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沒辦,繼承人的權利不會馬上消失,但拖得越久,後果越嚴重。土地法規定的順序如下:
|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 會發生的事 | 土地法 |
|---|---|---|
| 6個月內 | 聲請繼承登記的期間 | 第73條 |
| 超過6個月 | 每逾1個月得處登記費1倍罰鍰,最高20倍 | 第73條 |
| 超過1年 | 地政機關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逾期得列冊管理 | 第73條之1 |
| 列冊管理滿15年 |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第73條之1 |
假設阿公十年前過世,鄉下的祖厝和一塊田一直登記在他名下。大伯住在祖厝裡,其他兄弟姊妹有的搬到外縣市,有的移民國外,登記的事就一直放著。對照上表,這筆不動產可能已經在第三列的列冊管理階段。
還沒登記,繼承其實已經發生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繼承人從那時起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第1148條)。祖厝雖然還掛在阿公名下,權利已經屬於全體繼承人。只是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要賣、要設定抵押,都得先辦繼承登記。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51條);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第828條第3項)。大伯就算一直住在祖厝、照顧房子,也不能自己決定把它賣掉。
拖久了還有一個麻煩:繼承人當中又有人過世,他的權利再由他的繼承人承受,要一起處理的人只會越來越多。
超過6個月的罰鍰怎麼算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登記費依第76條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計算,照條文推算,罰鍰累計最多是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二十。
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另外規定,計算登記費罰鍰時,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應予扣除。哪些期間可以扣除,送件時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確認。
罰鍰之外,滿1年以後還有一套針對不動產本身的程序。
滿1年公告、列冊管理15年,之後公開標售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地政機關得予以列冊管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的事由時,該期間應予扣除。
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期滿仍未聲請登記,地政機關會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第2項)。會被移請標售的,是期滿仍未聲請登記的不動產。在那之前辦妥繼承登記,就不會走到這一步。
標售前應公告3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決標後30日內未表示優先購買,視為放棄(第3項)。標售之後,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喪失其占有的權利;租賃期間超過5年的,標售後以5年為限(第2項)。前面例子裡住在祖厝的大伯,就是條文所說占有不動產的繼承人。
標售所得價款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價款歸屬國庫(第4項)。無人應買或最高出價未達最低價額時,國有財產署會酌減最低價額再行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5次標售仍未標出,登記為國有。即使如此,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原權利人仍得檢附證明文件,按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9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按第5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第5項)。
要準備哪些文件,遺產稅為什麼得先處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申請繼承登記除登記申請書與所有權狀(第34條)外,還要提出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有人拋棄繼承時,繼承開始在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的,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證明文件;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的,檢附拋棄繼承權的有關文件。
遺產稅要先處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但已取得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文件的不在此限;第42條也規定,不能檢附這些證明書副本的,地政機關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即使核定無應納稅款,稽徵機關也是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第41條),要拿到這張證明才能向地政事務所送件。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第23條);未依限申報的,第44條定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的規定。
有繼承人不配合,或人在國外
繼承登記不必全體繼承人到齊。土地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而且不影響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權利。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也規定,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申請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的登記;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繼承人。未能會同的繼承人,其現在戶籍謄本得以曾設籍於國內的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的理由書代替(第119條第2項),移居國外的親人可以這樣處理。
不過,一人或數人單獨申請,只能登記為公同共有;要登記成各有持分的分別共有,須經繼承人全體同意(第120條)。至於誰分哪一塊、要不要賣,談不攏是另一個問題: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遺產分割的爭執屬於家事事件,由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和登記期限是兩回事。
人在國外的繼承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7款,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的,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繼承人已經是外國籍時,土地法另有限制,可參考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擔心長輩留有債務的,可以先看拋棄繼承和限定責任怎麼選。
家裡的土地或房子還登記在過世長輩名下,想先釐清辦理順序的話,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簡單說明被繼承人過世的日期、不動產所在地和繼承人的狀況。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結論仍須依實際文件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民法 第759條、第828條、第1147條、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
- 土地法 第73條、第73條之1、第76條
- 土地登記規則 第34條、第41條、第50條、第119條、第120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8條、第23條、第41條、第42條、第44條(依民國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後的現行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3條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5日
常見問題
- 繼承登記一直沒辦,土地會被政府收走嗎?
- 不會馬上收走。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並書面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得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聲請,才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款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人申請提領才歸屬國庫。
- 繼承登記逾期的罰鍰怎麼算?
- 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逾期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登記費依第76條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應予扣除。
- 有繼承人不配合或住在國外,還能辦繼承登記嗎?
- 可以。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申請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申請為公同共有的登記。若要登記為各有持分的分別共有,須經繼承人全體同意。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