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訴訟,孩子的監護權卻是非訟?家事事件法的甲乙丙丁戊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離婚是訴訟,孩子的監護權卻是非訟?家事事件法的甲乙丙丁戊

約4分鐘閱讀

假設你遞出的起訴狀上寫了三件事:要離婚、孩子跟我、婚後財產要分。法院寄來的第一封信卻不是開庭通知,而是調解期日通知書;問了律師,又聽到一句「離婚是訴訟,孩子的部分是非訟」。同一個家的事,怎麼被拆到不同窗口去了?

拆的依據是家事事件法第3條。它把家事事件分成甲、乙、丙、丁、戊五類,聽起來像成績單,其實是分流表:分到哪一類,程序怎麼走、多久內要表示不服、要繳多少費用,都跟著變。

甲乙丙走家事訴訟,丁戊走家事非訟

依第37條和第74條,甲、乙、丙類原則上適用家事訴訟程序,丁、戊類原則上適用家事非訟程序。離婚在乙類;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在丙類。親權(一般說的監護權)、扶養費、贍養費在戊類;保護令、拋棄繼承在丁類。

「非訟」不是雙方沒有爭執的意思,親權爭得再兇也是非訟。差別之一在法院怎麼審:離婚、分割遺產這類當事人可以自行處分的事項,原則上看雙方提出的主張和證據(第10條);非訟事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和必要的證據(第78條),不會只看誰的書狀寫得好。

家事訴訟家事非訟
法院的結論判決裁定
不服的期間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一審費用離婚等非財產權訴訟4,500元;財產權訴訟按金額計算非財產權聲請1,500元;財產權聲請按金額分級;保護令免徵

期間的依據是第51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第440條,以及家事事件法第93條。費用是司法院「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在2026年10月5日查到的金額。

程序走錯,案件可能要從頭再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10號民事裁定(2024年3月14日)的案件裡,一位家屬主張自己沒有法定扶養義務,卻替親人墊了多年的看護費用,於是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第一審用家事非訟程序裁定駁回,抗告審也維持。最高法院認為,戊類的「扶養事件」是指與法定扶養義務的履行有關的事件;沒有扶養義務的人墊付生活費用後請求返還,不論雙方是不是親屬,都應依訴訟程序審理。兩個裁定因此都被廢棄,案件發回地方法院。至於這筆錢該不該還,最高法院沒有判斷。

遞的是起訴狀,先來的是調解通知

除了丁類,家事事件在法院裁判前都要先經調解;直接起訴的,第23條把它視為聲請調解,所以開頭那封信才會是調解通知。例外是須公示送達或要在國外送達的情形,這時直接起訴不會被視為聲請調解。司法院的常見問答也舉當事人行蹤不明、在國外定居為不能調解的例子;配偶住在海外的人,可能碰到的是這一種。

那三件事也不必拆成三個案子。離婚和財產分配屬訴訟,孩子的親權屬非訟,只要請求的基礎事實相牽連,第41條允許向對離婚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一併請求,法院依第42條原則上合併審理,用一份判決交代。之後若要爭執,依第44條,範圍包含離婚、財產這些訴訟部分的,原則上走上訴程序;只對親權這類非訟部分不服的,走抗告程序。

該去哪個法院:離婚看夫妻住哪裡,孩子的事看孩子住哪裡

離婚由夫妻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雙方也可以用書面合意選定法院(第52條)。單獨聲請酌定親權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專屬孩子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第104條)。配偶是外國人時,只要夫妻有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對婚姻事件就有審判管轄權,但被告在台灣應訴顯有不便時不適用(第53條)。台灣法院能審,不代表案件就適用台灣法;準據法怎麼決定,可看裁判離婚事由一文的說明。

回到開頭那份起訴狀:三件事可以寫在同一份書狀、由同一個法院處理,原則上也在同一份判決裡交代。只是收到判決時,要先分清楚自己不服的是哪一部分,再去核對上訴或抗告的期間。

想確認手上的請求屬於哪一類、該向哪個法院提出,可以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5日。

常見問題

家事訴訟和家事非訟差在哪裡?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7條、第74條,離婚、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等甲乙丙類事件原則上適用家事訴訟程序,法院以判決終結,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可上訴;親權、扶養費、保護令等丁戊類事件原則上適用家事非訟程序,法院以裁定終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離婚與親權等請求的基礎事實相牽連時,可依第41條向對離婚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合併請求。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