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一位製程工程師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在跨年前後既得,股票採集中保管。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解除註記那天若是2026年最後一個營業日,緩課上限是500萬元;若是2027年第一個營業日,依條文文義是1,000萬元。日曆只差一個元旦,上限差了一倍。
額度看股票取得或可處分的那一年
立法院2026年8月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中央社報導),總統於9月30日公布(總統令)。第19條之1讓公司員工在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就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一定金額內的股票,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選定後不得變更;這個金額由500萬元改為1,000萬元。第72條載明,修正前的條文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2月31日。適用的獎酬含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除外。
年度怎麼認定,看《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下稱《緩課辦法》)第7條:沒有轉讓限制的股票,以公司交付股票日為準(認股權憑證為執行權利日);訂有限制轉讓期間的,以可處分日為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既得條件達成日,集中保管者為集保結算所解除註記之日。額度按該日時價計算,上市櫃股票看收盤價(第8條)。條文沒有另訂過渡規定,依文義,2026年底前交付或可處分的股票歸500萬元,2027年起的歸1,000萬元,2026年交付、2027年才既得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則落在2027年度。法規資料庫(整編至2026年9月24日)的《緩課辦法》第6、8條仍寫500萬元,經濟部表示將會同財政部儘速修訂子法(經濟日報),截至2026年10月5日未查得財政部函釋。
緩課只是延後課稅,滿兩年取較低者
不選緩課時,員工認購新股的所得按可處分日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計入可處分年度(財政部2008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據證期局專題引述)。選了緩課,當年度不計入所得,等股票實際轉讓,或撥入員工開設的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以當時價格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的收益;撥入後不能申請恢復緩課。
持股並繼續在該公司服務,自取得股票日起累計滿兩年(在持股逾五成的母子公司服務的期間得合併計算),轉讓時價格若高於取得日或可處分日時價,就按後者計算,等於取較低者。例如取得日時價100元,兩年後賣110元按100元計,賣90元按90元計。此算法不適用於員工未申報,或申報後無法證明當日時價且稽徵機關也查不到者(第19條之1第2項)。
公司端的送件期限落在次年1月
條例第19條之1要求公司就員工取得股票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的擇定情形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員工才適用緩課。條文寫的是取得股票、可處分日或屆滿兩年的當年度,《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5則訂在次年1月底前:發放股票的次年1月底前;認股權憑證或訂有限制轉讓期間的,為執行權利日或可處分日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持股並服務滿兩年的證明文件,為屆滿兩年之次年1月底前(取得日至可處分日逾兩年者另有規定)。這是2020年1月7日修正的文字;經濟部已表示將修訂子法。
股票轉讓或撥轉後,公司原則上須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未依限或不實申報,罰鍰5萬至50萬元(條例第67條之1)。
年底前後有整批股票既得的公司,名單可先按取得日與可處分日所屬年度分開整理,跨年的那批再等子法與函釋。
如果貴公司想釐清員工獎酬股票的緩課備查,或個別工程師的課稅時點,可先將不含機密與個人資料的概要寄給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辦公室: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資料
以下資料均於2026年10月5日(臺灣時間)開啟查核;報導與函令所述內容為其發布當時的情形。
- 立院三讀產創條例 獎酬股票緩課上限改為1000萬元,中央社,2026年8月27日。
- 總統令: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總統府,2026年9月30日,華總一經字第11500094711號;刊於總統府公布法律頁面。
- 《產業創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至2026年9月24日,所載第19條之1仍為修正前文字);本文引用第67條之1。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2020年1月7日修正(整編至2026年9月24日);本文引用第3條之5。
-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20年3月5日訂定;本文引用第6至8條。
- 留才大利多 經部:明年起員工獎酬股票緩課上限提高至千萬元,經濟日報,2026年8月27日。
- 淺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專題,2012年6月16日出版;引述財政部2008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代替個案法律或稅務意見。法規及官方資料查核日:2026年10月5日(臺灣時間)。
常見問題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在2026年交付、2027年才既得,可緩課的額度是500萬元還是1,000萬元?
- 依條文文義是1,000萬元。《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第7條以既得條件達成日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可處分日,額度又按可處分日年度計算,這批股票因此落在2027年度。條文沒有另訂過渡規定,資料庫所載該辦法尚未配合修正,截至2026年10月5日也未查得財政部函釋,個案宜待子法與函釋確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