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民國115年)9月11日,總統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財政部新聞稿)。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或繼承人的財產,本來就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修法後,這些財產所對應的遺產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的門檻和用遺產存款繳稅的同意門檻也放寬了。115年過世者適用的免稅額仍是1,333萬元。
115年適用的免稅額、扣除額與稅率
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國民過世,境內外全部遺產都要課遺產稅(第1條)。死亡前二年內在國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二年內居留合計逾365天,就是經常居住境內(第4條第3項)。被繼承人若是外國籍或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只就境內遺產課稅,扣除額和申報機關也不同,另見人在海外過世,台灣財產的遺產稅怎麼課?
第13條、第17條、第18條條文上的金額是基準數字,實際金額依第12條之1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由財政部每年公告次年適用的數字。依財政部公告,115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適用下列金額,與114年相同。
| 項目 | 115年適用金額 | 條文基準金額 |
|---|---|---|
| 免稅額 | 1,333萬元 | 1,200萬元 |
| 配偶扣除額 | 553萬元 | 400萬元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 | 56萬元 | 40萬元 |
| 父母(每人) | 138萬元 | 100萬元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每人) | 693萬元 | 500萬元 |
| 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 | 56萬元 | 40萬元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萬元 | 100萬元 |
未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按距離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不適用上述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等扣除額(第17條第2項);拋棄繼承的程序另見拋棄繼承和限定責任怎麼選。
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課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課562萬1,000元加超過部分的15%;超過1億1,242萬元,課1,405萬2,500元加超過部分的20%。
假設住在台中的父親在115年10月過世,繼承人是母親和兩名成年子女,遺產總額5,000萬元,沒有債務,也不主張後面提到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子女扣除額112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合計2,136萬元;課稅遺產淨額是2,864萬元,稅額286萬4,000元。
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併入遺產,稅由受贈人繳
依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以及這些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配偶之間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第20條第1項第6款),但只要發生在死亡前二年內,仍要併入遺產。
憲法法庭在113年10月28日公告的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指出,法律沒有明定這筆稅由誰負擔,以致其他繼承人必須用自己繼承的遺產,替配偶的受贈利益負擔遺產稅,不符平等權的保障,並要求立法機關二年內修法。
修正後的第6條第3項規定,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受贈財產已移轉或滅失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自公布日施行(第59條),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也就是115年9月13日起生效。
以前面的例子來說,如果父親過世前一年贈與母親1,000萬元,遺產總額變成6,000萬元,課稅遺產淨額3,864萬元,稅額386萬4,000元。照條文計算,其中六分之一即64萬4,000元由母親以受贈人身分繳納,其餘322萬元由繼承人以遺產為限繳納。贈與時已繳的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可連同利息從遺產稅額扣抵,但以併計後增加的稅額為限(第11條第2項)。
另依第6條第5項,113年10月28日起至修正條文施行前死亡的案件,被繼承人的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也適用第3項。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
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納稅義務人得向國稅局申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第17條之1第1項)。這次增訂的第2項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而併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在計算這項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憲法法庭在同一判決指出,這類受贈財產欠缺相當的扣除規定,同樣不符平等權。
申報這項扣除後,納稅義務人須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算一年內,把相當於請求權金額的財產實際給付給配偶;未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應在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五年內追繳稅款。已併入遺產總額的受贈財產,不能拿來充當這筆給付(第3項)。
申報、繳納期限與新的繳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第23條第1項);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須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原則上以三個月為限(第26條)。逾期未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第44條)。有遺囑執行人時,得由其代繼承人、受贈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第6條第4項)。
國稅局應在收到申報書之日起二個月內核定稅額、發出納稅通知書(第29條);納稅義務人應在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在期限內申請延期二個月(第30條第1項)。遺產稅未繳清前,除非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免稅證明書等文件,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第8條)。
無法一次繳納現金的人,可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並加計利息;原本應納稅額須達30萬元才能申請的限制已經刪除(第30條第2項、第3項)。實物抵繳則仍以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為要件(第4項)。
遺產在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處分原則上要全體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修正後的第30條第7項規定,以被繼承人留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繳遺產稅,經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繼承人同意,就可以申請。前面的例子中三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民法第1144條),兩人同意即可。但受贈人自己應繳的那部分稅額不適用這項規定,財政部說明仍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想討論遺產稅申報或生前贈與的處理,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說明死亡日期、繼承人和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情形。本文是一般性說明,個案的稅額與程序仍須依實際資料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條、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之1、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17條之1、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44條、第59條(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後的現行條文)
- 民法 第828條、第1030條之1、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4條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3條
- 財政部新聞稿:總統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2026年9月11日)
- 財政部公告: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摘要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5日
常見問題
- 爸爸過世前一年把財產贈與媽媽,還要課遺產稅嗎?
- 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的第6條第3項,按該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 115年(2026年)遺產稅的免稅額和扣除額是多少?
- 依財政部公告,115年發生的繼承案件免稅額為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稅率為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的部分15%,超過1億1,242萬元的部分20%。
- 有一位繼承人不同意,可以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遺產稅嗎?
- 修正後的第30條第7項規定,經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繼承人同意,就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納遺產稅。但受贈人依第6條第3項應繳的稅額不適用這項規定。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