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台灣人結婚的外籍配偶居留:居留證怎麼辦,離婚、喪偶後還能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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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人結婚的外籍配偶居留:居留證怎麼辦,離婚、喪偶後還能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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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並不會讓外籍配偶自動取得居留資格,居留簽證和外僑居留證(ARC),仍須另外依移民程序申請。

本文以與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的外籍配偶為對象。結婚登記本身,請參考與外籍伴侶結婚:先在台灣還是海外登記?文件驗證、面談與依親要分開看。台灣配偶、家人或聘僱外籍配偶的雇主,也可參考本文,了解配偶居留與工作的基本規定。

外籍配偶以什麼身分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的配偶若在台灣居住、有戶籍,該外國人可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移民署的居留申請說明指出,此時提出的親屬關係證明,須是已在台灣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的文件,例如配偶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所以要先辦台灣的結婚登記。

外籍配偶所在的地點及目前的居留身分,會影響申請途徑:

  • 人在國外: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配偶居留簽證,應備文件見領事事務局說明。
  • 已在台灣: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附「不得延期」等限制的簽證入境者,依第23條可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若是免簽證入境,移民署的說明,是將入境後另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取得居留簽證者,列為可申請居留證的對象,建議先向領事事務局確認。
  • 已持有工作或就學居留證:依第23條之1,可將居留事由變更為依親配偶。

持居留簽證入境者,依第22條第2項,須自入境翌日起30日內申請居留證。移民署說明還提到,外籍配偶初次取得居留證,或因結婚而變更居留事由時,須由台灣配偶陪同到場,首次核發的居留證效期為1年。

持居留證可以工作嗎?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聘僱與在台灣有戶籍國民結婚,且已獲准居留的外國人,雇主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也就是說,取得配偶居留許可後,不必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就能工作。這項例外以居留許可為前提,居留許可核准前,尚不適用。

居留期間屆滿前要怎麼延期?

依第31條第1項,居留期間屆滿前若仍有繼續居留的必要,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第2項規定,延期後居留證的效期,自原居留期間屆滿翌日起算,最長3年。移民署說明指出,延期應在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

同條第3項規定,居留期間逾期未滿30日、原居留事由仍存在的,經處以罰鍰後,可以重新申請居留,但日後申請永久居留時,居留期間會被扣除1年。另依第31條最後一項,住所或工作處所有變動,須自變動翌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配偶死亡或離婚後,還能繼續居留嗎?

第31條第4項規定,居留期間內居留事由消滅,移民署會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居留證。以配偶身分居留者,配偶死亡或離婚,可能就構成這裡的「居留事由消滅」。不過同一項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繼續許可居留:

  1. 作為居留依據的配偶已死亡。
  2. 為台灣有戶籍國民的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婚,且未再婚。
  3. 離婚後,對在台灣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行使、負擔對該子女的權利義務,或與該子女會面交往。
  4. 居留許可遭廢止而被強制出國,恐使在台灣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受到重大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5. 與台灣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6. 因職業災害正在治療中。
  7. 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證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偵查或審判。
  8. 依第21條第1項被禁止出國。
  9. 與台灣國民配偶離婚後30日內,與同一人再婚。

條文用的是「得」繼續許可,所以符合上述情形並不代表自動續留,必須向移民署說明狀況並提出佐證。因第3款或第4款獲准繼續居留的,依第5項,子女成年後仍可能獲准繼續居留。另一方面,因第5款至第8款事由居留的期間,依第25條第1項但書,不計入申請永久居留所需的居留期間。

離婚程序與子女問題,可參考與台灣配偶協議離婚、人在國外時的離婚與離婚後帶孩子跨國生活的安排。

大陸地區配偶也適用同一套規定嗎?

不適用。大陸地區配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辦理,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階段與期間都不同,不能直接套用本文,須另行查閱該條例與移民署的說明。

什麼時候可以考慮永久居留?

第25條第1項規定,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達183日以上者,可循一般途徑申請;條文另以「或」列出另一項途徑:在台灣有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合法居留滿10年,其中5年每年居住達183日以上,也可以申請永久居留。因此配偶不一定要等10年;適用哪一途徑,建議向移民署或律師確認。配偶不必符合「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的要件。其他條件與應備文件,請見台灣永久居留(APRC)何時可以申請。

諮詢聯絡方式

若要向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諮詢,來信時請簡述雙方國籍、在台灣辦妥結婚登記的日期、目前持有的簽證或居留證種類與到期日;若有配偶死亡、離婚等變動,也請附上日期,並說明子女是否在台灣有戶籍。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等敏感資料,待律師說明收件方式後再提供即可。本文是一般性說明,個案結果仍會依實際文件與移民署的判斷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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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9月29日

常見問題

入境台灣後,居留證要在什麼時候之前申請?
持居留簽證入境者,應自入境翌日起30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AR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第2項)。依移民署說明,外籍配偶初次申請居留證時,須由台灣配偶陪同到場,首次核發的居留證效期為1年。
持配偶居留證可以在台灣工作嗎?
可以。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聘僱與在台灣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的外國人,雇主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因此取得配偶居留許可後,不必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
離婚後一定要馬上離開台灣嗎?
原則上,居留事由消滅,移民署會廢止居留許可。不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列有得繼續許可居留的情形,例如配偶死亡、因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離婚後對在台灣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等。是否許可,由移民署個案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