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永久居留證(APRC)可以免去定期辦理居留證延期的手續,但申請前必須依條文精確計算居留期間。同樣是5年,因為居留的身分不同,有些期間並不能列入計算。
如何取得居留證,請看與台灣人結婚的外籍配偶居留與台灣就業金卡。
一般路徑要住滿多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符合下列4項條件,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 年滿18歲
- 無不良素行,且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沒有刑事案件紀錄
-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有些居留期間不能算進這5年。同項但書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就學;依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1款、第2款的居留;依第31條第4項第5款至第8款繼續居留的期間(例如勞資爭議的爭訟程序、職業災害治療、擔任刑事案件證人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的外籍勞工工作期間;以及家屬隨同上述人員居留的期間。
申請時間也有限制。第25條規定,須在居留、居住期間屆滿後2年內提出申請;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能申請永久居留。經通知面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能不予許可。
台灣國民的外籍配偶與子女何時能申請?
同一項除了連續居留5年的途徑,也以「或」列出在台灣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或子女的另一項標準: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也可以申請。配偶不必符合第1項第3款,也就是「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配偶居留證如何取得與維持,請參考外籍配偶居留。
專業人才與金卡持有人,期間會縮短嗎?
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人,可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8條申請:
- 外國專業人才:合法連續居留5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即可申請。移民法第25條要求「每年」居住183日以上,這裡則是「平均」每年183日以上。其他要件相同:成年、品行、自立能力與國家利益。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居留者,合法連續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即可申請。若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條件,合法居留1年且居住183日以上,也可申請。
- 台灣學歷折抵:在台灣的大學取得學位者,可折抵居留期間。專業人才為博士3年、碩士2年、學士或副學士1年;特定專業人才為博士2年、碩士1年。多個學位不能合併折抵。
這條路徑同樣須在期間屆滿後2年內申請。
移民署的永久居留申請說明依申請類型列出應備文件。就業類申請人一般須繳交有效期間超過6個月的工作許可,以及1個月內核發的在職證明;求職中沒有雇主者與就業金卡持有人免附這兩項,但求職者須說明求職情形及生活計畫。同一說明指出,本國(母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自核發日起1年內有效,台灣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則為3個月內有效。
家屬如何取得永久居留?
依同法第19條,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成年子女,若合法連續居留5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且無不良素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沒有刑事案件紀錄,並符合國家利益,即可申請。不必符合年齡與自立要件。特定專業人才的家屬,則依本人是以哪一條路徑取得永久居留,適用3年或1年的標準。
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4項另設申請途徑,讓不具第1項居留期間要件者亦可申請,適用對象包括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以及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其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年滿18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或於本人經許可後申請,不受第1項第1款及第3款限制。本人的永久居留許可依第33條第1款至第3款或第8款撤銷或廢止時,隨同申請者的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
什麼是「不良素行」?
品行的標準,由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不良素行的情形包括:
- 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或經判決確定處拘役、罰金或緩刑;過失犯除外。
- 因違反攜帶兇器等特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受處分,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
- 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義務。
- 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
- 有事實足認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 在台灣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條則規定何時可視為沒有不良素行,例如緩起訴或緩刑期滿而未被撤銷、罰金已執行完畢、拘役執行完畢已逾3年等。但前述對兒童及少年的行為(第2條第6款)構成犯罪,或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須在緩起訴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罰金執行完畢後再逾3年,才能認定無不良素行。依第5條,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6款所定的3年期間,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240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者,得縮短為2年。如果過去有紀錄,申請前宜先對照這些標準。
取得永久居留後,還可能被廢止嗎?
第33條列出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的事由:
- 申請資料不實
- 使用以不法方式取得,或偽造、變造的證明文件
- 經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 最近5年平均每年在台灣居住未滿183日
- 回復、取得或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 遭驅逐出國
其中「最近5年平均每年在台灣居住未滿183日」這一款,若因出國留學、治療等特殊事由,並經移民署同意,就不適用。但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1條:出國5年以上未曾入國者,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取得永久居留後若打算長期居住國外,須依自己的身分確認適用哪項規定。
諮詢聯絡方式
寄信給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時,請簡要說明國籍、第一次取得居留證的日期與至今各階段的居留事由(工作、配偶、金卡等)、每年在台灣居住的天數、在台灣取得的學位,以及有無刑事或行政處分紀錄。涉及敏感資料的文件,事務所會另行說明傳送方式。本文為一般資訊,實際是否許可,由移民署依文件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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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9月29日
常見問題
- 在台灣工作滿5年就能申請永久居留嗎?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且年滿18歲、無不良素行、有相當財產或技能可自立謀生、符合我國國家利益,即可申請。若是以專業人才身分工作,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8條,改以「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計算。就學期間、以外籍勞工身分工作的期間等,不列入計算,宜先確認自己的居留紀錄。
- 與台灣人結婚的外籍配偶要幾年?
- 第25條第1項在連續居留5年的路徑之外,另規定在台灣有戶籍的國民之外籍配偶,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也可以申請。配偶不一定要等10年;適用哪一途徑,建議向移民署或律師確認。配偶不必符合「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的要件。
- 取得永久居留後長期住在國外,會被廢止嗎?
- 依第33條第4款,最近5年平均每年在台灣居住未滿183日,永久居留許可可能被廢止。但若因出國留學、治療等特殊事由,經移民署同意,則不適用。至於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1條:出國5年以上未曾入國者,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