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光下的戶外停車場,一輛深色休旅車的後輪鎖著黃色車輪鎖,畫面中沒有車牌與人物。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凍結車手的財產有兩條路,被害人自己能走的只有一條

約4分鐘閱讀

AI生成的虛構情境示意圖,以車輪鎖比喻財產被暫時凍結;並非真實案件、當事人、車輛或法院的執行方式。

調解室裡,車手說他一個月只還得起三千。散會後,他走向停車場,開走一台怎麼看都不只三千的休旅車。這一幕是虛構的,問題卻很實際:判決還沒下來,能不能先讓他名下的東西動不了?

路有兩條。民事的假扣押,被害人可以自己聲請,代價是擔保金和幾項風險;刑事的扣押不用你出擔保金,開口聲請的人卻是檢察官。

假扣押買得到時間,擔保金買不到理由

金錢請求要保全日後的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不必等起訴(第524條),附帶民事訴訟也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法院要你釋明兩件事:你對他有請求,以及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第523條、第526條)。擔保只能補釋明的不足,不能代替釋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024年9月23日的113年度刑全字第17號裁定(第一審)裡,聲請人主張被騙三千二百多萬元,被告在第一審已判有罪。他說對方不認罪、分文未賠,兩家相對人公司也已廢止,並願供擔保。法院認為請求有釋明,卻看不出具體的脫產行為:假扣押的原因是未釋明,不是釋明不足,供擔保也補不了,聲請駁回。照這件裁定,有罪判決說明的是他欠錢,不是他會脫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25年1月21日的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裁定(第一審)結果不同。相對人是提供帳戶的人;刑事判決顯示匯進同一帳戶的被害人眾多,他名下帳戶被圈存的金額只有三十多萬元,和聲請人請求的280萬元相差懸殊。法院認為這已是部分釋明,不足的以擔保補上,准許假扣押,擔保金93萬元。兩件都是個案判斷,法院看的都是對方財產狀況的具體資料。

擔保金有一道為詐騙被害人設的上限:被害的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的詐欺犯罪時(主要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例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法院命供的擔保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第54條第2項)。它降的是價錢,不是門檻;臺中那件的聲請人也援引了,法院沒走到定擔保那一步;桃園那件的裁定則沒有提到這一條。

准了之後還有期限和風險。收到裁定逾三十日就不能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尚未起訴的,對方可以聲請法院命你限期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裁定若因自始不當、逾期未起訴等原因被撤銷,要賠償對方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的損害(第531條)。流程另見支付命令與假扣押。

刑事扣押不收你擔保金,聲請人卻不是你

刑事程序裡,得沒收之物可以扣押;為保全追徵,必要時也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的財產,不動產用扣押登記,存款等債權用扣押命令(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不附隨搜索的扣押原則上要經法官裁定(第133條之1);偵查中聲請裁定的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第133條之2)。

條文列的聲請人沒有被害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2年12月28日的111年度聲字第2218號裁定(第一審)中,告訴人聲請法院對被告父母等人的帳戶發扣押命令;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告訴人聲請扣押的權利,提出聲請只是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聲請不合法。被害人能做的,是把知道的帳戶、不動產和資金去向寫成書狀交給承辦檢察官;要不要聲請,由檢察官決定。

這條路保全的是國家日後的沒收與追徵。最高法院2024年10月16日的113年度台抗字第1897號裁定在一件加重詐欺案中說明,保全追徵的扣押,是在應追徵價額的額度內對義務人的一般財產「假扣押」,並受比例原則拘束。額度看的是犯罪所得,不是你的損失;扣到之後能否發還,是另一段程序。兩條路可以並行,刑事扣押不妨礙民事假扣押(第133條第6項)。

警示帳戶與圈存是另一套機制,見假投資款項一文。至於那台休旅車,要它留在原地,靠的不是他在調解室裡怎麼說,而是你交得出什麼資料,給法院或給檢察官。兩條路都只是讓判決下來那天還有東西可以執行,不保證錢回得來。

想評估手上的資料夠不夠聲請假扣押,或該向檢察官陳報什麼,可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5日。法規依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截止2026年9月24日)。四則裁定僅呈現各該法院就個案的判斷;三則地方法院裁定有無抗告,不在本文查核範圍。

常見問題

詐騙被害人可以自己向法院聲請刑事扣押被告的財產嗎?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規定,偵查中聲請扣押裁定的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條文沒有列被害人或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18號裁定(第一審)認為,告訴人提出聲請只是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被害人可以把財產線索交給檢察官,或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