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如何對台灣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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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如何對台灣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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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已在國外打贏官司,判決也確定了,債務人卻仍未付款。若查到他在台灣有存款、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接下來要處理的不是把原本的爭議重新打一遍,而是判決在台灣有沒有效力,以及台灣的執行機關何時能依它採取行動。

準備在台灣執行前,宜先備齊外國判決與原訴訟的程序資料。判決是否確定、敗訴被告有沒有收到起訴通知,往往比財產地址更早成為爭點。

外國的確定判決,在台灣會被承認嗎?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以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為對象,列出四種不承認其效力的情況。這裡處理的是判決在台灣能否發生效力;要據以查封、扣押台灣財產,還須另經執行許可程序。

首先要能說明外國判決依作成地的法律已經確定。如果一般上訴程序仍在進行,或手上只是暫時性命令,不能直接視為第402條所指的確定判決。可向作成判決的法院或其書記官詢問能證明判決已經確定的資料。第402條第2項也將不承認的規則準用於外國法院確定裁定,但手上的文件屬於哪種裁判,仍須個別核對。

第402條有哪些不承認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列出四項:

  1. 管轄權:依台灣法律,外國法院沒有管轄權。
  2. 未應訴與送達:敗訴被告沒有應訴。但起訴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期間前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台灣法律上的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3. 公序良俗: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 相互承認:沒有相互承認。

第2款並非表示缺席判決一律不予承認。應找出的是原訴訟開始時的通知、命令及送達紀錄,而非只找最終判決的送達證明。第4款須依個案所涉法制與資料評估,不能單憑國名就斷言一定承認或一定不承認。外國法院如何取得管轄,以及訴訟程序如何進行,也都需要能向台灣法院說明。

可以拿外國判決直接聲請台灣強制執行嗎?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另設一道門檻: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須由台灣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執行,而且外國判決沒有第402條各款情形。也就是說,判決在國外已確定,甚至初步看來沒有不承認事由,仍不能直接交給台灣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

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若債務人在台灣沒有住所,則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管轄。先確認債務人正確身分、地址與可執行財產位置,才能判斷應向哪個法院起訴;財產分布多處時,應再依具體事實規劃。

起訴前,須從國外備齊哪些資料?

除了完整判決,若曾上訴或變更判決,也要備齊相關裁判。向作成判決的法院取得能顯示何時及如何確定的資料。原案的起訴書狀、開始訴訟的通知或命令、送達證明或同等紀錄,以及被告是否應訴、有無合理答辯時間的資料,也應一併蒐集。這是依第402條的審查重點整理的實務準備方向,並不是每個國家、每件案件完全相同的法定文件清單。

再把案號、當事人的正式姓名或公司名稱、判決命給付內容、已受領款項及台灣財產線索列成簡表。原本、認證影本、中文譯本如何準備,以及外國文件驗證須辦理到何種程度,應依文件種類、作成地與受理法院要求確認。從海外尋找台灣代理人的讀者,也可參考委任台灣律師的文章。

擔心財產在訴訟期間移走,怎麼辦?

應及早與台灣律師討論保全可能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讓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第523條要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這是另外的暫時保全程序,須另行聲請並提出證明。持有外國判決不會自動凍結台灣財產,假扣押也不能取代第4條之1的執行許可判決。

第一次向台灣律師詢問時,請提供判決、確定與原案送達資料、簡短訴訟經過、足以特定債務人的資料,以及台灣財產線索的來源。可洽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本文為一般資訊,具體結果仍取決於判決內容及證據。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9月29日

常見問題

外國判決已確定,可以直接向台灣法院聲請查封嗎?
不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要求先取得台灣法院宣示許可執行的判決,原判決並須沒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列出的不承認事由。
債務人當時沒有到外國法院應訴,就一定不能承認嗎?
不一定。第402條對敗訴被告未應訴設有拒絕承認事由,但起訴通知或命令若已在相當期間前於該國合法送達,或依台灣法律上的協助送達,則有條文所列例外。
許可執行之訴要向哪間台灣法院提出?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債務人在台灣無住所時,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