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到的錢,為什麼不直接還給被騙的人?
設想一個虛構的畫面:警方破獲詐騙機房,記者會長桌上排著一疊疊現金,你被騙走的六十萬也許就在裡面。可惜鈔票不會自己認主人。這筆錢向誰要、什麼時候能要,要看案子走到哪一步。
判決前先發還的,是認得出主人的那筆錢
扣押物沒有留存必要時,不必等案件終結,應由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是贓物而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1號裁定(2026年5月28日,第一審)記載,被害人匯出19萬多元,被告凌晨提領其中4萬5千元,民眾報警,警察到場扣下這筆現金。案件還在審理,法院認為這筆錢是被害人所有、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也無繼續留存的必要,裁定發還這4萬5千元。
好幾位被害人的錢混成一疊、分不出誰是誰的時候,條文的條件不容易成立,錢就留在扣押狀態,等判決處理。
判決寫「沒收」,是一年期限的起點
判決時,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不再宣告沒收;其餘應沒收的宣告沒收,無法沒收的追徵價額(刑法第38條之1;洗錢的財物另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裁判確定時,所有權移轉為國家所有,但因犯罪而得行使的債權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
聽起來像這筆錢從此與被害人無關。其實一年的期限這時才開始倒數:沒收物、追徵財產,在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權利人聲請發還、已取得執行名義的人聲請給付,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依行政院據此訂定的執行辦法第2條,刑事確定判決已認定受損害具體數額的被害人,也是請求權人。第3條要求在這一年內以書狀提出;被告有數人、確定日期不同的,以最後確定者為準。逾期才聲請,檢察官應予駁回。
受理的是執行檢察官,不是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35號裁定(2025年1月7日,第一審)駁回一位被害人的聲請:匯進人頭帳戶的2萬9985元從來沒有被扣押,沒有扣押物可以發還;要聲請發還沒收物,應在裁判確定後向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提出。檢察官能發的,也以實際執行沒收或追徵到的財產、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第7條)。判決主文寫了沒收金額,不代表國家真的執行到那筆錢。
好幾位被害人分同一筆錢時
太晚不行,太早也領不到。檢察官要等一年期滿才進行發還,除非所有請求權人都已聲請(第5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2025年1月21日,第一審)中,經判決沒收的扣案現金是700萬元,兩位已有民事判決(350萬元、400萬元)的被害人先去聲請,檢察官以期間未滿駁回。兩人聲明異議(第473條第2項準用第484條),法院認為判決認定的另一位被害人還沒聲請,公告的截止日是2025年5月21日,檢察官等期滿再辦並無不當,駁回異議。
多人聲請時,檢察官製作分配表,先扣除依法優先受償的金額,再「按已合法提出聲請之權利額數平均分配」(第8條),也就是按各人金額的比例分,不是先到先得;沒在期限內聲請的人,不會出現在分配表上。
警示帳戶裡的剩餘款是另一套程序:還沒被領走的錢,銀行接到司法警察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得」發還,不必等判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金管會防詐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2條);銀行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的,要循司法程序(第69條)。細節見警示帳戶與剩餘款發還。
不足的部分,仍要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民事程序求償,結果看被告有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被害人自己能掌握的是日期,不清楚可以向執行的地檢署查詢。你的那份判決,是哪一天確定的?
想請律師核對期限與聲請書狀,來信時請附上判決書: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5日。法規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資料截止2026年9月24日);三則裁定都是地方法院就個案所為的判斷,有無抗告不在本文查核範圍。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473條、第484條;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之3;洗錢防制法第25條。
-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2、3、5、7、8條,行政院2017年9月30日訂定發布。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2、69條,2026年7月20日修正發布。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2026年5月28日,第一審;刑事本案裁定時仍在審理中。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2025年1月7日,第一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2025年1月21日,第一審。
常見問題
- 判決書附表有我的名字和被騙金額,還要先打贏民事官司才能聲請發還沒收的詐騙款嗎?
- 不以此為必要。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2條,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受損害具體數額的被害人就是請求權人,可在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以書狀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但檢察官能發還的,以實際執行沒收或追徵到的財產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多人聲請時按金額比例分配,不足的部分仍要另循民事程序求償。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