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特休日期由自己排定;公司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可以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動部也說明,公司可以提醒安排休假,但不能單方面限定休假日,或擅自把已請的事假、病假改成特休。
收到公司的排休通知時,可以確認它是在徵詢大家可休的日期,還是已決定扣除每人的特休日數。若通知所列日期與自己的安排不同,提出希望休假的日期並保留公司回覆;已經被扣假的,則請公司說明扣除依據及日數。
公司可以提醒排休,不能要求只能一次排完
公司通知還有多少特休、提醒安排休假,本身不等於侵害排休權。勞基法第38條第3項要求雇主在勞工符合特休條件時,告知其排定休假;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這項告知應在符合條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
依勞動部前述說明,公司不能規定特休只能一次預先排定,或只能在公司指定的某個日期以前休完。若公司提出全年預排表,可向人資確認它是供人力安排參考,還是填寫後就不准再依自己的需要安排,並請對方提供適用的請假規定。
遇到急迫業務需求,仍要協商改期
第38條第2項保留協商空間: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可以與對方協商調整。公司提出需要改期的理由後,雙方仍須就休假安排協商;這項規定不是讓公司逕自把特休換到另一日。
討論時可以把原申請日期、需要調整的原因、可替代的日期寫清楚。若最後同意改期,請人資同步更新請假系統,留下原申請及調整紀錄,以便日後核對實際休假與扣除日數。
排休權也與申請程序並行。勞動部同一則說明指出,勞工請假仍應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辦理手續;施行細則第7條也把請假等事項列為勞動契約應約定的內容。提出日期、完成通知或申請程序,與公司是否可以限制特休日期,是需要分別核對的問題。
病假申請與特休扣除,紀錄要能對得上
如果原本申請病假,後來看到系統列成特休,可以把原申請、主管回覆及目前的假勤明細放在一起,向人資確認何時變更、依據什麼變更。勞動部明確說明,公司不得擅自將已請的事假或病假改成特休。
書面詢問可以具體到某一筆紀錄,例如:「我於○月○日申請病假,目前系統列為特休,請協助確認變更依據、扣除日數及剩餘特休日數。」這是整理詢問內容的例子,不是法律規定的格式。確認需要更正時,可請公司一併核對假別、剩餘日數及工資紀錄。
未休完的日數,按哪個年度結算
特休快到期時,先核對雙方約定的使用期間。施行細則第24條容許勞雇協商採到職週年、曆年、教育單位的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其他約定年度;不是每個人的特休都一律在12月31日結算。工作滿6個月、未滿1年的特休,採週年制時則有取得權利後6個月的使用期間。
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終了的未休日數,也可以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下一年度;到了下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仍應發給工資。公司單方面在系統把餘額移到明年,不能代替雙方的遞延協商。
年度結束後應發的未休工資,依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應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若是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則依同細則第9條即結清工資;不能把年度終了的給付安排直接套在離職結算。
要核對公司算了哪些日數,可請其提供自己的特休紀錄及年度書面通知。第38條第5項要求雇主將每年特休日及未休日數所發工資記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對有爭議的日期,可把公司指定的排休日、原請假、雙方改期或遞延的往來逐筆對照,向公司指出需要更正的扣除或結算項目。
法規與查核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台灣時間)。本文說明適用勞基法的特別休假;個別公司的休假制度、勞雇協議及扣假事實,仍須依實際紀錄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