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夫妻已經談妥離婚,其中一方也訂好了出境機票,但對方傳來的中文草稿除了付款金額,還寫著「日後不得再為請求」。這句話究竟涵蓋哪些權利?口頭談的是一筆款項,書面承諾的範圍卻可能更廣。出境日期再近,也應先弄懂條款再簽。
簽名、證人和登記,各自完成什麼?
依台灣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僅夫妻雙方簽妥協議書,兩願離婚尚未生效。條文見法務部民法原文。
內政部戶政司離婚協議書範本的附註說明,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並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證人要確認的是雙方的真意,而不是在文件上借個名字。簽署前應先安排好證人如何確認、何時到場簽名。
以上是適用台灣法時的成立要件。跨國夫妻要先依雙方國籍、住所及共同生活背景評估準據法;一方具有台灣籍,未必所有爭點都依台灣法處理。婚姻在哪裡登記、是否已有案件進行中,也會影響後續須辦理的程序。制度背景可參考台灣離婚程序問答。
一筆付款,是否也代表拋棄其他請求?
看到「拋棄其餘請求」這類條款時,應確認它涵蓋哪些請求、範圍及期間,以及尚未掌握資料的財產如何處理。配偶口頭說明與書面文字不一致時,要在簽名前講清楚,並討論是否修改條文。雙語協議也要逐段對照,並約定兩個版本不一致時以哪一版為準。
金錢條款若只寫總額,實際匯款時,仍可能因幣別、付款日或匯費的負擔起爭執。把這些事項連同收款帳戶寫清楚,日後才容易判斷對方是否依約付款。出境後才收款的,也要事先留下可用的帳戶與聯絡方式。
搬離住處時,退租、交還物品,與房屋或其他財產的移轉,往往是不同的安排。需要對方配合辦理移轉的,應寫明由誰提供資料、辦理哪些手續。夫妻約定由誰負擔債務,也要另外確認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是否仍能向另一方請求。
子女條款關係到孩子住在哪裡、由誰照顧、如何與另一方聯繫及會面,以及扶養費和就學、醫療的決定。這些約定的效力,須依準據法與既有裁判等情況判斷。孩子若也要移居海外,由誰決定孩子的住所、是否需要他方同意或法院裁判、既有裁判有無限制,都要另外確認,不能僅憑雙方同意離婚就認定可以移居。
人已出境,還能委託他人辦理登記嗎?
戶政司離婚登記須知以夫妻雙方為兩願離婚的申請人。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才能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人在海外,仍要符合這兩項條件。
文件若要在海外簽署,應將文書名稱、作成地與申請方式告知承辦的戶政事務所及相關駐外館處,確認需要哪些正本、原文如何驗證、中文譯本如何認證,並配合簽署與出境日期安排。已在外國生效的離婚,辦的是在台登記,與在台灣成立新的兩願離婚是兩回事。
台灣登記完成後,另一國的身分紀錄仍須依當地規定辦理;外國是否承認、如何申報與執行,也各有條件,最好在選擇離婚方式時一併評估。
諮詢聯絡
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時,請簡述雙方國籍與居住地、婚姻登記狀況、已談妥的內容、子女情形和預定出境日期,並註明希望使用的語言。協議草稿與敏感資料,請待本所完成利益衝突查核後,再依指示提供;服務範圍、語言與費用另行說明。
電子郵件: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廣告責任律師:曾雋崴。本文依2026年9月27日查閱的官方資料撰寫,個別協議的效力須依實際文件與家庭情況判斷。
常見問題
- 簽好離婚協議書就完成台灣的協議離婚了嗎?
- 依民法第1050條辦理兩願離婚,須有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戶政機關離婚登記。跨國案件還要另行確認準據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登記。
- 人在海外,可以委託別人辦理嗎?
- 戶政司說明,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才可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人在海外本身未必構成正當理由,應先向承辦的戶政事務所確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