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離婚調解排在七月底,孩子九月升小一。已經分居的兩個人各自看好一間學校,誰也不讓。判決什麼時候下來沒人說得準,開學日卻早就印在行事曆上。
這種等不到判決的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留了一條路: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先作暫時處分。很多人搜尋的「暫定監護」,指的多半就是它。
先有親權、扶養費的本案,才有暫時處分
第85條的對象是法院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離婚本身是訴訟,暫時處分依附的是跟著離婚一起請求的親權(一般說的監護權)、會面交往與扶養費。司法院的常見問答寫明,本案還沒送進法院就不能聲請,但可以在同一份聲請狀裡一併提出。本案進了法院、還在調解,也可以聲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6條)。
法院能先定哪些事,列在司法院訂的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孩子生活、教育、醫療的必要費用,證件與必需品的交付,協助就醫就學,禁止帶孩子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一併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的人,已陷於生活困難或有這種危險時,法院也可以命對方先給付(同辦法第6條),細節見分居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
臺北地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06號裁定(2024年12月)裡,離婚調解四次都沒成立,沒和孩子同住的一方提出聲請;法院參考兩份訪視調查報告和調解委員的意見,暫定雙方共同行使親權、同住的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並排定另一方的會面時間:孩子滿三歲前每週六,之後每月兩個週末過夜。
法院問的是等不等得了
門檻在這份辦法的第4條:要急迫到不立即核發,就不足以確保本案的聲請。聲請時要寫明本案請求、想暫定的事項和理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2項)。
士林地院115年度家暫字第91號裁定(2026年6月)也卡在開學。離婚還在調解,一方傳訊息說打算讓孩子九月轉到自己那邊就學;另一方聲請維持現在的主要照顧者與住處,並禁止對方辦轉學。法院駁回了:訊息至多證明對方有這個計畫,裡面還寫著談不攏就到法院調解,不足以證明對方已經著手強行帶走孩子。裁定說,有多急、多必要,要由聲請人拿出相當的證據說明(法律上叫「釋明」);暫時處分「並非取代本案聲請」。
准的時候,法院也只給必要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家暫字第1號裁定(2025年11月)的本案是上訴中的離婚等事件:孩子該升小一了,戶籍卻不在實際住的地方,學齡兒童名冊的造冊基準日又不等人;另一方在境外工作,表示想讓孩子過去就學。法院命對方在期限前協同把孩子的戶籍遷到實際住處,並裁定孩子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出境。
聲請人還要求交出孩子的護照、禁止對方把孩子帶離住處,都被駁回:既然已經限制出境,就沒有非交出護照不可的急迫情事;不准另一方帶孩子出門,則是過多的限制。法院定的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的拘束,但不得超過必要範圍(審理細則第92條)。
財產和人身安全,走的是別條路
擔心對方脫產、想保住剩餘財產分配,暫時處分幫不上忙。那是家事訴訟事件,要依審理細則第71條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要件見海外資產與假扣押。辦法第6條雖列有「禁止處分特定財產」,針對的是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的請求。有家庭暴力的情形,另有保護令可以聲請;暫時處分的內容不得和保護令相反(辦法第21條)。
依家事事件法,准許的暫時處分在裁定送達或告知時生效(第87條),對方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第91條);本案的結果若和它不同,不同的部分原則上失效(第89條)。
所以九月要開學的那一家,該帶進法院的是開學日、戶籍、孩子現在住哪裡這些說明「等不了」的資料;對方有多不講理,法院在這個階段沒有要評分。准不准,仍看各案的證據。
離婚還在法院、孩子的事卻等不了,可以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5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所引三件均為公開的個案裁定(兩件出自地方法院、一件出自高等法院分院),已省略可識別當事人的細節,後續有無變動本文未確認。
- 全國法規資料庫: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87條、第89條、第91條。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6條、第7條、第21條(辦法於2026年7月17日修正第20、22條,本文所引條文未修正)。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6條、第71條、第92條。
- 司法院常見問答:所有的家事案件都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嗎?(頁面日期2019年10月22日)。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06號民事裁定,2024年12月24日:離婚調解中暫定親權、主要照顧者與會面交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暫字第91號民事裁定,2026年6月16日:未釋明必要性與急迫性,駁回聲請。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家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2025年11月28日:准許限制出境與協同遷戶籍,駁回交付護照等其餘聲請。
常見問題
- 離婚訴訟還沒判,可以先聲請暫定監護嗎?
- 可以聲請暫時處分,但有兩個前提。第一,親權(一般說的監護權)、扶養費這類家事非訟的本案已經送進法院;離婚訴訟本身不能單獨當作暫時處分的本案。第二,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要有不立即核發就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的急迫情形,並由聲請人提出證據釋明。法院可能暫定主要照顧者、會面交往或必要費用,也可能認為不急而駁回;暫時處分的內容不代表本案最後的結果。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