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的河濱長椅上,一人背對鏡頭坐著,身旁放著兩個素面紙杯,遠方是模糊的城市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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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借錢不還算詐欺嗎?法院看的是拿錢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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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虛構情境示意圖,並非真實案件、當事人、對話畫面或文件。

以下為虛構情境。交友軟體上聊了三個月的對象,說媽媽住院要開刀,先借八萬,月底工程款下來就還。後來換成車貸、周轉,還有一筆朋友報的投資。等你開口要錢,對方突然很懂法律:「我是跟你借,又不是騙你,這是民事糾紛,警察不會管。」

他只說對一半:借錢不還,確實不會自動變成詐欺;但在感情詐騙裡,「借」這個字也不是護身符。

借款和詐欺,可以是同一筆錢

民法第474條的消費借貸,看的是錢交出去了、雙方約定日後返還。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看的是對方意圖不法所有,用詐術讓人把錢交出來。兩者不互斥。要查的是付款之前對方說了什麼、是不是真的,你又是不是因為相信才付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26年4月21日的114年度上易字第389號判決(第二審,不得上訴),把一對男女朋友之間的47筆金錢往來逐筆拆開。被告承認部分理由是編的,但辯稱一直有還款的意思。法院認為,謊稱家人生病急需醫藥費、謊稱在魚塭工作要繳飼料錢的那些,是就借款原因和還款能力說謊,已屬施用詐術,日後有沒有打算賺錢來還,不影響犯罪成立;直接開口要飯錢、油錢的幾筆,則是基於情誼給的錢,不能證明是詐欺。第一審只認定兩筆成罪,把其他多筆看成「愛情榨取」而非犯罪,二審才改判;這條線,連法院之間都會有不同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5年6月13日的113年度易字第1249號判決(第一審)是交友軟體上認識的案子:被告用假名、隱瞞已婚,說要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再以投資創業為由陸續借款。辯護人主張只是民事借貸糾紛,法院不採,判決理由並指出,就算被害人沒有查證、太相信對方,也不妨礙詐欺成立。

也有判無罪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3年8月23日的112年度易字第30號判決(第一審)中,雙方在交友軟體認識的隔天,告訴人在百貨公司付了十四萬多元,主張是代墊、對方答應月底還;被告說那是送的。法院看完兩人的對話紀錄,幾乎找不到談借款或還款的內容,無法排除是為了追求而贈與,並說明不能因為後來沒交往成,就反推對方一開始在詐欺。

帶去報案的,是付款前的那幾句

法院核對的既然是付款之前的說法,該留的就是那幾句:錢要拿去做什麼、什麼時候還、拿什麼還。建議把整段聊天紀錄連同日期和帳號匯出或完整截圖,不要只留最後催款的幾則,也先別刪對話或帳號;再把每筆的日期、金額、轉帳或提領明細,對上當時的說法。對方的暱稱、個人頁面、電話、收款帳戶的戶名與帳號,都是查身分的線索。這是整理資料的建議,不是法定格式,資料沒齊也可以先報案。

報案和提告的差別,在「告訴人」這個身分。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所以打165或到派出所報案(警政署說明,2022年11月1日更新),案子就可能啟動。被害人另得提出告訴(第232條),用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警察提出都可以,言詞要做成筆錄(第242條);日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得在十日內聲請再議的是告訴人(第256條)。做筆錄時明說要對他提出詐欺告訴,並確認筆錄有記下來,比較穩妥。

刑事不成立,也不代表錢不用還。能證明是借款的,沒約定還款期限時,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之後可考慮支付命令或假扣押;檢察官起訴後,則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用。

那句「是借款不是詐騙」有多少分量,要看付款前的對話怎麼寫。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提告不等於一定起訴,判決有罪也不等於錢拿得回來,個案仍要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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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5日。三則判決均為個案見解;兩則第一審判決有無上訴,不在本文查核範圍。

常見問題

對方還過一點錢,也簽名承認欠款,還能告詐欺嗎?
不能只憑這兩點排除。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89號判決中,被告陸續還過一部分,也在欠款明細上簽名,法院仍就謊稱借款原因與還款能力的各筆認定詐欺取財。這是個案判斷,仍要看每一筆付款前對方說了什麼、是否不實。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