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父親早年赴美定居加州,兼有中華民國與美國國籍。他請美國律師立了遺囑,也設了可撤銷生前信託(living trust),信託財產清單上列著台北的一間公寓和台灣的存款。父親過世後,留在台灣的女兒一查,公寓的登記名義人仍是父親,存款帳戶也還在他名下。
光憑美國的文件,台北的公寓和存款都不會直接移轉。信託的問題出在台灣這邊從未辦過移轉,遺囑則要先確定依哪一國法律判斷效力。
沒有在台灣辦登記的信託
台灣不動產的物權依所在地法,即台灣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依法律行為取得或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以應登記的財產權為信託,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為信託,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信託法第4條)。
只要登記簿上沒有移轉給受託人並辦理信託登記,信託文件上寫的那間公寓在父親過世時仍是他的財產。存款雖不是登記財產,帳戶既然還在父親名下,受託人能否只憑信託文件提領,要先問銀行。這些財產要走台灣的繼承與遺囑程序,接下來就要看美國那份遺囑。
遺囑依立遺囑時的本國法,方式另有選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方式比較寬,依第61條,除本國法外,也可以依遺囑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或遺囑有關不動產時的不動產所在地法。
有多數國籍的人,以關係最切的國籍定其本國法(第2條)。本國法若是美國法,因各州法律不同,依美國關於法律適用的規定定其應適用的法律;規定不明時,適用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法律(第5條)。繼承本身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為繼承人的中華民國國民,得就在中華民國的遺產繼承(第58條)。
法院怎麼看在國外立的遺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24年7月22日的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判決中,被繼承人兼具加拿大與中華民國國籍,2002年在加拿大立了遺囑,後來搬回桃園定居,2018年入境後未再出境。法院認為關係最切的國籍是中華民國,遺囑的成立及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主張遺囑的一方提不出我國駐加拿大辦事處的認證書,法院認為無從認定遺囑人與見證律師的簽名為真正,也不符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遺產最後按應繼分分割。這是地方法院的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2023年1月31日的111年度家上字第312號判決,涉及的則是中華民國國民在美國立的遺囑。銀行以無從判斷遺囑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要件為由,未讓繼承人持遺囑領取存款。法院依第60條第1項適用中華民國法。該遺囑由三名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筆,並經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證明遺囑人與見證人的簽字屬實。法院認為文書推定為真正,形式上也符合代筆遺囑的要件,並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確認該名子女為遺囑執行人。
適用台灣法時的遺囑方式與特留分
民法的遺囑方式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第1189條)。自書遺囑應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第1190條);代筆遺囑要有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第1194條);公證遺囑要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為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立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第1191條)。電腦打字後由本人與兩位見證人簽名的遺囑,既不是自書遺囑,見證人數也不足代筆遺囑的要求。這樣的文件還要看是否符合第61條所列其他法律(例如訂立地法)的方式,以及簽名是否真正。
遺囑人也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處分遺產(第1187條);因遺贈致特留分不足的繼承人,得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第1225條)。依第1223條,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該條於2026年8月17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須依死亡時適用的條文確認,另見遺囑與特留分。
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
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與只有美國籍的人一樣,只就境內遺產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2項)。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二年內居留合計逾365天,屬於經常居住境內(第4條)。死亡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仍依中華民國國民的規定課稅(第3條之1)。
申報期限是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第23條);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與外國人在境內的遺產,向臺北國稅局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外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並檢附中文譯本(申報應附文件)。免稅額對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與外國人也比照適用(第18條),2026年發生的繼承案件為1,333萬元(財政部公告);配偶、子女、父母等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的扣除額則不適用(第17條第2項)。依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的第6條,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申報、繳納遺產稅。美國聯邦與各州的法律和稅負,須另向美國當地的專業人士確認。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第8條);沒有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地政事務所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第42條),繼承登記應附的文件見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遺囑把公寓遺贈給他人時,也要先辦畢繼承登記(指定有遺囑執行人的,連同遺囑執行人登記),再由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第123條)。國外作成的遺囑須附何種驗證與譯本,宜先問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外國籍繼承人取得土地的限制與遺產稅的課徵範圍,另見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海外亡者的台灣遺產稅。
還在美國規劃時,可以先討論的幾件事
在美國做規劃而名下有台灣財產時,有幾件事可以同時請教美國律師和台灣律師。一是要不要就台灣的財產另立一份符合我國民法方式的遺囑,並讓兩份遺囑的文字不致被解讀成互相撤回。二是在美國簽署的文件要不要送文書作成地的駐外館處驗證(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0條);前面兩件判決裡,有沒有這份證明,影響了法院對簽名是否真正的認定。三是分配比例要不要顧及特留分。若希望台北的不動產真正成為信託財產,還要在台灣辦理信託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稅負另行評估。何者合適,視家人的國籍與財產而定。
如需諮詢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請來信 wei@hoveringlaw.com.tw,並寫明立遺囑人的國籍與居住地、台灣財產的種類,以及美國遺囑與信託的作成時間。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仍須依實際文件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條、第5條、第38條、第58條、第60條、第61條
- 民法 第758條、第1187條、第1189條、第1190條、第1191條、第1194條、第1223條(2026年8月17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1225條
- 信託法 第4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條、第3條之1、第4條、第6條(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第8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42條
-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9條、第123條、第124條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0條
- 財政部公告: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金額
- 財政部新聞稿(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3108)、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3111)
-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312號民事判決(2023年1月31日)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2024年7月22日)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5日
常見問題
- 父親在美國的生前信託清單上列了台北的公寓,受託人可以直接處分嗎?
- 如果在台灣沒有移轉登記給受託人並辦理信託登記,恐怕不行。民法第758條規定,依法律行為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應登記的財產權為信託,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名義人仍是父親的話,這間公寓要經過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
- 在加州立的遺囑,在台灣有效嗎?
- 要分兩層看。成立及效力依立遺囑時遺囑人的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方式則只要符合本國法、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或不動產所在地法之一即可(第61條)。若適用台灣法,還有配偶、子女的特留分問題;簽名是否真正也可能在台灣被爭執,所以要一併確認有沒有經駐外館處驗證。
- 一直住在美國的人,過世後也要在台灣申報遺產稅嗎?
- 在台灣留有財產就要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2項,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只就境內遺產課稅;申報期限是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臺北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未處理完,不能辦理移轉登記。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