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家暴保護令: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差在哪裡,證據又該怎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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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家暴保護令: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差在哪裡,證據又該怎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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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也就是說,沒有被打、身上沒有傷,長期被辱罵、恐嚇、監控行蹤,或被對方牢牢掌控金錢,都可能落在這個定義裡。法院可以核發的民事保護令,依第9條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聲請的人、審理方式和可以命令的內容都不一樣。

什麼情形算家庭暴力:不只是動手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條文沒有逐一列舉,但第2條對「騷擾」與「跟蹤」另有定義。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跟蹤則包括用人員、車輛、工具、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半夜反覆打電話、在通訊軟體上連續傳送威脅或羞辱的訊息、在對方手機裝定位追蹤,都可能落入騷擾或跟蹤的定義。

經濟上的不法侵害,則由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具體化,包括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的下列行為: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交付現金、有價證券、動產或不動產、移轉所有權、設定負擔或限制使用收益;以及其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夫妻之間對家用怎麼分配意見不同,不等於經濟暴力;條文的重點在於「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例如收走對方的提款卡與薪水、不讓對方出去工作、逼對方簽下借據或替自己作保。

誰算家庭成員,規定在第3條: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的人;現在是或曾經是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四親等以內血親的配偶、配偶的四親等以內血親及其配偶;以及上述各員的未成年子女。已經離婚的前配偶、同居過的伴侶、公婆與媳婦之間(包括離婚後的前公婆),都包含在內。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的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人,依第63條之1也可以準用部分保護令規定,但準用範圍不包括經濟上的侵害,也不包括遷出、子女親權與扶養費等款。

三種保護令:誰聲請、多快、效力多久

緊急保護令是為了「現在就有危險」設計的。依第12條,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聲請,夜間或休息日也可以。被害人不能自己聲請緊急保護令;遇到急迫狀況,實際的做法是報警,由警察評估後向法院聲請。依第16條第4項,法院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足認有急迫危險時,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

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被害人可以自己聲請;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時,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也可以代為聲請(第10條)。暫時保護令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為保護被害人先行核發的命令,依第16條第1項,法院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不經審理程序,也就是可以只看書面與證據,不必先開庭。先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並經法院准許的,視為已經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緊急保護令在法院對通常保護令作出核發或駁回的裁定、或聲請人撤回時失效。

通常保護令則要經過審理。第14條規定,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核發通常保護令。依第15條,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二年以下,條文沒有限制延長的次數。聲請延長後、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繼續有效。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也可以聲請延長。

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什麼

第14條第1項列了16款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可以一款或數款併用。最常見的是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目睹家暴的兒童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居住安全方面,可以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必要時禁止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也可以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場所特定距離。

生活上需要的部分,法院可以決定汽車、機車及其他生活、職業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命交付;可以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誰行使或負擔,必要時命交付子女,並定相對人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與方式,必要時禁止會面交往。法院就子女的事項裁定前,應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必要時徵詢子女或社工的意見。

金錢方面,可以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的租金,或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此外還有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禁止相對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與受其暫時監護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資訊,以及112年修法新增的性影像相關命令:禁止未經同意散布被害人的性影像、命交付或刪除、命向網路平臺申請移除。最後一款是其他保護被害人的必要命令。

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能命令的範圍比較窄。依第16條第3項,法院可以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12款至第14款及第16款的命令;聲請人若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院還可以依其聲請,命相對人完成第10款的加害人處遇計畫。租金、扶養費、醫療費、律師費等金錢給付,原則上要等通常保護令。急著先讓對方搬出去、先禁止聯絡,可以在暫時保護令中請求;生活費的部分,則在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狀中一併寫清楚。

向哪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

依第11條,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都有管轄權;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例如高雄),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要用書面提出,司法院網站有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等書狀範例可以下載。

已經搬離、不希望對方知道自己住哪裡的人,可以運用第12條第2項、第3項:聲請狀得不記載住居所,只寫送達處所;經要求保密時,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將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通常保護令也可以請求禁止對方查閱被害人的戶籍、學籍資料。

司法院〈家庭暴力防治及民事保護令〉說明,聲請時應備聲請狀、被害人與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一份,以及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也可以向地方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到各地方法院內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詢問。依第19條,服務處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於法院內。依上述司法院說明,服務處可以提供程序諮詢,社工也能陪同出庭、協助擬定安全計畫。費用方面,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影印、抄錄、鑑定等程序必要費用,則不在免繳範圍內。

證據:驗傷、訊息、錄音與旁人的陳述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的門檻是「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聲請人說得再清楚,仍需要證據支撐。依暴力的型態,可以準備的資料不太一樣。

身體上的傷害,最直接的證據是驗傷診斷書。第52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受傷後盡早就醫,告訴醫師傷勢是怎麼來的,並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瘀青、抓傷隔幾天可能就淡掉,就醫當下用手機拍下傷處並保留原始檔案,可以補強診斷書。報案時警察製作的紀錄、到場處理的資料,也可以在聲請狀中提出或請法院調取。

精神與經濟上的侵害,多半要靠日積月累的紀錄。辱罵、威脅的訊息,截圖時連同對方帳號、日期時間一起截進去,並保留原始對話,不要只留裁切過的片段;通話紀錄可以顯示頻率與時段。對方控制金錢的情形,可以用存摺或網路銀行明細、被迫簽下的借據或保證書、要求交出薪水的訊息來呈現。自己寫的日記或時間表,證明力不如客觀紀錄,但能幫助法官理解事件的前後順序。

錄音是許多人會問的問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自己是對話的一方,為了保存遭受暴力的證據而錄下與對方的對話,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但偷錄自己不在場的他人對話、在對方手機安裝監聽程式,就是另一回事,可能反過來觸法。

法院在程序上也有調查權。依第13條,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隔別訊問,可以在法庭外進行,或用視訊等隔離措施,讓被害人不必與相對人面對面陳述;被害人也可以聲請由親屬或個案社工、心理師陪同在場。目睹或知情的親友、鄰居,可以列為證人並提供聯絡方式。

審理怎麼進行,要等多久

第13條另有幾項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規定:保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法院受理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換句話說,對方另外提起離婚訴訟或刑事告訴,都不是法院擱置保護令的理由。

法律沒有規定通常保護令必須在幾天內作出裁定,實際所需時間依各法院的案件量、是否需要調查證據而不同,聲請時可以向承辦法院或服務處詢問進度。等待期間若擔心安全,可以同時請求暫時保護令。依第18條,緊急保護令以外的保護令,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對裁定不服,依第20條可以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其餘程序事項適用家事事件法的規定。

保護令核發之後:哪些違反會成立犯罪

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的下列裁定,成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三款與性影像有關的命令。

反過來看,不是保護令上的每一款都受刑罰保護。命給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費或律師費的部分,對方不付並不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依第21條,金錢給付的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命交付子女而不交付時,依第24條可以先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交付,屆期未交付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刑事程序上,依第29條,警察發現家庭暴力罪的現行犯應逕行逮捕;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認被告犯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依第30條之1,法官訊問後認為違反保護令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時,得羈押。

被害人同意的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刑事判決(2023年4月26日)可以作為參考。該案中,地方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禁止相對人騷擾、接觸被害人,命其於數月後的期限前遷出被害人的住處,並遠離該住處至少50公尺。相對人收到保護令後不久,於遷出期限屆至前回到住處,主張是回去整理私人物品與文件,並認為遠離的命令應到遷出期限後才生效;被害人以訊息要求其離開並表示會報警,相對人仍留到警察到場。第一審判決無罪,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改判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

最高法院以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駁回上訴,並在理由中說明:違反保護令罪是行為犯,相對人知悉保護令的限制而在有效期間內違反,不問動機、有無造成實害,均構成犯罪;依第17條,命遷出或遠離住居所的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判決的原話是,相對人對保護令內容「倘已有認識而仍不遠離或甚至進入其應遠離之該特定場所,不問其目的、動機為何」,均構成第61條第4款之罪。這是最高法院在個案中的見解,各案仍依具體事實認定。

這份判決對被害人的提醒在於:保護令不是私人之間的約定,雙方和好或心軟讓對方回家,並不會讓保護令自動失效,對方仍可能因此被追訴。若真的要恢復往來,應依第15條或第16條第7項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由法院重新評估。

與離婚、子女親權及外籍配偶居留的關係

保護令本身不處理離婚,但經常與離婚、親權爭議同時出現。第43條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不利於該子女,這是可以舉反證推翻的推定。法院如何綜合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可以參考離婚爭監護權,法院靠什麼認定子女最佳利益。依第45條,法院准許加害人與子女會面交往時,可以命在安全場所交付子女、由第三人監督會面、禁止過夜等。

暴力行為也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或第2項的重大事由,保護令事件中的證據與裁定,日後在離婚訴訟中仍可能派上用場。裁判離婚事由的整體說明,請見民法第1052條與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

跨國婚姻中,被害人若是外籍配偶,常擔心離婚後無法留在台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為在台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第3款則涵蓋離婚後對在台設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親權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條文用的是「得」,由移民署個案審查,保護令、驗傷資料等能證明家暴事實的文件,在申請時就很重要。外籍配偶居留的一般規定,可參考外籍配偶居留:離婚、喪偶後還能留嗎。

如果正在考慮聲請保護令,或保護令與離婚、親權、扶養費的問題交織在一起,想討論證據與程序的安排,可以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若正處於立即的危險中,請先報警。

參考的官方資料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版本為準:家庭暴力防治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為民國112年12月6日,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正為113年7月3日,查核日為2026年10月3日。

確認日:2026年10月3日

常見問題

沒有被打、也沒有傷,只是長期被辱罵或被控制金錢,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把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間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施行細則第2條並列出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強迫借貸或擔任保證人等經濟上不法侵害的態樣。是否核發仍由法院依證據判斷是否有家庭暴力的事實及核發必要,因此訊息、錄音、帳戶紀錄等資料要盡量保留。
對方拿到保護令後又傳訊息來,或者我自己讓他回家住,會怎樣?
保護令若禁止對方騷擾、接觸、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對方明知仍傳訊息,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命遷出或遠離住居所的保護令,依第17條不因被害人同意而失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刑事判決也說明,相對人明知保護令內容仍進入應遠離的場所,不問目的、動機都構成犯罪。想恢復往來時,應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保護令,不要私下讓對方回來。
聲請保護令要花錢嗎?一定要請律師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都免徵裁判費,但影印、鑑定等程序費用可能另計。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被害人可以自己用司法院公告的書狀範例提出,也可以向法院內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地方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詢問。案情涉及離婚、親權或財產時,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一併規劃。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