚。常見問答,第9、11題
因此,明細上若另列「公電」,可請房東說明是哪一處的用電、是否已併入台電帳單,以及是否已在其他收費項目分攤。核對的是同一筆用電有沒有重複計入,而不只是收費欄位叫什麼名稱。
房東沒有提供資料時,如何提出核對
依第11點,約定電費由房客負擔者,房東應提供租賃標的的電費資訊;房客也可以逕向台電申辦查詢租賃期間的相關電費資訊。
提出疑問時,將「缺少哪一期資料」「哪個讀數或單價不一致」「哪一筆公用電費可能重複」寫清楚,附上租約、收費通知及自己的付款紀錄,請房東回覆計算方式及應調整的金額。若仍有超收爭議,內政部說明可向縣市政府的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提出資料要求改正。內政部申訴管道說明
涉及多期找補、續約條款或雙方對分攤方式的理解不同時,可透過事務所聯絡頁提供各期對照明細。每一期都保留原始電費資訊、實收金額與房東回覆,才能逐筆確認差額的來源。
法規與帳單核對依據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台灣時間)。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別費用仍須依適用契約、計量與分攤資料判斷。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11點;這兩點於2024年7月8日公告修正、同年7月15日生效。現行公布檔案另收錄2025年4月18日第18點修正,並非電費條款的新施行日。
- 內政部:租屋電費新制7月15日正式上路,新約應依新制約定,2024年7月14日。
- 租屋電費新制常見問題QA(房東篇),2024年8月6日更新,警政署網站刊載;第2、4、6至11題。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