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你遞出的起訴狀上寫了三件事:要離婚、孩子跟我、婚後財產要分。法院寄來的第一封信卻不是開庭通知,而是調解期日通知書;問了律師,又聽到一句「離婚是訴訟,孩子的部分是非訟」。同一個家的事,怎麼被拆到不同窗口去了?
拆的依據是家事事件法第3條。它把家事事件分成甲、乙、丙、丁、戊五類,聽起來像成績單,其實是分流表:分到哪一類,程序怎麼走、多久內要表示不服、要繳多少費用,都跟著變。
甲乙丙走家事訴訟,丁戊走家事非訟
依第37條和第74條,甲、乙、丙類原則上適用家事訴訟程序,丁、戊類原則上適用家事非訟程序。離婚在乙類;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在丙類。親權(一般說的監護權)、扶養費、贍養費在戊類;保護令、拋棄繼承在丁類。
「非訟」不是雙方沒有爭執的意思,親權爭得再兇也是非訟。差別之一在法院怎麼審:離婚、分割遺產這類當事人可以自行處分的事項,原則上看雙方提出的主張和證據(第10條);非訟事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和必要的證據(第78條),不會只看誰的書狀寫得好。
| 家事訴訟 | 家事非訟 | |
|---|---|---|
| 法院的結論 | 判決 | 裁定 |
| 不服的期間 | 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 | 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 第一審費用 | 離婚等非財產權訴訟4,500元;財產權訴訟按金額計算 | 非財產權聲請1,500元;財產權聲請按金額分級;保護令免徵 |
期間的依據是第51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第440條,以及家事事件法第93條。費用是司法院「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在2026年10月5日查到的金額。
程序走錯,案件可能要從頭再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10號民事裁定(2024年3月14日)的案件裡,一位家屬主張自己沒有法定扶養義務,卻替親人墊了多年的看護費用,於是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第一審用家事非訟程序裁定駁回,抗告審也維持。最高法院認為,戊類的「扶養事件」是指與法定扶養義務的履行有關的事件;沒有扶養義務的人墊付生活費用後請求返還,不論雙方是不是親屬,都應依訴訟程序審理。兩個裁定因此都被廢棄,案件發回地方法院。至於這筆錢該不該還,最高法院沒有判斷。
遞的是起訴狀,先來的是調解通知
除了丁類,家事事件在法院裁判前都要先經調解;直接起訴的,第23條把它視為聲請調解,所以開頭那封信才會是調解通知。例外是須公示送達或要在國外送達的情形,這時直接起訴不會被視為聲請調解。司法院的常見問答也舉當事人行蹤不明、在國外定居為不能調解的例子;配偶住在海外的人,可能碰到的是這一種。
那三件事也不必拆成三個案子。離婚和財產分配屬訴訟,孩子的親權屬非訟,只要請求的基礎事實相牽連,第41條允許向對離婚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一併請求,法院依第42條原則上合併審理,用一份判決交代。之後若要爭執,依第44條,範圍包含離婚、財產這些訴訟部分的,原則上走上訴程序;只對親權這類非訟部分不服的,走抗告程序。
該去哪個法院:離婚看夫妻住哪裡,孩子的事看孩子住哪裡
離婚由夫妻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雙方也可以用書面合意選定法院(第52條)。單獨聲請酌定親權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專屬孩子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第104條)。配偶是外國人時,只要夫妻有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對婚姻事件就有審判管轄權,但被告在台灣應訴顯有不便時不適用(第53條)。台灣法院能審,不代表案件就適用台灣法;準據法怎麼決定,可看裁判離婚事由一文的說明。
回到開頭那份起訴狀:三件事可以寫在同一份書狀、由同一個法院處理,原則上也在同一份判決裡交代。只是收到判決時,要先分清楚自己不服的是哪一部分,再去核對上訴或抗告的期間。
想確認手上的請求屬於哪一類、該向哪個法院提出,可以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5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7條、第74條:五類事件與適用的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78條:事實與證據的調查方式。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41條、第42條、第44條:調解前置、合併請求、合併裁判與不服的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3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上訴與抗告期間。
-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53條、第104條:婚姻事件與親子非訟事件的管轄。
- 司法院: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頁面更新日期2025年1月6日)。
- 司法院常見問答:家事事件一定要經過法院調解嗎?(頁面更新日期2022年2月14日)。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10號民事裁定,2024年3月14日:扶養事件的範圍與應適用的程序;廢棄發回,未就返還請求為實體判斷。
常見問題
- 家事訴訟和家事非訟差在哪裡?
-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7條、第74條,離婚、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等甲乙丙類事件原則上適用家事訴訟程序,法院以判決終結,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可上訴;親權、扶養費、保護令等丁戊類事件原則上適用家事非訟程序,法院以裁定終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離婚與親權等請求的基礎事實相牽連時,可依第41條向對離婚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合併請求。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